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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變更協(xié)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木工包工包料 合同,標 的金額: 萬元,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原合同” 。 由于 原因,甲乙雙方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 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 對原合同內(nèi)容作出如下變更, 并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第 12條工期: 從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全部完 成,總工期 160天。乙方必須按甲方的進度安排,保質(zhì)保量完成,每 延遲一天按未完成工程量 5%進行罰款,如因乙方原因在 10天不能按 時完成,甲方有權增加人手協(xié)助乙方完成或清除出場, 所產(chǎn)生費用由 乙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場或被清除出場, 甲方按乙方已完成 工程量 50%結算,余款不予支付。 現(xiàn)修改為:工期順延至 2014年 9月 20日全部完成;如再不完成 按原合同條目和項目部有關條款等執(zhí)行, 所造成一切后果和民事糾紛 皆由乙方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