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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2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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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guī)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jù)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 章的規(guī)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章制度。 第 2 條 本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 3 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等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 4 條 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工作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 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guī)章 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錄用與培訓教育 第 5 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擇優(yōu)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 第 6 條 員工應聘單位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 18周歲 (必須年滿 16 周歲 ),身體健康, 現(xiàn)實表現(xiàn)良好。 第 7 條 員工應聘單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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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2頁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 1 條 為了使我礦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科學化、規(guī)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調動、保護、發(fā) 揮好各方面的積極性、 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促進我礦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按照國家頒布的 《勞 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就業(yè)促進法》等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結 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節(jié) 人事調配管理制度 第 2 條 人事調配,要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用人單位需調入人員時,結合所安排的工作 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編制內時,提交礦人力科審定。 第 3 條 機關工作人員的調配, 根據(jù)年初礦上定員, 在定員不足的情況下, 由部門寫出書面 申請,經主管礦長同意后,由人力科負責招聘,試用期為六個月, 試用期滿經考核符合崗位 條件后辦理正式調動手續(xù)。 第 4 條 職工個人申請礦內調動的, 本人寫出工作調動申請書, 到人力科領取職工調動審批 表,原單位和新接收單位均加注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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