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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1.05
關于供熱企業(yè)增值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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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供熱企業(yè)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6]94 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 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區(qū)、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財政廳 (局 )、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 “三北”地區(qū)供熱企業(yè) (以下簡稱供 熱企業(yè) )增值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yè)向居民個人 (以 下統(tǒng)稱居民 )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yè)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 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 十六條的規(guī)定單獨核算。 通過熱力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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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來源: 【字體:大 中 小】 | 【打印】 |【糾錯】 | 【關閉】 |【返回 首頁】 閱讀次數(shù): 22069 關鍵詞: 成 都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成 都 市 財 政 局 公告 2011年第 1號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jù)《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土地增值稅 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 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 公廳轉發(fā)城鄉(xiāng)房產管理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 場宏觀調控工作目標實施意見的通知》(成辦發(fā) 〔2010〕85 號)精神,現(xiàn)就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住宅預征率為 1%。 (三)非普通住宅預征率以其售價是否超過普通住房價 格標準(即房管部門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 1.4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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