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手冊 | 作????者 | 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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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圖書 > 法律 > 法律法規(guī) | 出版時間 | 2007年04月01日 |
頁????數(shù) | 299 頁 | 裝????幀 | 平裝 |
ISBN | 9787503672330 | 版????次 | 1 |
導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拆遷原則】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入的定義】
第五條 【拆遷主管部門】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拆遷許可證時須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拆遷同時須做的工作】
第九條 【拆遷期限】
第十條 【拆遷執(zhí)行主體】
第十一條 【委托拆遷】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 【須公證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五條 【達成協(xié)議后拒絕搬遷的處理】
第十六條 【未達成協(xié)議拒絕搬遷的處理】
第十七條 【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拆遷特殊設施】
第十九條 【未完成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安置補償金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 【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三條 【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
第二十八條 【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過渡期限】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處罰】
……
第五章 附則
相關規(guī)定
本系列選取與日常生活和教學關系密切的常用法規(guī),以之為核心,將與其相關聯(lián)的法律法規(guī)分類匯編,最大限度地突出本叢書的實用性與易用性。
本系列有以下特點:
(1)權威專家導讀: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手冊》基本上都由立法機關相關專家撰寫該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導讀”,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精神與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條條旨: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手冊》的主體核心法規(guī)都附加條旨,且將條旨標明于目錄之中,讀者通過目錄即可快速領會核心法規(guī)涉及的法律問題;(3)重點條文注釋: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手冊》對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重點條文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4)關聯(lián)法規(guī)精選: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手冊》的關聯(lián)法規(guī)都是在某一方面對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深入和細化規(guī)定,采取分類編排,其與主體核心法規(guī)的關系一目了然,便于讀者查找。
另外,我們采用了袖珍開本,便于攜帶,讀者可以隨時隨地查找相關的法規(guī)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廢止,取代它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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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10 年 12 月 15 日 16:47 【大 中 小】 【打印】 共 有評論 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 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偫碇?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 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條例所稱拆 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條例所稱被拆遷 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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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 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需要; (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三)“拆一還一”與改善居住條件相結合; (四)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五)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六)被拆遷人按期完成搬遷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補償和安置。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為
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
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xiàn)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huán)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足額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全部用于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督。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的企業(yè)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
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shù)慕痤~,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所調換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并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章的規(guī)定。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xié)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在協(xié)議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時間內結清補償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對被拆遷人因拆遷產生的電話移機費、有線電視安裝費、搬家費等費用應當足額補償。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fā)之日止,不滿五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補償?shù)谋壤畹筒坏眯∮谘a償金額的百分之十五。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仍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實行貨幣補償?shù)?,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設施以及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并按照規(guī)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shù)亟洕m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按照前款規(guī)定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對該被拆遷人以提供成套城鎮(zhèn)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經濟適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拆遷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
設區(qū)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qū)位:被拆遷房屋區(qū)位基準價以及房屋的周邊環(huán)境、交通和商業(yè)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yè)設施配套狀況等區(qū)位調節(jié)因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qū)位基準價,并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營業(yè)一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筑面積: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qū)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按其建筑面積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對被拆遷房屋進
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 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guī)熘谐楹炦x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后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yè)務的施工企業(yè)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wèi)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因城市開發(fā)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及其實施的幾個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問答
1 什么是房屋拆遷,為什么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房屋拆遷行為?
2 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3 怎樣理解條例關于“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含義?
4 為什么將“符合城市規(guī)劃”作為房屋拆遷的原則之一?
5 城市房屋拆遷為什么必須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
6 為什么要強調房屋拆遷必須有利于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
7 為什么要強調房屋拆遷必須保護文物古跡?
8 條例的基本當事人有哪些?
9 條例規(guī)定的拆遷基本當事人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10 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機構有哪些,他們分別履行哪些職能?
附錄
2100433B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公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02年9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拆遷華僑房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貨幣補償。
第五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根據城市規(guī)劃,市、縣人民政府因儲備建設用地需要拆遷城市房屋的,由建設用地儲備機構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實施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
(四)擬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和周轉用房情況;
(五)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測算;
(六)擬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的保護措施。
過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設工期、竣工驗收期限之和核定。
第七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就資金使用的范圍、計劃、監(jiān)管等事項與金融機構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及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人提交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jiān)管,定期檢查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資金、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的三日內,在擬拆遷地域的明顯位置發(fā)布拆遷公告,公布房屋拆遷的許可文號、拆遷人及其實施的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賃等有關手續(xù)。
第九條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拆遷人應當就在建工程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在建工程的補償,以證據保全的范圍為準。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拆遷資質等級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具備與拆遷規(guī)模相適應的拆遷資格等級條件。
第十一條 拆遷房屋的拆除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和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拆除工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xié)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貨幣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除應當載明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拆遷區(qū)域外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地點、檔次、戶型、結構情況,或者規(guī)劃批準拆遷區(qū)域內擬建設安置用房的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面積;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四條 拆遷出租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賃關系是否解除的內容。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經濟特別困難,無力購買安置房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shù)?,貨幣補償?shù)慕痤~可以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拆遷人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協(xié)商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
房屋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房屋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提供所調換房屋的產權證。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擬拆遷地域的明顯位置公布。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價格的評估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估價時,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有關房屋拆遷評估的規(guī)定,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同一拆遷范圍內同類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應當選用同一種估價方法。
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二十條 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核的書面申請,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復核的評估報告。
被拆遷人對以評估價格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有異議,無法與拆遷人就貨幣補償金額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者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被拆遷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五日內拒絕與拆遷人協(xié)商、不另行委托評估、也不申請裁決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都委托評估的,雙方應當根據兩家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一步協(xié)商議定貨幣補償金額;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登記房屋用途以城市規(guī)劃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guī)定調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延續(xù)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拆遷房改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產權比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持有部分產權的購房人予以補償安置,并對持有部分產權的單位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無產權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和其他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付給二倍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所調換房屋在拆遷范圍以外的,應當以現(xiàn)房一次性安置;所調換房屋在拆遷范圍以內的,過渡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不得超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的過渡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區(qū)域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起逐月發(fā)放。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當事人對過渡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除根據停產、停業(yè)的期限,經營者在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shù),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給予經營者補償外,還應當根據停產、停業(yè)的期限和經營者上年度月平均稅后利潤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為出租房的,按照拆遷時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協(xié)議的租金標準,對被拆遷人一次性給予三個月租金補償。
第三十一條 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拆遷人未按照協(xié)議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拒不補足的,可處以被挪用資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將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給不具備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單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除,并對委托人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權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需要實施強制拆遷的,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袒護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guī)定發(fā)布拆遷公告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因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