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 發(fā)文時間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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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 | 財政部 水利部 | 性????質 | 政府文件 |
第一條 為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建立健全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2009]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部分,以及地方各級財政對重點縣建設的投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是指運用定性定量結合的評價方法、科學的量化指標和統一的評價標準,對重點縣建設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性的考核和評價。
第四條 績效考評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學、規(guī)范的考評程序,客觀公正地衡量資金績效情況。
(二)分級負責。采取自評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中央對省考評、省對縣考評,省級和縣級考評采用不同的考評指標。
(三)突出重點。重點對資金投入與整合、項目建設與管理等方面進行考評。
第七條 績效考評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財政部、水利部:負責對省級進行績效考評;根據省級績效考評結果,采取相應獎懲措施,對考評中發(fā)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省級績效考評工作進行指導;對重點縣績效考評進行抽查。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對重點縣進行績效考評;根據縣級績效考評結果,采取相應獎懲措施,對考評中發(fā)現的問題督促整改;開展省級自評工作,對自評中發(fā)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并及時整改;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績效考評相關信息。
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開展自評工作;對考評中發(fā)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并及時整改;及時向省級財政、水利部門上報績效考評相關信息。
第八條 績效考評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完成對上一年度重點縣建設資金的績效考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九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分別對本級績效自評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績效考評的依據: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頒布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重點縣建設方案、標準文本、資金申請文件、資金撥付文件、實施方案、總結報告等有關文件和材料;
(三)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反映資金管理、工程建設等有關統計數據;
(四)縣級以上財政、水利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檢查結論,以及工程決算報告等竣工驗收材料;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績效考評內容分為省級績效考評和縣級績效考評兩方面:
(一)省級績效考評主要內容:
1.項目組織與管理:主要考核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對重點縣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縣產生與申報、管理制度建設、統計與總結、以及信息與宣傳等情況。
2.資金投入與整合:主要考核省級投入、省級資金整合等情況。
(二)縣級績效考評主要內容:
1.項目組織:主要考核重點縣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統計與總結,以及信息與宣傳等情況。
2.項目管理:主要考核重點縣申報材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護機制建設等情況,以及組織農民籌資投勞的規(guī)范性。
3.資金管理:主要考核縣級資金投入與整合,以及資金監(jiān)管等情況。
4.實施效果:主要考核項目預期效益完成情況,包括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新增農業(yè)生產能力兩方面。
1、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指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庫容10萬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機電泵站裝機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不包括萬畝以上灌區(qū)的渠系工程。2.為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建...
1、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指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庫容10萬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機電泵站裝機容量1千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不包括萬畝以上灌區(qū)的渠系工程?! ?.為加強小型農田水...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包括的項目有點多,它包括了小型塘壩加固改造及興建,農田水利灌溉及節(jié)水項目等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為建立健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績效考評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第十條 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計分采用量化指標,省級考評和縣級考評滿分均為100分。(具體考評量化指標見表1、表2)
省級考評分數乘以權重系數,加上該省全部重點縣的縣級考評分數的算術平均值乘以權重系數,為該省考評總分。其中,省級考評權重系數為70%,縣級考評權重系數為30%。
根據考評總分,將考評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考評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yōu)秀;76—89分為良好;60—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結果是對重點縣建設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將作為下一年度重點縣建設資金和名額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和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在自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本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按不合格處理。
對績效考評發(fā)現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各地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因在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guī)違紀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的,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外,本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省級績效考評量化指標表
?。ㄗ灾螀^(qū)、直轄市)
考評內容 |
考評指標 |
考評說明 |
省級自評 |
中央考評 |
備 注 |
(一)項目組織與管理(40分) |
1、組織領導(6分) |
1、制定了全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guī)劃或全省重點縣建設規(guī)劃,得2分。2、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3、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按要求及時批復了重點縣建設方案,得2分。 |
以請示、文件、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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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點縣產生與申報(10分) |
1、重點縣產生過程規(guī)范,重點縣名單及申報材料按時上報,得2分。2、申報材料合規(guī)性審查合格率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別得8分、6分和4分。3、重點縣未經公示或公示有異議仍上報,不得分。 |
以公示情況、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合規(guī)性審查結論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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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制度建設(6分) |
1、按照財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管理、重點縣建設管理和績效考評等辦法的實施細則,得4分。2、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本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相關管理制度,得2分。 |
以頒布施行的相關制度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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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計與總結(6分) |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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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與宣傳(12分) |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并獲財政部或水利部采用,采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2、在省級以上媒體有報道,報道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
以正式刊發(fā)的信息和報道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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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投入與整合(60分) |
6、省級投入(30分) |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guī)模,得20分;超出中央財政補助規(guī)模,按超出比例與20的積加分,直至計滿3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guī)模,按實際比例與20的積計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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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級對重點縣的投入(20分) |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部分,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guī)模,得2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于重點縣建設部分,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guī)模,高于50%的,按實際比例與15的積計分;低于50%的,計5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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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級資金整合(10分) |
1、開展了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工作,得3分。2、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規(guī)模超過1億元,得7分;不足1億元,按實際比例與7的積計分。 |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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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100分) |
注:
1、各省(區(qū)、市)財政廳(局)應將安排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及農田水利資金整合的有關簽報、請示、批示、文件等復印件報財政部備案;撥付上述資金時,應將撥款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以上作為對省級投入和資金整合績效考評的依據。
2、考評各項打分時,均須提供相關書面依據。
3、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規(guī)模,是指除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外,投入重點縣并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guī)劃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的全部資金的總和。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點縣績效考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縣級績效考評量化指標表
?。ㄗ灾螀^(qū)、直轄市) 縣(市、區(qū))
考評內容 |
考評指標 |
考評說明 |
縣級自評 |
省級考評 |
中央抽查 |
備 注 |
(一)項目組織(16分) |
1、組織領導(6分) |
1、制定了縣級農田水利規(guī)劃,得2分。2、縣級農田水利規(guī)劃經縣人民政府或縣人大批準,得2分。3、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 |
以請示、文件、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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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計與總結(4分) |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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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與宣傳(6分) |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并獲省財政廳或水利廳采用,得4分。2、在地市級以上媒體有報道,得2分。 |
以正式刊發(fā)的信息和報道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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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管理(34分) |
4、申報材料(8分) |
1、項目申報材料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報,得2分。2、項目申報材料經省級評審為優(yōu)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別得6分、4分、2分。 |
以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省級評審結論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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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建設(12分) |
1、按年度建設方案計劃進度,如實完成各項建設內容的100%、90%、80%、70%、60%,分別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2、實際建設內容與建設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經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準調整的建設內容除外)。 |
以經批準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及實際抽查情況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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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項目驗收(4分) |
1、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驗收,且驗收合格,得4分。2、未按時完成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分。 |
以竣工驗收報告和結論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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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護機制建設(6分) |
1、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超過80%、70%和60%,且運行管護效果良好,分別得6分、4分和2分。2、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不足60%,或運行管護效果較差,不得分。 |
以管護組織建立的相關制度和隨機抽查情況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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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農民籌資投勞(4分) |
1、農民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且籌資投勞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得4分。2、農民未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或籌資投勞不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
以農民“一事一議”相關材料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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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管理(30分) |
9、縣級資金投入(6分) |
1、縣級財政安排了小型農田水利投入,得4分。2、縣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投入達到中央和省級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
以各級財政撥款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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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縣級資金整合(14分) |
1、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劃全部落實,得8分。2、重點縣整合資金規(guī)模占年度總投資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別得6分、4分和2分。3、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劃未全部落實,本項指標不得分。 |
以縣級農田水利規(guī)劃、項目申報文件、縣級財政撥款文件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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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資金監(jiān)管(10分) |
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規(guī)范,未發(fā)現任何違規(guī)違紀行為,得10分,否則不得分。 |
以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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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效果(20分) |
12、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10分) |
考查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的6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復和新增灌溉面積2分、改善灌溉面積2分、增加補灌面積1分、恢復新增和改善排澇面積1分、年新增節(jié)水能力2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
以經批準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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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增加農業(yè)生產能力(10分) |
考查增加農業(yè)生產能力的2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糧食生產能力5分、年新增經濟作物產值5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
以經批準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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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100分) |
注:考評各項打分時,均須提供相關書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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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關于印發(fā)《山西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水利廳 2010 年 3月 12日 晉財農[ 2010]11號 各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建立健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績效考 評體系,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 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 2009]92號)和《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旗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 2009] 457號),財政廳、水利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本細則, 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山西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實施細則 山西省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建立健全重 點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激勵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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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山東省德州市寧津縣自2009年被確定為全國首批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來,本著\"統一規(guī)劃、分步實施\"和\"建一片,成一片,發(fā)揮效益一片\"的原則,嚴格按照\"系統化規(guī)劃、規(guī)?;七M、高標準建設、新技術支
一、2013年度重點縣建設績效考評要求
(一)中央對省考評。
請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財政、水利部門根據《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財農〔2009〕457號)有關要求,在認真總結2013年度重點縣(包括第三、第四、第五批重點縣)建設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對照省級績效考評量化指標表要求進行自評,并逐項說明評分理由,形成省級自評報告并提供真實可
靠的考評材料。為便于組織考評和材料存檔,請按照“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材料目錄”(見附件)對考評材料進行歸類整理,裝訂成冊。
省級自評報告和考評材料,以及2013年度重點縣建設管理情況總結,請于2014年3月14日前,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報送財政部、水利部。逾期不報,按照績效考評有關要求扣分。
財政部、水利部將按照財農〔2009〕457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開展績效考評。
(二)省對縣考評。
省對縣績效考評工作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負責。請各省按照績效考評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適時開展,并對績效考評結果進行通報。
請各省在2013年度績效考評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對縣績效考評結果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省對縣績效考評材料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存檔,財政部、水利部擇機對省對縣績效考評情況進行抽查。
甘肅、寧夏、新疆3省及各項目縣仍按重點縣要求進行考評。
二、第五批重點縣2014年度標準文本編報要求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要認真對照三年建設方案,抓緊組織第五批重點縣編制2014年度標準文本。近三年中央合規(guī)性審查一次性通過率較高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山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寧夏、新疆、大連、青島等17個省第五批重點縣2014年度標準文本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直接批復,不再報兩部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
(一)合理安排建設任務。
認真總結2013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合理安排2014年建設任務,確保完成三年建設方案。
(二)足額落實資金投入。
2014年,中央財政對第五批重點縣的補助標準不變,即:高效節(jié)水灌溉試點平均每縣補助1500萬元、五小水利重點縣平均每縣補助1500萬元、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水利建設示范縣平均每縣補助1200萬元、一般重點縣平均每縣補助800萬元,具體補助規(guī)模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考評結果確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重點縣三年建設方案提出的資金籌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額落實投入,確保整合到位。2013年未落實的資金,要在2014年補齊并在標準文本中詳細說明。
(三)發(fā)揮管理系統作用。
各重點縣標準文本要通過小型農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各省水利部門應嚴格審核數據的準確性,并按批次分別匯總全省相關數據。在信息系統中沒有申報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合規(guī)性審查。為便于掌握各省項目安排情況,不報兩部合規(guī)性審查的17個省第五批重點縣標準文本也應及時錄入小型農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統。
(四)及時報送標準文本。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在組織專家對第五批重點縣2014年度標準文本審查并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將標準文本聯合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三、第五批重點縣2015年度標準文本編報要求
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提前下達地方轉移支付指標管理的有關要求,為確保指標和項目同步提前下達,請有關省財政、水利部門提前做好相關工作,組織第五批重點縣抓緊編制2015年度標準文本,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將標準文本聯合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附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材料目錄
財政部農業(yè)司水利部農村水利司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材料目錄
1.項目組織與管理
1.1組織領導
1.1.1省人大或政府審議、審查、批準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guī)劃或相關規(guī)劃的文件材料(與往年重復的不再重報)。
1.1.2省級建立重點縣建設管理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的文件材料(與往年重復的不再重報)。
1.1.3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復重點縣建設方案的文件材料。
1.2重點縣產生與申報
1.2.1重點縣遴選方式、具體程序等文件材料。
1.2.2合規(guī)性審查反饋意見及有關問題的整改文件。
1.2.3重點縣遴選結果公示的文件、報刊、網絡截圖等,認定公示結果的有關材料。
1.3管理制度建設
1.3.1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頒布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管理、重點縣建設管理、績效考評等方面的管理細則文件(2013年新出臺的文件)。
1.3.2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頒布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相關管理制度文件(2013年新出臺的文件)。
1.4統計與總結
1.4.1對2013年度重點縣建設月度報表報送情況的說明(注明報送次數及時間)。
1.4.2小型農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統中各批次重點縣項目數據錄入及省級匯總表報送情況。
1.4.3本?。▍^(qū)、市)2013年度重點縣建設管理情況總結報告。
1.5信息與宣傳
1.5.1重點縣信息上報及財政部、水利部采用情況說明(逐條注明上報信息的名稱、時間及采用的刊物或網站)。
1.5.2省級以上媒體發(fā)表的重點縣建設報道證明材料,包括報紙復印件、網絡或電視媒體截圖等(逐條注明新聞報道的名稱、時間及刊發(fā)的媒體)。
2.資金投入與整合
2.1省級投入
省級財政安排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撥款文件(若有多個文件,需列表并注明每個文件的名稱、文號、資金規(guī)模與用途)。
2.2省級對重點縣的投入
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重點縣建設的資金撥款文件(若同一撥款文件既有安排用于重點縣的資金,也有用于其他縣的資金,須注明用于重點縣的資金規(guī)模;若有多個文件,須列表并注明每個文件的名稱、文號、資金規(guī)模與用途)。
2.3省級資金整合
2.3.1開展省級資金整合的相關文件和材料,包括文件、簽報、請示、批示或會議紀要等。
2.3.2省級農田水利整合資金的撥款文件(若同一撥款文件既有安排用于重點縣的資金,也有用于其他縣的資金,須注明用于重點縣的資金規(guī)模;若有多個文件,須注明每個文件的名稱、文號、資金規(guī)模與用途)。
績效考評變革是我國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變革的核心,杜旌所著的《績效考評變革研究》從多個角度來探索我國企業(yè)的績效考評變革。全書分為上下兩篇,上篇通過實證研究探索績效考評對知識員工的影響,下篇將績效考評變革泛化為一般組織變革,從高績效人力資源管理系統、領導行為、創(chuàng)新與團隊等視角,探究如何有效推進績效考評變革。本書適合從事使用,也適合從事研究和實踐的人士參考。
杜旌,男,生于1973年9月,漢族,河南洛陽人,中共黨員,管理學博士,2007年至今在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1997年畢業(yè)于河南工業(yè)大學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專業(yè)。2002年在武漢理工大學獲得結構工程碩士學位。2005年在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獲得管理學博士學位。2006年在加拿大麥吉爾大學Desautels商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至今在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系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2008年至2009年韓國國立首爾大學商學院訪問學者。
建設資金審計是指對建設資金的挪用、貪污、虛報工程造價、虛增工程量、虛報材料價格等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