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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fā)〔 2013〕9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強調(diào),要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 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 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zhuǎn)變政府職能、 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 明確要求在 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經(jīng)國務院同意, 現(xiàn)就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 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 供方式逐步多樣化, 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 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公共服務 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 不少領域的公共服 務存在質(zhì)量效率不高、 規(guī)模不足和發(fā)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 迫切需要政府進一步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