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竹溪縣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試行辦法 | 施行地區(qū) | 竹溪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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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管,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稽查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依法稽查的原則進行,不得干預被稽查項目內容以外的其它正常建設活動。
第三條稽查人員必須具備稽查資格條件,執(zhí)行稽查公務時,必須組派兩人(含)以上的稽查工作組。
第四條項目稽查的依據是:國家、省、市、縣有關項目建設及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等。
第五條縣發(fā)改局負責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設立縣項目稽查辦公室,負責項目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稽查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利用下列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
1、國家、省、市、縣政府直接投資(融資)建設的項目(包括:中央、省、市、縣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專項資金直接投資建設的項目);
2、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與資金,各級財政補貼(含貼息貸款),社會及民間贊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二)被確定為國家、省、市、縣重大建設項目或被列入省、市、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
(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上級委托指派或群眾舉報需要稽查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項目稽查主要內容包括:審批程序稽查、項目法人稽查、勘測設計稽查、工程招投標稽查、開工條件稽查、施工和工程進度稽查、設備材料采購稽查、工程監(jiān)理稽查、工程質量稽查、資金籌措使用概算控制稽查、投資環(huán)境稽查、竣工驗收稽查和項目效益稽查等。
第三章稽查工作程序
第八條制定稽查計劃。年初縣發(fā)改局擬訂年度項目稽查計劃,報縣政府審定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fā)文。
第九條建立稽查檔案??h稽查辦按照年度稽查項目計劃建立稽查項目檔案和數據庫,采集稽查項目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條下發(fā)稽查通知。在開展稽查工作3日前,以縣發(fā)改局名義向被稽查單位發(fā)出稽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實施現場稽查?;槿藛T應當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及時進入項目現場進行實地稽查。
第十二條提交稽查報告?;榻Y束后,稽查工作組應及時向被稽查單位提交稽查報告,并送有關單位備案,對存在有重大問題的項目,應及時報告縣政府。
第十三條稽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相關建議等,稽查報告要求事實清楚、數據準確、依據充分、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下達整改通知書。對稽查出來需要整改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整改復查驗收。被稽查單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應向縣稽查辦申請復查驗收,復查驗收結論報縣政府及項目管理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立卷歸檔。項目稽查結束后,項目稽查材料、憑證、稽查報告、整改通知、復查驗收報告、應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歸檔整理,集中立卷和歸檔。
第四章稽查工作方式
第十七條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項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稽查,也可以針對其某個方面進行重點或專項稽查。
第十八條稽查過程中對重要的證言、證詞、物證、書證可以進行錄音、復印、拍照、攝像等。具體方法為:
(一)聽取項目行政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對項目建設情況的介紹;
(二)查閱項目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項目審批文件、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招投標(或政府采購)的有關文件資料和簽訂的各種合同,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會計憑證,項目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監(jiān)理日記和監(jiān)理報告等;
(三)核實有關情況,包括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合同執(zhí)行、現場服務和信譽情況;
(四)實地查看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和現場管理情況,有關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設備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樣檢驗;
(五)召集參建單位的有關人員座談,多方面了解情況。
第十九條為避免重復檢查,對完工并驗收合格已正常運營的項目,或上級部門已稽查并下達合格稽查意見結論的項目,或正在進行司法、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監(jiān)督審察的項目專項內容不再進行稽查;對項目監(jiān)管部門例行項目監(jiān)督檢查所形成的書面檢查結論,經項目稽查組審查確認后可作為稽查單項結論。
第二十條根據稽查工作需要,財政、國資、審計、監(jiān)察、國土、環(huán)保、住建、規(guī)劃、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參與稽查組進行聯合稽查,必要時也可聘請有專業(yè)技術的人才參與稽查,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某項具體內容進行檢驗鑒定。
第五章監(jiān)督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項目,縣發(fā)改局依據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可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下達整改意見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報請縣政府通報;
(三)建議停撥建設資金;
(四)責令停建整頓;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紀資金進行追繳,對項目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稽查過程中被稽查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紀委(監(jiān)察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查人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工程量、項目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不按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的;
(五)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發(fā)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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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第 6號令 ) 2000年 8月 17 日 國家計委令第 6 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 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實行稽查特派員制度。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由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 和管理進行稽查。 第三條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查特派員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 (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名單,由國家發(fā)展 計劃委員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后確定。 第四條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查特派員與被稽查單位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稽查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查單 位的日常業(yè)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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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3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稽查辦法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查辦法》已經 2003年 1月 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87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以發(fā)布,自 2003 年 3月 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稽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保障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重大建 設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稽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對四川省重 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省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資融資的,經省級以上 發(fā)展計劃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有管理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其中,國家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設項目 的招標投標稽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行為,保障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是指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建設項目,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資金和政府設立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稽察,是指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實施階段和竣工驗收全過程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項目后評價。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監(jiān)督、分級負責、程序規(guī)范、協作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重大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上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稽察的項目進行抽查和監(jiān)督。下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上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落實稽察整改事項。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違規(guī)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方式和電子郵箱等其他舉報途徑和方式,受理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和對稽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信息。
第八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投資建設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專項規(guī)劃等執(zhí)行情況;
(二)項目申報以及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三)政府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與執(zhí)行情況;
(四)項目前期工作落實情況,建設規(guī)模、內容和標準,工程質量和進度,投資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建設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jiān)理制、招標投標制等項目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六)項目竣工驗收、投資績效情況;
(七)參建單位在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代建、招標代理等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履約情況;
(八)對項目進行后評價;
(九)跟蹤監(jiān)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發(fā)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第九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焯嘏蓡T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層級任命。
實施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時,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派稽察特派員、并配備稽察工作人員組成稽察組。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專業(yè)技術人員協助工作。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具有與稽察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第十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綜合考量社會關注度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投資情況,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稽察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后,按照年度稽察計劃開展稽察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可能危及工程質量、資金安全等情況和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稽察。
第十一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在重大項目稽察過程中應當與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質量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信息共享,有關部門做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可以作為稽察和相關問題處理的依據使用。
第十二條 稽察組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被稽察單位發(fā)出書面稽察通知,特殊情況下可持書面稽察通知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烊藛T與被稽察單位或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稽察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由稽察特派員決定是否準予回避;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特派員應當回避的,由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準予回避。
第十四條 稽察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稽察工作: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和主管部門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項目投資計劃、審批、工程招投標、工程管理、財務管理等文件資料;
(三)進入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材料供應、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進行查驗;
(四)要求被稽察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提交書面說明或者進行詢問;
(五)向審計、財政、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了解情況并取得有關資料;
(六)采用復印、復制、錄音、攝影、攝像等形式收集相關資料;
(七)委托具有相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鑒定以及提供有關咨詢服務;
(八)向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材料與設備供應、招標代理、咨詢評估、項目管理等與被稽察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稽察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違法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饋贈、報酬等不正當利益,以及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
(四)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五)捏造、歪曲事實,隱瞞、縮小或者夸大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稽察,如實提供與稽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對稽察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和相關單位及人員核實,聽取意見,取得相關證據資料,并如實形成稽察記錄。
稽察特派員、稽察工作人員和被稽察單位應當分別在稽察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經補正,被稽察單位仍有異議的,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簽署異議意見,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稽察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稽察工作結束后,稽察特派員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形成稽察報告?;靾蟾鎽敯ㄒ韵聝热荩?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是否履行了法定項目審批,計劃下達、資金落實情況,以及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執(zhí)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包括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投資概算控制及建設工期等;
(三)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處理建議;
(四)其它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稽察報告應當征求被稽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被稽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稽察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稽察特派員提出書面意見。稽察特派員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與稽察報告一并報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稽察認定項目存在問題的,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出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稽察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被稽察單位應當向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稽察發(fā)現屬于其他部門管理權限的問題,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被稽察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二條 稽察發(fā)現存在可能危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資金安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稽察特派員應當及時報告本級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考核評價機制,對被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實施進度和資金到位與使用等情況分行業(yè)或分領域進行綜合考評??荚u結果作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省的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網絡監(jiān)管系統(tǒng),健全稽察信息通報和問題預警機制。有關項目法人和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項目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第二十五條 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被稽察單位信用信息納入全省社會信用系統(tǒng)。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工建設;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投資規(guī)模,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四)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
(五)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批復時限實施或者完成;
(七)未依法進行招標;
(八)存在安全質量問題;
(九)其他違反投資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有本辦法前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有權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暫停項目建設;
(四)暫停政府投資安排;
(五)核減、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和稽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稽察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隱匿不報或者故意不按規(guī)定處理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參與或者干預被稽察單位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單位的饋贈、報酬的,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五)捏造、歪曲事實,隱瞞、縮小或者夸大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和服務,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規(guī)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工作,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省、市、縣(市、區(qū))出資、融資,經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以及經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后報上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經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查批準或審核上報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三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稽察辦)作為市重大建設項目日常督查和專項稽察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jiān)督檢查被稽察單位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等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監(jiān)督檢查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實施情況;
(五)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六)跟蹤監(jiān)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稽察辦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根據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擬定本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劃,由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與市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稽察辦在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有重大違規(guī)嫌疑的項目或受理舉報的項目,報經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同意后開展稽察工作。
第七條 市稽察辦應當按照年度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劃開展稽察工作。同時,根據上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時組織稽察活動。
第八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人員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 稽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職,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或者具有財務、審計、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思維判斷能力。
第十條 稽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市稽察辦不得將稽察人員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建設項目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員與被稽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十一條 市稽察辦應當在實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單位送達稽察通知書;必要時,市稽察辦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書實施稽察。
第十二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資料、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三)進入重大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向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了解被稽察單位的重大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情況;
(六)根據發(fā)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工作需要,市稽察辦報經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鑒定等服務。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有權要求被稽察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合同、協議、報表、財務原始憑證等資料和情況,有權進入施工現場和相關單位調查了解被稽察項目的有關情況,有權就被稽察項目的事項向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依法稽察,如實向稽察人員提供與重大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銷毀、拒絕、隱匿或者偽造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接受稽察。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稽察人員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員提供被稽察單位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六條 市稽察辦應當就稽察中發(fā)現的問題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并書面征求被稽察單位的意見。
被稽察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稽察辦提出書面反饋意見。被稽察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的,視作認可市稽察辦的意見。
稽察人員在稽察中發(fā)現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工程質量、生態(tài)環(huán)境、資金安全等問題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專題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稽察人員應當在稽察工作結束后20日內,提交稽察報告?;靾蟾鎯热葜饕ǎ褐卮蠼ㄔO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是否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建設規(guī)模、內容、標準執(zhí)行情況;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被稽察單位的工作業(yè)績和信譽評價、存在的問題;被稽察單位的意見,處理建議等。
稽察報告經市稽察辦審核后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依據職權作出稽察處理決定。對重大建設項目存在嚴重問題的處理,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及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被稽察單位書面反饋稽察結論,并將稽察結論告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重大建設項目所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稽察處理決定,被稽察單位應當執(zhí)行,并認真進行整改,最后按要求期限將整改結果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市稽察辦應當跟蹤整改情況,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被稽察單位對稽察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有關書面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復查,并提出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被稽察單位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稽察人員實施稽察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
(四)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
(五)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利用職務上便利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作出凍結或暫停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的處理決定,并可暫停有關縣(市、區(qū))、有關部門同類新項目審查批準和建設資金安排;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實行問責或追究紀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招標投標或者逃避、拒絕接受對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融資的;
(四)資金使用不符合投資概算內容和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的;
(五)擅自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建設地址的;
(六)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
(七)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建設項目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
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職責權限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移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處理結果,應當抄送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被稽察單位的違法行為不作處理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在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銷毀、隱匿、偽造有關文件資料的;
(四)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建設項目違規(guī)問題,市稽察辦對舉報內容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電子郵件)、傳真、面談、電話或舉報人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向舉報受理單位進行舉報。
第二十七條 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嚴禁將舉報人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舉報內容向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與稽察無關的人員泄漏。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qū))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2014年10月11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56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保障工程質量和投資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fā)〔2000〕5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投資數額較大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等建設項目;
(三)市人民政府、區(qū)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武漢化工區(qū)管委會,下同)確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由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區(qū)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區(qū)級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并接受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稽察工作機構)負責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培訓、派遣和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有關單位的關系。
第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相互借鑒工作成果和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稽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稽察特派員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焯嘏蓡T及其助理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任免。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八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
(三)熟悉項目建設、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并具備相應的綜合分析與判斷能力。
第九條 稽察特派員依法獨立開展稽察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稽察特派員助理在稽察特派員的領導下,承擔稽察工作的調查、取證、文書收集與起草等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將其派至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單位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從事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項目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審批手續(xù)的情況;
(二)開展招標投標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
(四)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情況;
(五)組織竣工驗收、資產清理移交以及文件資料歸檔等工作的情況;
(六)落實建設規(guī)模、內容、標準、進度等控制措施的情況;
(七)取得預期投資收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情況;
(八)執(zhí)行征收補償、環(huán)保政策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損害群眾利益、瀆職失職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參加被稽察單位召開的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項目現場和與之有關的場所進行查驗,調查核實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內容、工程質量和進度、安全管理措施等情況;
(四)核實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或者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提供書面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調查了解與稽察事項相關的情況,并取得有關資料;
(六)根據發(fā)現的問題,對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延伸稽察,核實有關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稽察工作的需要,可以邀請財務、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稽察工作。
第十四條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區(qū)域投資重點以及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計劃,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年度稽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年度稽察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稽察或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抽查性、即時性稽察。
第十六條 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稽察單位發(fā)出稽察通知書;特殊情況下,稽察人員可以持稽察通知書直接實施稽察。
第十七條 被稽察單位接到稽察書面通知后,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相關情況,不得拖延、拒絕、虛報、瞞報。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稽察工作,向稽察特派員如實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稽察情況,形成稽察記錄。被稽察單位應當在稽察記錄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稽察特派員應當記錄在案。
被稽察單位認為稽察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稽察特派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fā)現被稽察單位存在可能危及項目工程質量安全、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其他需要立即報告的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結束后,稽察特派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稽察報告;因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提交稽察報告。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提交稽察報告前,應當將稽察報告送被稽察單位征求意見,被稽察單位對稽察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向稽察特派員提出,稽察特派員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修改稽察報告。
稽察特派員應當將稽察報告和被稽察單位意見一并提交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稽察報告,向被稽察單位作出稽察意見書,并抄送相關部門。對于稽察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重大問題,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稽察報告可以作為對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工作考核的參考依據,可以作為有關部門對被稽察單位資質評定和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及其他建設項目評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約談被稽察單位負責人;
(二)通報批評;
(三)發(fā)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收回資金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已撥付的暫停使用;
(五)暫停項目建設;
(六)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參與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處理決定抄送監(jiān)察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涉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qū)職責權限的問題,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相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告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被稽察單位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礙稽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