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本辦法《黃山市市級緊急項目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履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緊急項目采購管理,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非常規(guī)手段和權利運用得當防止濫用和杜絕學雜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和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項目以及采購時間要求非常緊,采購物資品種、數量大、市場資源緊缺和任務重、要求高的緊急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法所稱緊急項目,是指在突發(fā)事件和緊急需求下進行的采購,無法按照國家有關采購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正常方式和程序來實施的采購。
本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政府財政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城投資金,包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本法所稱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和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項目,是指市政綠化中的苗木、花草;亮化中的特型燈桿、燈源、電纜等;市政基礎設施中的石板、石料、紫石等。
第三條 緊急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緊急采購方式主要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協議采購和定點采購。
第五條 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主要適用于技術復雜、采購數量較大、采購時限要求相對不是很緊或難于計算價格總額的物資。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少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六條 詢價采購方式,適用于事先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七條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guī)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單一來源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只能或者必須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方式,是競爭程度最小或沒有競爭的采購方式。
所稱特定情形下:
一是只有1家供應商能夠提供采購人所需要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或者某一供應商對上述采購對象擁有專利權;
二是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不可能從其他供應處采購;
三是為了保證原有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來那家供應商添置。
第八條 對需要實施緊急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必須書面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并至少提前三天向政府采購中心提出委托采購事項。
第九條 成立緊急采購項目領導小組,下設采購工作小組,采購工作小組在領導小組指揮下,按分工承辦緊急采購工作。
第十條 緊急采購項目的評標工作由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評標。與采購人、投標人有得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十一條 在緊急項目采購過程中,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報批、落實采購資金、組織項目驗收,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制作標書、信息發(fā)布、開標、組織評標、合同見證,財政部門負責內部監(jiān)督管理,審計、監(jiān)察部門負責外部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分,并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把常規(guī)采購變成緊急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干擾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六)緊急采購未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的;
(七)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緊急采購項目不委政府采購中心招標采購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九)在采購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際性內容的協議的。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主管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無正當理由拖延緊急采購時間的;
(二)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的;
(四)干擾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第十四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將其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中標后不按約定時間與采購人簽訂緊急采購合同的;
(五)將中標項目轉讓或分包給他人的;
(六)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評標期間私自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二)不按評標標準進行評標的;
(三)向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發(fā)表傾向性意見的。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yè)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jiān)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或 者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 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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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 技規(guī)劃綱要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意見》 (皖發(fā)[2006]8 號) 和《財政部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 見》(財庫[ 2006]47 號)文件精神,實施政府采購政策 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 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以下統稱采購人) 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于本辦 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 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是指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目錄》(以下統稱目錄)以及安徽省財政廳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目錄》中的貨物和服 務。 2 《安徽省政府采購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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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規(guī)范高效開展, 根據國家電子 政務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 知》(國辦發(fā)〔 2017〕3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 政府和社會企業(yè)聯 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運行維護的, 用于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 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 包括執(zhí)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 軟件和外圍設 備等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中共中央、 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各級地方黨委、 人大、政府、政協、法院、 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 。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工作由各相關政務部門(以下簡稱采購人) 負責統一規(guī)劃和具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管職責。 第四條 采
為加強對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促進市級政府采購工作健康發(fā)展,根據《晉中地區(qū)地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fā)[2000]29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市級政府采購評標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業(yè)部門推薦或向社會公開招聘。
市級政府采購專家資格需經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確認,并列入市級政府采購專家數據庫。
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客觀、公正、廉潔、遵紀守法;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是某領域公認的專家;
(三)熟悉政府采購理論知識,具有一定的招投標工作經驗;
(四)本人愿意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身體健康,能接受邀請并擔任評委;
(五) 無違法、違紀記錄;
(六)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要求的其它條件;
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申報。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在職和離退休專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yè)兩名專家推薦,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
(二)學歷證書、專業(yè)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承擔過的項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現實表現證明。
對經晉中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頒發(fā)《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用期為二年;期間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晉中市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解除聘用手續(xù)。
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產品質量評審權;
(三)評審活動中推薦中標單位表決權;
(四)按規(guī)定領取政府采購評審報酬;
(五)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規(guī)定的其它權利;
晉中市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向外泄露評標情況;
(三)發(fā)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依據專家個人簡歷及相關資料,分類建立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每次政府采購活動,本著專業(yè)對口的原則,由市級政府采購中心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每次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時確定兩名后選專家,以備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預見情況時遞補。
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并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
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
供應商有充足理由認為某專家需要回避的,應當實行回避。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收回聘用證書。
(一)故意損害政府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有關業(yè)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guī)定向他人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四)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左右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六)被隨機選定為評審專家并接受邀請而未按時參加影響工作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
對由于上述行為使有關單位形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評審專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辦法《晉中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由晉中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為加強對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促進市級政府采購工作健康發(fā)展,根據《晉中地區(qū)地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fā)[2000]29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晉中市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總計14條。
石家莊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提高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預算法》、省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2014〕121號)、市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市對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石政發(fā)〔2015〕12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的通知》(石政辦發(fā)〔2015〕43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專項資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按照法定或規(guī)定程序設立,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排,在一定時期內為完成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特定政策目標或工作任務而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按照支出級次劃分,專項資金包括用于本級支出和對下轉移支付。
按照功能分類劃分,專項資金包括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節(jié)能環(huán)保、城鄉(xiāng)社區(qū)、農林水、交通運輸、資源勘探信息、商業(yè)服務業(yè)、金融、國土海洋氣象、住房保障、糧油物資儲備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guī)、權責對等、統籌兼顧、科學規(guī)范、講求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理念貫穿于專項資金管理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周期管理機制,不斷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以及預算編制、執(zhí)行、績效監(jiān)督、責任追究等,應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中央和省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施跨年度預算管理。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納入財政和部門中長期財政規(guī)劃,實施全周期滾動管理。
第六條市財政部門與同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和協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宏觀管理政策;
(二)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按照“一項專項資金一個管理辦法”的原則,會同業(yè)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四)組織、指導、協調業(yè)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zhí)行及調整等工作,以績效為導向審核預算,組織業(yè)務主管部門開展預算執(zhí)行績效監(jiān)控;
(五)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業(yè)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開展前期論證、政策預期評估,依據特定的政策任務目標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
(二)依據業(yè)務部門職責和績效預算管理要求,提出和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計劃,明確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
(三)對實施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制定具體項目管理辦法,發(fā)布項目申報指南,并組織做好項目的篩選、評審、論證和儲備等工作;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選取客觀因素,合理確定權重,按照科學規(guī)范的計算方法,及時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四)負責部門主導分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zhí)行、績效監(jiān)控和財務管理等工作,對部門直接使用的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負責開展本部門專項資金的績效自評工作,對預算執(zhí)行結果負責;
(六)負責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七)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財政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目標指標執(zhí)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十條監(jiān)察機關負責依法依規(guī)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質相似的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除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外,不屬于本級支出責任的事項,原則上不應安排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設立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專項轉移支付。
第十三條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事項一般不設立專項資金,已設立的應逐步清理取消。對市政府有明確承諾或者項目尚未建成、確需繼續(xù)投入的,要控制預算規(guī)模,并設定過渡期限。經市政府批準確需保留的,應改進分配方式,引入市場化模式。
第十四條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增加專項資金規(guī)模。確需當年增加支出的,原則上通過財政統籌或科目調劑解決,或按法定程序報市人大調整預算。
對于臨時性或階段性的工作和任務所需資金,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在現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或通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外,專項資金額度不得同財政收支規(guī)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鉤。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業(yè)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數量,在調整優(yōu)化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基礎上,項級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專項資金。除上級或市政府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每個業(yè)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不超過3項,現有專項資金超過3項的要實施整合、歸并或撤銷。
第十七條凡是新設專項資金,原則上由業(yè)務主管部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組織審核論證后,報市政府審批。
中央、省相關部門要求設立轉移支付專項配套資金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出具政策文件,經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業(yè)務主管部門申請新設立專項資金,需向財政部門提交政策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政策績效目標與風險評估報告,并明確執(zhí)行期限和資金規(guī)模建議等。
第十九條按上級要求設立的專項配套資金執(zhí)行期限遵從上級規(guī)定,其他專項資金執(zhí)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執(zhí)行到期后,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綜合評價和政策目標效果評估,經財政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予以撤銷或延期執(zhí)行。
專項資金需延期執(zhí)行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執(zhí)行期滿前一年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新設專項資金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業(yè)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與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zhí)行期限、申報程序、分配辦法、使用方式、預算編制、執(zhí)行和績效管理要求,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在執(zhí)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資金規(guī)模的,應由業(yè)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定期評估機制,每年由業(yè)務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執(zhí)行情況績效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在執(zhí)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情況,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審核意見,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設立依據發(fā)生變動或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專項資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結束或者失去繼續(xù)保留實際意義的;
(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連續(xù)2年達不到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jié)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執(zhí)行進度慢,無正當理由連續(xù)2年未達到規(guī)定進度的。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建議計劃時,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列入預算的專項資金說明,包括政策依據、事權責任、設立期限、額度規(guī)模、適用范圍、使用方式、績效目標及其他重要問題,在部門職責和工作活動范圍內,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明確年度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
財政部門根據上級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決策部署、年度績效目標指標和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安排計劃,與年度預算草案一并報市政府批準。
除國家有明確規(guī)定外,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相關管理制度與辦法組織實施。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yōu)勢的項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對用于重大工程,跨縣(市)、區(qū)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
業(yè)務主管部門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建議計劃時,不得采取先確定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辦法,除預留上級專項資金配套和據實結算事項外,應減少代編預算,每項資金細化到可以直接支付的程度,預算執(zhí)行中一般不再進行專項資金預算項目的細化和調整。
第二十六條業(yè)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專項資金性質、項目性質和特點、政府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支持經濟發(fā)展的專項資金,應盡量減少直接補助,更多地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股權引導基金、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評價后補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公共事業(yè)發(fā)展的專項資金,凡適宜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都應采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的部門應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實施項目庫管理,未列入項目庫的不安排預算。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資金管理規(guī)定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主管部門資金使用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審核撥付或下達下級財政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
第二十九條除國家和省有特殊規(guī)定外,市級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上年按照不低于預計數的70%提前下達給下級,其余資金應在市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并且應當一并明確組織實施的具體項目。
第三十條對需按項目下達的專項資金,業(yè)務主管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支出或下達的,應及時商財政部門改用因素法分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支出或下達的,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使用。超過兩年無法支出滯留在縣(市)、區(qū)財政部門的轉移支付資金,由市財政通過結算收回,重新安排用于更急需支出或其他地區(qū),同時按比例減少該縣(市)、區(qū)下一年度此類轉移支付資金額度。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事后獎補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預算安排情況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完成并經考核驗收后撥付剩余資金。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市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專項資金使用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和資金使用要求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和資金預算,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款,不得擅自擴大資金支出范圍。
確需變更項目和資金預算的,應當按審批渠道重新履行報批程序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三條業(yè)務主管部門或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預算確定的支付方式,辦理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撥款,并對撥款申請內容及相關支付憑證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結余結轉由財政部門統一審核辦理,其中:
(一)按因素法分配使用的,除先預撥后清算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均應當年支出或分配下達,原則上不結轉下年。專項資金未支出或未下達形成的結余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或用于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二)按項目法分配使用的,當年已落實到項目且開始實施的,經批準可結轉下年度繼續(xù)執(zhí)行,下一年度9月底仍未支出或下達的,按結余資金處理,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使用或用于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三十五條專項資金支出按規(guī)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執(zhí)行績效監(jiān)控機制,動態(tài)監(jiān)控各項資金支出和項目績效運行情況,定期采集分析績效指標完成數據信息,將資金撥付與項目績效目標指標實現情況相結合,對偏離績效目標指標、預期無績效、低績效的項目,暫緩支出或按法定程序調整該項目預算。
第三十七條年度預算執(zhí)行完畢后,主管部門應按照年初確定的績效目標指標對專項資金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查,對本級專項資金整體支出管理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并選擇重點項目及重大支出政策實施再評價,并將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根據實際需要,市財政部門可以組織與實施項目專業(yè)相符的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委托有專業(yè)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與預算安排掛鉤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整合規(guī)范專項資金、編制以后年度部門(單位)預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使用專項資金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據項目內容、開支范圍和標準,合理、合規(guī)、節(jié)約使用資金,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申報、審批、使用和績效管理等相關檔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和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審計、財政、監(jiān)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和監(jiān)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做出處理。
第四十二條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guī)定,健全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使用、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不斷細化公開內容,定期主動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專項資金,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該專項資金,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批準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
(二)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人為滯留、截留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批準擅自變更項目預算的。
第四十四條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照規(guī)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紀律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現行市級各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