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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機關、事業(yè)單位請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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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機關、事業(yè)單位請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請銷假制度, 加強機關、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 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 根據機關事業(yè)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文件規(guī)定, 結合我局的實際, 現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 局屬各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zhí)行。 一、病假 (一 )病假憑醫(yī)生證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二 )病假證明與職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 (三天內 )報組織 人事科備案。 (三 )因急診來不及請假時,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 況,并在事后補辦有關請假手續(xù)。如無病歷證明,則按事假 處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員請假一天, 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 準;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須經局長批準。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 3、副職領導請假, 由正職領導批準。 4、局屬事業(yè)單位中層領導

機關單位物資采購制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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