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
(1997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14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2014年1月29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種????類 地方性法規(guī)
施????行 2014年5月1日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 :

(1997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1997年8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2014年1月29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的規(guī)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yè)的建設和發(fā)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qū)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由其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qū)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jiān)督、國土資源、規(guī)劃、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工商、價格、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qū)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qū)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安全和節(jié)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jié)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第六條燃氣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章規(guī)劃建設和供應保障

第七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yè)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上一級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經批準后,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審批。

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求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并經依法批準。

在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qū)、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合燃氣經營者建設燃氣管道設施。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外的區(qū)域應當規(guī)劃、設置瓶裝燃氣便民供應站。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新建住宅小區(qū)、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燃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

對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項目,規(guī)劃部門在核發(fā)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fā)選址意見書的,規(guī)劃部門應當在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時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鼓勵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

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不涉及新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并依法辦理相關環(huán)境影響評價、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審批手續(x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小型燃氣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并遵守有關地下管線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住宅區(qū)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對建筑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筑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報規(guī)劃核實,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啟用要求等,并根據燃氣供應的實際情況規(guī)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

燃氣經營者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章燃氣經營和服務

第十六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規(guī)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者設立燃氣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天然氣壓縮母站、釋放站、液化天然氣站等燃氣供應場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一)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并經備案的燃氣場站設施;

(三)企業(yè)分支機構負責人、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人員經專業(yè)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有完善的安全經營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者的監(jiān)管,定期對經營者經營、服務等情況開展評估。

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特許經營范圍或者經營種類:

(一)未按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管理部門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二)無正當理由,在管網覆蓋或者能夠覆蓋區(qū)域內拒絕發(fā)展用戶的;

(三)違反價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特許經營范圍、經營種類或者終止特許經營協(xié)議:

(一)因管理不善,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未經審批和履行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停業(yè)、歇業(yè),影響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戶合法權益,造成用戶重大損失的。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并落實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二)建立并落實用戶服務制度,與燃氣用戶建立供氣用氣合同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三)供應的燃氣符合國家氣質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

(四)燃氣價格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應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并公示其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和用戶需求,制定中長期發(fā)展計劃,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發(fā)展計劃和實施情況;

(二)公布管道燃氣報裝、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

(三)不得拒絕向經驗收合格的燃氣管道設施供氣;

(四)設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五)因氣源緊張確需限制用戶用氣量的,應當將限制供氣措施報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并提前告知用戶;

(六)因施工、檢修、突發(fā)事件等原因確需對用戶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謴凸馇皯斖ㄖ脩簦?

(七)在燃氣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巡查,發(fā)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

(八)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tǒng),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燃氣管網設施現狀圖。

第二十條瓶裝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鋼瓶管理臺賬制度,對自有鋼瓶噴涂權屬單位標記或者條形碼標識,對進出站鋼瓶實行登記管理;

(二)不得為不合格、超過檢驗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檢驗后使用的鋼瓶充裝燃氣,不得改變鋼瓶規(guī)定的充裝介質;

(三)充裝重量符合國家標準,實行殘液計量和退還制度;

(四)不得違規(guī)排放燃氣或者傾倒殘液。

第二十一條車用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要求駕駛員加氣前將車輛熄火,駕駛員和乘客離車到安全區(qū)域等候;

(二)加氣前檢查氣瓶狀況或者裝置情況;

(三)利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可燃介質)進行充裝作業(yè)的場所,應當依法取得燃氣、質量技術監(jiān)督、消防部門的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用燃氣經營者不得進行加氣作業(yè):

(一)車用氣瓶或者裝置不符合安全條件的;

(二)無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信息與車用氣瓶、汽車信息不一致的;

(三)車用氣瓶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fā)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車用燃氣經營者不得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yè)。

第四章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條燃氣管道設施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更新。

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燃氣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需要啟動電源的,用戶應當提供。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和檢驗,應當由用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yè)實施。用戶要求燃氣經營者進行有償維修服務的,燃氣經營者應當進行維修或者提供幫助。

燃氣用戶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以及搶修、維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場所;

(二)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三)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四)私自排放鋼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鋼瓶互相倒灌;

(五)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志或者瓶體顏色;

(六)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者發(fā)現用戶盜用燃氣的,除向公安機關報案外,依照合同約定可以對用戶采取停氣措施。用戶交納燃氣費并賠償燃氣經營者損失后,燃氣經營者在確認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

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二十六條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安裝維修服務。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y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在本市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燃氣管理部門辦理售后服務站點備案手續(xù):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二)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三)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的售后服務站點的證明文件。其中銷售燃氣燃燒器具的,還應當提供售后服務站點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并落實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和用戶檔案;

(二)聘用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三)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安裝維修統(tǒng)計報表;

(四)建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檢驗制度,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書;

(五)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yè)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六)不得改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設施;

(七)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拒絕安裝,對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裝規(guī)范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九條鼓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汽車。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燃氣汽車的,優(yōu)先購置國家產品公告目錄內的油氣雙燃料車或者燃氣汽車。

燃氣汽車權屬單位以及駕駛員應當加強對車用燃氣設施的日常檢查,定期在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并可以辦理車輛燃氣部分相關保險。

公安、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汽車的監(jiān)管。改裝的燃氣汽車更新、報廢、轉讓前,應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變更。已改裝的燃氣汽車退出運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出本地的,應當拆除其增加的裝置,恢復原樣。

第五章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低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5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二)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一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三)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二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四)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五米范圍內的區(qū)域。

第三十一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外高壓燃氣管道五十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yè)的,應當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yè)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改動燃氣場站和高壓燃氣管道等市政燃氣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一)改動的燃氣設施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等相關規(guī)定;

(二)有設計和安全施工組織、實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護和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qū)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燃氣經營者提供的地下燃氣管線圖紙和資料應當準確。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或者燃氣經營者無專業(yè)人員現場指導進行施工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責令停工,并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搶險搶修人員和器材裝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燃氣經營者配備的移動式燃氣加注應急車的規(guī)模應當報經燃氣管理部門核定。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驗。

燃氣經營者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證經營燃氣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三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年度入戶安全檢查計劃,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入戶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提前告知用戶,安全檢查人員持證上崗、規(guī)范服務;

(二)對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對居民用戶每二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進行安全用氣宣傳,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

(四)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fā)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告知用戶整改,并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

(五)因用戶原因無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

燃氣經營者發(fā)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用戶整改而用戶拒絕整改的,用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發(fā)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燃氣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氣措施:

(一)燃氣設施漏氣的;

(二)燃氣管道末端未設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的;

(四)在裝有燃氣管道、設備等設施場所居住的。

燃氣經營者采取停氣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整改到位后向燃氣經營者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確認用戶申請并恢復供氣。

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guī)定編制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燃氣工程項目建設相關管理工作;

(三)負責燃氣經營許可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燃氣經營和使用場所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燃氣汽車登記以及燃氣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為非法經營者提供場所、非法改裝使用燃氣汽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管道上違法建設的拆除。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許可資質以及以燃氣為燃料的客、貨運輸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燃氣特種設備、供氣質量和計量、本地生產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和車用氣瓶的監(jiān)督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等違法經營行為。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燃氣汽車生產和改裝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燃氣行業(yè)價格管理。

第四十三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為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和用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公布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流程;

(二)建立燃氣電子信息系統(tǒng),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三)提供燃氣行業(yè)調查和統(tǒng)計情況;

(四)組織燃氣行業(yè)從業(yè)人員進行專業(yè)知識培訓;

(五)提供燃氣專業(yè)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詢問相關人員,制作筆錄;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排除安全隱患和改正違法行為;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妨礙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報經審查批準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阻撓經批準的市政燃氣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擅自限制用戶用氣量、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燃氣管網地理信息系統(tǒng);

(三)未按照規(guī)定計量殘液和退還殘液費用;

(四)違規(guī)排放燃氣或者傾倒殘液的;

(五)因提供圖紙、資料不準確,導致施工損壞燃氣設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聘用無資格人員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yè)務的;

(二)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的;

(三)安裝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不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能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管網設施和燃氣場站設施的總稱。

燃氣管網設施包括市政燃氣管道設施、燃氣調壓、計量設施以及與燃氣管網相連的燃氣儲配設施等。其中戶內燃氣設施,指放置于用戶室內的燃氣計量表、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道、鋼瓶、調壓器等。

燃氣場站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壓縮天然氣母站、釋放站、液化天然氣站等。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工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建的燃氣設施等工程。

小型燃氣工程,是指儲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氣化站,小區(qū)內低壓燃氣管道安裝以及單項工程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燃氣場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條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燃氣作為發(fā)電、工業(yè)生產原料、切割氣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以及在本地無燃氣設施的經營者向燃氣經營者轉售燃氣指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100433B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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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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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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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 8次會議于 2014年 1月 16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 1月 16日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1997 年 7 月 30 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 32次會議制定, 1997年 8月 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 30 次會議批準; 2013年 12月 20 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7 次會議修訂, 2014 年 1 月 16 日江蘇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8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 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yè)的健康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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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1997 年 7 月 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1997年 8 月 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燃氣管理, 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維護燃氣用戶和供應單位的合法權益, 促進燃氣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 是指供給生活、 生產使用的人工煤氣、 液化石油氣 (簡稱液化氣 )、 天然氣等用作燃料的氣體。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供應和使用以及燃氣器具的銷 售、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政公用部門 )是本市燃氣行業(yè)的主管部 門,其所屬的南京市燃氣管理機構負責燃氣行業(yè)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燃氣行業(yè)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內燃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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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于2014年1月16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1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燃氣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為了加強燃氣管理,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經修訂的《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3月起施行,其間分別于2010年和2015年作了修正(2015年主要是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予以修正)?!稐l例》施行以來,對于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共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有力地促進了本市燃氣事業(yè)的發(fā)展。截至2015年底,全市燃氣企業(yè)共61家,燃氣供應站(點)460座,燃氣用戶達到983.8萬戶,均比2008年增長20%以上。

2014年,國務院安委會督察組根據國家《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對本市督查后,對本市提出調整燃氣管理體制的建議,要求市中心城區(qū)按照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兩級管理。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對現行的燃氣管理體制作了梳理,形成了《本市中心城區(qū)燃氣管理體制調整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報經市政府同意。因此,本次修改現行《條例》的重點,一是適應本市燃氣管理體制調整的需要,二是結合體制調整后市、區(qū)兩級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下放部分行政許可審批和行政處罰事項的權限,三是強化瓶裝燃氣安全方面的管理。

綜合以上情況,有必要對《條例》的內容作出相應修改,為本市燃氣事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15年初,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啟動了修改《條例》的調研和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并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征詢等方式征求了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對照現行《條例》進行了分析和梳理。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正列入2016年度立法計劃的正式項目后,市人大有關委員會也提前參與了有關研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報送稿),并于2016年初報送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辦接報后,書面征求了各區(qū)縣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市政協(xié)、市高院、市律協(xié)等單位的意見。通過對各方面意見進行匯總研究,又對報送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12條,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一)調整了本市中心城區(qū)的燃氣管理體制(《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長期以來,本市燃氣管理體制實行中心城區(qū)市一級管理、郊區(qū)縣(含浦東新區(qū))實行兩級管理的模式,這一管理體制在現行《條例》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為落實國家《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安委會的要求,市政府發(fā)布了《方案》,各中心城區(qū)也明確了各自的燃氣管理部門。此次,《修正案(草案)》擬修改現行《條例》具體列舉實行兩級管理的區(qū)縣名稱的表述,統(tǒng)一調整為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行業(yè)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業(yè)務上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二)將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權限下放至區(qū)縣(《修正案(草案)》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區(qū)縣屬地管理優(yōu)勢,調整燃氣管理體制的同時,同步調整了市、區(qū)兩級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將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和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等三項許可中涉及區(qū)縣的內容予以下放。為此,在《修正案(草案)》中擬相應增加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作為上述許可事項的審批主體;對上述許可事項中由市、區(qū)兩級分別審批的具體內容,也都作了詳細表述。

此外,鑒于燃氣供氣站點許可中的部分審批內容擬下放至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本著權責一致的原則和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要求,對于此類站點關閉以后的組織供氣服務和監(jiān)督工作,《修正案(草案)》也相應地將現行《條例》規(guī)定的由市燃氣管理處負責,調整為由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負責。

(三)重點強化了瓶裝燃氣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修正案(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目前,本市瓶裝燃氣用戶約300萬戶,涉及的區(qū)域范圍大、受眾面積廣,其中的安全隱患問題相對突出。主要體現在:第一,部分用戶安全主體責任未盡到位,安全隱患防范意識不強;第二,存在無證非法經營瓶裝燃氣的行為,造成超期瓶、報廢瓶、劣質氣源在市場上非法流通,非法充裝瓶裝燃氣等行為時有發(fā)生。其他省市如天津“8·12”爆炸事件、蕪湖“10·10”氣瓶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也多次為本市瓶裝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警示作用。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瓶裝燃氣安全隱患問題作了研究分析,并于2015年12月報請市政府轉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力求形成瓶裝燃氣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此次,《修正案(草案)》擬結合《若干意見》的要求,增加三項安全管理規(guī)范內容,具體包括:

第一,推進瓶裝燃氣的統(tǒng)一配送。目前,本市瓶裝燃氣配送方式包括燃氣企業(yè)配送到戶和用戶自提兩種。鑒于用戶自提方式所產生的運輸安全風險和自行接裝氣瓶的安全隱患,以及因供氣站點距離較遠給用戶帶來的不便,發(fā)展規(guī)范的統(tǒng)一配送業(yè)務勢在必行?!缎拚福ú莅福窋M明確,今后將由燃氣企業(yè)負責安全、及時地向用戶配送瓶裝燃氣,并建立配送業(yè)務查詢系統(tǒng),供用戶查詢配送信息;具體推進計劃和管理規(guī)范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委負責制定。根據《若干意見》的要求,到2016年底,中心城區(qū)將全面實現統(tǒng)一配送;到2017年底,全市范圍基本實現統(tǒng)一配送。統(tǒng)一配送業(yè)務的推進,將進一步完善瓶裝燃氣的安全供應服務,也有利于斷絕非法瓶裝燃氣流入的途徑。

第二,加強對氣瓶安全的全過程管理?,F行《條例》規(guī)定,燃氣企業(yè)必須在氣瓶上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企業(yè)專有標記,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實行電子標簽和信息化管理。在上述規(guī)定基礎上,此次《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對氣瓶的流轉環(huán)節(jié)實行全程監(jiān)管,要求燃氣企業(yè)建立可對氣瓶檢測、充裝、運輸、存儲、銷售、配送等環(huán)節(jié)實行追溯、識別的信息系統(tǒng),并與市燃氣管理處的監(jiān)管信息系統(tǒng)聯網。這一管理規(guī)范,將有利于杜絕超期瓶、報廢瓶在市場上繼續(xù)流通,也有利于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非法回收、充裝氣瓶等行為。

第三,提供對瓶裝燃氣用戶的安全檢查服務?,F行《條例》有關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的規(guī)定,是指通常所稱的管道天然氣用戶,不包括瓶裝燃氣用戶。此次,《修正案(草案)》擬增加由燃氣企業(yè)每年對用戶的瓶裝燃氣使用情況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此外,在實踐管理中,一些申請燃氣開戶的用戶不具備安全用氣的條件,但經過技術改造可以符合條件。為了更好地對此類潛在用戶提供用氣服務,避免將其“推向”非法用氣市場,《修正案(草案)》擬增加一項服務規(guī)范——如果用戶對于通過技術改造來達到安全用氣條件有需求的,燃氣企業(yè)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四)調整了相關行政處罰條款內容(《修正案(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鑒于上述燃氣管理體制調整、許可審批權限下放以及安全管理規(guī)范等修改內容,《修正案(草案)》擬對現行《條例》對應的處罰條款內容作文字性調整,主要涉及三種情形:一是對于此次修改涉及的行政許可審批權限下放和市、區(qū)職責分工調整的事項,對應地下放這些事項的行政處罰權,增加區(qū)縣燃氣管理部門作為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之一;二是在現有處罰條款中對應補充了具體違法行為的表述;三是對照國家《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對應修改了未經許可從事燃氣經營行為的處罰金額,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除此以外,沒有新設其他處罰條款。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對其進行了初步審查,征求了省級機關有關部門、法制專業(yè)組代表和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并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1月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有效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對該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對燃氣規(guī)劃建設和供應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以及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規(guī)范,并就燃氣供應保障、強化安全責任以及規(guī)范燃氣經營和服務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相抵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后予以批準。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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