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該《辦法》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法律責任,附則6章55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和《關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3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廢止。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 發(fā)布時間 2001年08月21日
施行時間 2002年1月1日 相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廢止日期 2016年2月1日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和公路建設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第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

(三)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六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 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代理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十五日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委托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招標人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有相應資質、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投標。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二)長大橋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或者受特殊條件限制的;

(四)實行以工代賑、民工建勤、民辦公助和利用扶貧資金的。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實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后,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yè)績和能力的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發(fā)售招標文件。

資格后審是招標人在收到被邀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后,對投標人的資質、信譽、業(yè)績和能力的審查。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二)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在編制招標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項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書、資信證明和勘察設計收費證書;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獲獎情況以及社會信譽;

(三)正在承擔的和即將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情況;

(四)擬安排的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應用軟件投入情況;

(五)上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決算審計情況;

(六)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的,聯(lián)合體成員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xié)議和聯(lián)合體各方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有分包計劃的,提交分包計劃和擬分包單位的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文件范本,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勘察設計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四)勘察設計標準規(guī)范;

(五)勘察設計原始資料;

(六)勘察設計協(xié)議書格式;

(七)投標文件格式;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補遺或者修正時,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補遺或者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資格預審結果和

招標文件的審批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 責。其中,國道主干線、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交通部核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標文件發(fā)售截止之日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備規(guī)定資格,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組織。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組成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yè)的法人或者組織組成的聯(lián)合體資質按聯(lián)合體成員內資質等級低的確定。

聯(lián)合體成員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聯(lián)合體主辦人和成員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擬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作進行分包的,必須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劃,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guī)模標準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清單組成。

商務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投標書;

(二)授權書;

(三)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四)勘察設計工作大綱。

技術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對招標項目的理解;

(二)對招標項目特點、難點、重點等的技術分析和處理措施;

(三)擬進行的科研課題;

(四)工程造價初步測算。

報價清單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勘察設計費報價;

(二)勘察設計費計算清單。

第二十五條 投標文件中的商務文件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資格預審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設計工作大綱應當包括勘察設計周期、進度和質量保證措施、后續(xù)服務措施。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報價清單中,對勘察設計取費應當按照現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費收費標準進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應當采用雙信封密封,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為報價清單。上述兩個信封應當密封于同一信封中為一份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文件及任何說明函件應當經投標人蓋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使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遞,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對在投標截止日期后送達的任何函件,招標人均不得接受。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以行賄、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截止日期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進行公證的,應當有公證員出席。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投標文件的第一個信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文件簽署情況及商務文件標前頁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中的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三)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四)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五)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 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交通部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設立評標專家?guī)?。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建議,勘察設計周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后續(xù)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后,在監(jiān)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綜合評審,依據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所有的投標文件均未通過商務文件、技術文件符合性審查;

(二)所有的投標文件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四十一條 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進行方案招標的,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的投標方案,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必須進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所在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行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視情況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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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01年8月2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黃鎮(zhèn)東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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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文獻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章招標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章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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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 標 ? 第七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通過招標活動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可以實行一次性招標、分階段招標,有特殊要求的關鍵工程可以進行方案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代理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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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指南》按照招投標活動中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監(jiān)督管理等環(huán)節(jié),系統(tǒng)地闡述了招標投標制度在公路工程勘察設計領域的應用,并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務實操作進行了具體分析。2100433B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所有招標投標活動,都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xié)調,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工業(yè)、商貿流通業(yè)、信息產業(yè)、水務、交通等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經信、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fā)項目。

(十)外商、私營企業(yè)和私人投資、捐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

(十一)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采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

上,單項貨物價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fā)項目政府資助費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yè)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四)特許經營:

1、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營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

3、出讓年經營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第八條 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及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

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列入省和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管理等服務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yè)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縣(市、區(qū))管項目經市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市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取得了批準:

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2、貨物及設備采購清單已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可;

3、勘察、設計、咨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特許經營權出讓已經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

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

2、貨物采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依法核準項目:

(一)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項目進行核準;

(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核準;

(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核準部門要將上述核準情況抄送發(fā)展和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包括:

(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準。

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到項目原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xù)僅適用于1個項目。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托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設有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qū)和行業(yè)歧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guī)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范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guī)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準的招標方式、范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系復雜的。

第二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下列方式發(fā)布:

(一)國家和省審批的本市項目,除按規(guī)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外,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二)市、縣(市、區(qū))審批的項目,除在省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外,還可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同時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紙和一家指定網站發(fā)布。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刊登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與指定媒體刊登的招標公告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對投標人的要求等事項。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公告文本、招標方式核準文件和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書等證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時報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備案。

擬發(fā)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公告文本及有關證明材料必須在招標文件或招標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的15日前送達指定媒體和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指定媒體必須在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

除國際招標公告外,就同一標段或事項在指定報紙上首次發(fā)布所占版面不超過整版的1/40(字體不小于六號字)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所占版面大于整版的1/40或需多次發(fā)布的,指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報紙可按照商業(yè)廣告有關標準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超額部分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于30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yè)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yè)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后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后查詢原因,并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必須全面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jiān)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fā)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文件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組建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確定。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guī)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六)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工程等,采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七)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采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八)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fā)現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并立即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3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xù)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后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zhí)行。禁止擴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一般程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其一般程序為:

1、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依法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代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編制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3、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發(fā)出招標公告;

4、招標人組織并接受投標人報名;

5、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購買標書,領取圖紙。須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

6、需組織現場勘察的,組織現場勘察,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圖紙和招標文件進行答疑,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招標文件補充說明或修正書;

7、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規(guī)定的地點送達投標書及有關資料;

8、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會議,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評標定標;

9、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0、招標人和中標人按招標文件內容簽訂合同。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耍ú簧儆?家)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除不用在指定的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外,其招標程序與公開招標程序相同)。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序和規(guī)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準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文件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

1、合同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合同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場監(jiān)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揭府〔2004〕62號)、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關于修改〈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揭府〔2008〕24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

市、縣(市)區(qū)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財政、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確定招標投標的范圍。積極推行和規(guī)范政府采購、科研課題、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藥品采購、物業(yè)管理等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裝飾工程(含室內裝飾)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縣級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區(qū)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上述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報市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guī)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三)按國家或省規(guī)定需履行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及建設規(guī)劃用地審批等手續(xù)的,有關審批手續(xù)已辦理完畢;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應當如實載明上述條件并應包括招標投標及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容。

推行無標底招標、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招標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guī)烨闆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程序和條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決定不進行招標,但應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提交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漏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資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采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從省專家?guī)祀S機抽取。特殊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文件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省發(fā)展改革委計劃實施的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執(zhí)法,并對由國家出資融資、經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執(zhí)法。建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行為。

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批準的邀請招標、已備案的自行招標,進行行政監(jiān)管。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后書面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遼寧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設在我市的終端),可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公告,但必須與指定媒體上所發(fā)布的公告一致。

市屬項目招標公告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查后方可發(fā)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而不發(fā)布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2個以上媒介發(fā)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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