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第二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jié)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適用

一、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

(2002年12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jié)錄)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

(2007年10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jié)錄)

(1994年8月31日)

二、農業(yè)部有關規(guī)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設施建設項目組織實施辦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部分 相關案例

張某某與葉某某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上訴案

獲嘉縣史莊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與李某某農村土地

承包合同糾紛案

張某訴陸某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王某某訴田某某等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案

孫某某等訴興平市××村第四村民小組

侵權糾紛案

代某某與北京市朝陽區(qū)來廣營鄉(xiāng)某村經濟合作社

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上訴案

張某某與密云縣西田各莊鎮(zhèn)某村經濟合作社

承包經營權糾紛上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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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講述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近年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多發(fā)趨勢,已經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穩(wěn)定的因素之一。仲裁法規(guī)定,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于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各地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中存在機構設置不統(tǒng)一、工作程序不規(guī)范、裁決執(zhí)行不及時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圖書目錄常見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條   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

  • 誰了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 誰了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3]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圖書目錄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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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 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jié)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 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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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解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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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一、仲裁法出臺背景 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推進和現(xiàn)代農業(yè)建設, 農村人口流動和勞動 力轉移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shù)量不斷增多, 糾紛形式多樣化, 糾紛領域不斷擴大,糾紛表現(xiàn)出的矛盾十分復雜。 因此,建立適合國情,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制度提到議事日程。自上世紀 90年代以來,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嘗試 運用仲裁的方法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積累了一些經驗, 但各地在 仲裁機構設置、工作程序、 裁決執(zhí)行等方面存在不規(guī)范、不統(tǒng)一的問 題。農村基層干部群眾迫切要求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 呼聲十分強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聽取民聲、 掌握民意的情況下, 于 6月 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 2010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二、立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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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釋義》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了逐條解釋。該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準確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jié)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fā)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fā)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 發(fā)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 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

第十條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jié)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qū)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qū)的市或者其市轄區(qū)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shù)厝嗣裾笇略O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shù)剞r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shù)厝嗣裾捌溆嘘P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yè)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yè)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jiān)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作出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shù)赝泡^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guī)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二十條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guī)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 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fā)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jù)、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與糾紛有關的證據(jù)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fā)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jù),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條 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jù),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第四十一條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 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xiàn)狀、恢復農業(yè)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第四十六條 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條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第五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guī)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由國務院農業(yè)、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是繼《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實體法頒布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為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我部干部管理學院組織編寫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例評析》一書,在廣泛收集現(xiàn)實中各種案例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六個糾紛類型分類整理,并逐例進行指點評析,還就常見的疑難案例進行討論,是開展案例教學、組織案例討論的非常重要的參考書,希望這本書的出版對各地開展仲裁員培訓工作有所幫助與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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