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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guī)定 水建管〔 1998〕481 號 (1998 年 11月 10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根據(jù)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制定本規(guī) 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按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進行招標 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 但 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 地下基礎處理、 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yè)性較強 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 但不準任何單位以 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 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 同總額的 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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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guī)定 水建管〔 1998〕481 號 (1998 年 11月 10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根據(jù)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制定本規(guī) 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按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進行招標 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 但 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 地下基礎處理、 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yè)性較強 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 但不準任何單位以 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 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 同總額的 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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