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guī)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進行修改。
一、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
二、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刪除。
三、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八條刪除。
四、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三十二條刪除。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9號
《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業(yè)經2011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以及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的資金;
(四)通過政府接受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五)轉讓、出售、拍賣等處置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六)土地出讓收入;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規(guī)劃、房產、財政、國資管理、環(huán)保、水利、交通、工商、稅務、監(jiān)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jiān)督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投資來源是市本級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jiān)督;投資來源是區(qū)、縣(市)級的或者主要是區(qū)、縣(市)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區(qū)、縣(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jiān)督。
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區(qū)、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第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代建、咨詢服務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情況。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第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權所需經費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聘用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九條 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投資審批情況以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結果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任務,編制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及其調整情況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類別包括: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績效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類別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項目概算以及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jiān)理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
(三)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工程結算書、施工圖、工程計量單、設計變更、現(xiàn)場簽證、有關會議紀要等;
(四)銀行開戶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資料;
(五)與項目預算執(zhí)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報送的資料;
(二)竣工驗收資料;
(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合同以及結算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必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逐步推行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huán)境保護、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績效審計。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績效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報送的資料;
(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
(三)項目造價控制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采購技術、設備的文件和資料;
(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預期目標評估文件資料;
(六)與績效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績效審計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審計評價;績效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或者認為應當改進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出改進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績效審計報告,為政府投資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并對其監(jiān)督指導。
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進行審核,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社會中介機構和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失實的,應當進行復審。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選擇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八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對影響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材料價格、設備采購價格、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精干高效、適應需要的原則組成審計組,具體實施審計工作。
第二十條 審計組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意見書面予以反饋,超出10日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復核,根據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應當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意見進行復核,經審計業(yè)務會議審議后,提出審計報告;需要作出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應當依法作出移送處理。
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當在審計組審計結束之日起60日內提出,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同時抄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決定時,可以通知財政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核減投資或者停止撥款。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報告列明的審計結果和決定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超過規(guī)定期限,被審計單位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申請本級人民政府督促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合同時,應當載明預留不低于合同總價款15%的待結工程價款,依照本辦法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還應當載明經過審計機關審計的內容。
審計機關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出具的結算審計結果可以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fā)現(xiàn)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者建設單位暫停支付資金。已經撥付或者支付資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全額追回違規(guī)資金,屬于財政資金的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預算失控和重大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評估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涂改、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編制工程結算文件,其工程造價高于或者低于按照規(guī)范編制價格5%的。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預留或者未足額預留待結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付出工程價款超過審計結果的,超過部分由審計機關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追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 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繳。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并建議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現(xiàn)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建議相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由審計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報告,隱瞞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由審計機關解除委托關系,由有關部門依法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社會中介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經營活動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二)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其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其資格證書;
(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謀取接受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等問題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五)對受理投訴舉報問題不認真調查處理,向被舉報人泄露舉報信息的;
(六)對聘請的專業(yè)人員的審計工作未全面履行監(jiān)督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yè)人員及社會中介機構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和國家事業(yè)組織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出文重新訂立合同了,結算審定應該按11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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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焦作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長孫立坤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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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頒布部門】 安徽省政府 【發(fā)文字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25號 【頒布時間】 2010-01-25 【實施時間】 2010-03-01 【效力屬性】 有效 【正 文】 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5號) 《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 2009年 12月 25日省人民 政府第 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長 二 0一 0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 進一步規(guī)范投資行為, 提 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 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 有
六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部門。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意見。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托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于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委托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委托機關審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投資規(guī)模大小進行分工審計。
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列入審計機關審計管理項目。
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審計機關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對政府投資建設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辦工程的審計,不受投資規(guī)模的限制。
縣區(qū)政府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確定分工審計的投資規(guī)模。
第十一條 納入審計機關審計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審計。對超過時限未申請審計的,審計機關將予以公告。
審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在30日內書面告知其審計時間和方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管理和工程監(jiān)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和工程變更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項目各項稅費計繳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jiān)理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tǒng)籌安排。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jiān)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經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并約定保留不低于合同總價款15%的待結價款。
保留的待結價款可以與工程質量保證金等統(tǒng)籌安排,并在審計后結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以及建設項目竣工后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以財政性資金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竣工決算審計后,有關部門方可批準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勘察、設計、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法律責任,并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fā)現(xiàn)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執(zhí)業(yè)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執(zhí)業(yè)準則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審計機關將其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再參與政府投資審計項目。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原《六安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規(guī)定》(六政〔2003〕32號)同時廢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六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通知
六政〔2010〕58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試驗區(qū)、集中區(qū)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2010年7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5〕33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滁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