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終止有兩種情況:(1)承包工程完成,行政主體驗收以后合同終止。這是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終止。公共工程完成后,行政主體應進行驗收,付清余款。承包人對建筑物的缺點要承擔一定時間的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分為良好結(jié)束的擔保和建筑物一定期間的缺點擔保。建筑的缺點限于嚴重的缺點,一般是指驗收時不明顯,影響建筑物的堅固性等。(2)承包工程沒有完成,合同提前終止。這是公共工程合同的例外終止。引起例外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因承包人的過錯,行政主體解除合同;根據(jù)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解除合同;承包人死亡;合同標的物滅失,合同當然解除。
驗收分為臨時驗收和確定的驗收兩個階段,臨時驗收指承包人在工程完成時,通知行政主體接受工作物作為試驗,試驗期間,工作物的所有權仍屬承包人,承包人負責修理工程缺點。試驗保證期滿后,進入確定的驗收階段,行政主體正式接受工程建筑物的所有權。確定驗收的法律效果是:行政主體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權,并承擔工作物的危險;承包人不負修理責任和工程維持費用;承包人有權取得合同中朵付清的價金余額;承包人取回保證金;擔保責任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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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格式)甲方:_______________(發(fā)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為了明確職責,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任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
《工程隊弱電工程施工協(xié)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聯(lián)系**: 聯(lián)系人:甲乙雙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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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階段工程承包合同——一、 合同雙方: 甲方:XX項目經(jīng)理部 乙方:XXX作業(yè)班組 二、 承包內(nèi)容: XXXX 三、 工程質(zhì)量等級: 該工程質(zhì)量等級為優(yōu)良。 四、 合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1、 甲方負責材料供應,協(xié)調(diào)各種工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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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公路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 編號: - 號 發(fā)包方: (下稱甲方) 承包方: (下稱乙方) xxxxxx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于 年 月 日 進 行 公 開 議 標 , 取 得 xxx 進場公路 的修建權 , 現(xiàn)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xié) 商一致的基礎上, 就 工程承包一事達成協(xié)議, 訂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K + 至 K + ),總長 公里。 三、工程數(shù)量:工程數(shù)量和土石方比例按技術人設計放線 不在作任何調(diào)整。合計工程數(shù)量為:路基工程量為 立 方米(其中:土方 立方米;石方 立方米;溝槽開挖 立方米);M7.5漿砌擋墻 立方米;石拱涵和圓管涵洞 道 (其中: ? ㎝ 道; ? ㎝ 道; ㎝拱涵 道); 過水路面 處。 四、工程技術指標 原則上以四級公路為主,充分利用現(xiàn)有道路資源,著重提 高路面等級,講求實用。重點實施路基工程、路面鋪砂工程、 排水和防擋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終止有兩種情況:第一,承包工程完成,行政主體驗收以后合同終止,這是正常的情況。第二,承包工程沒有完成,合同提前終止,這是例外的情況。后面這種情況主要發(fā)生在上面提到的承包人和行政主體解除合同的時候,也可能發(fā)生在承包人死亡,或合同標的物滅失而合同當然解除時。
以下說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正常終止的程序和后果,主要是關于工程的驗收和擔保問題。
(一)驗收
公共工程完成后,行政主體進行驗收,付清余款。1976年以前,驗收分為兩個階段:一為臨時驗收,二為確定的驗收。臨時驗收是承包人在工程完成時,通知行政主體接受工作物作為試驗,期間長短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在試驗期間,工作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承包人,承包人保證修理驗收時所記載的工程缺點,以及試驗期間所發(fā)生的缺點。承包人拒絕修理時,行政主體可以請求行政法院判決損害賠償,或判決行政主體自己修復,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試驗保證期滿以后,行政主體不能拒絕確定的驗收。確定驗收時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作成記錄,記載工程完好結(jié)束,或記載工程尚有缺點需要補正。這時,行政主體正式接受工程建筑物的所有權。行政主體拒絕確定的驗收時,承包人在催告以后,可向行政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行政主體是否必須進行確定的驗收。
確定驗收的法律結(jié)果是:其一,行政主體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權。并承擔工作物的危險(例如:火災水災等)。其二,承包人除驗收記錄中所記載的工程缺點外,不負修理責任和工程維持費用。其三,承包人有權取得合同中未付清的價金余額。其四,承包人取回保證金。其五,承包人對建筑物的10年擔保責任開始起算。
1976年的國家工程一般性行政條款中,規(guī)定一次驗收制度。現(xiàn)在的趨勢是采取一次驗收。工程完畢以后,合同雙方技術人員證實工程狀況,作成記錄。45天以后,由行政主體的代表,根據(jù)工程指揮人員的建議,會同承包人的代表進行驗收。工程中如果有缺點應在記錄中載明。驗收以后,承包人承擔兩種擔保責任:首先,工程良好結(jié)束的擔保;其次,建筑物的缺點10年擔保責任。工程良好結(jié)束的擔保期間為1年,維修工程和土方工程的期間為6個月。在這期間以內(nèi),承包人負責修理工程中不符合合同中的規(guī)定的缺點。
(二)承包人的10年擔保責任
承包人對于建筑物的缺點的10年擔保責任,是民法典中1792條和2270條的規(guī)定。公共工程承包合同適用這個規(guī)定不是作為民法規(guī)則適用,而是作為法的一般原理適用,根據(jù)情況可以在合同中對上述規(guī)則加以變更。
1.承包人承擔10年擔保責任的條件
承包人只對不動產(chǎn)建筑的缺點負責,對于動產(chǎn)制造的缺點不負責任。不動產(chǎn)的范圍包括建筑主體部分,以及和不動產(chǎn)結(jié)合不可分離的設備部分。
建筑的缺點只限于嚴重的缺點,不包括一般的缺點在內(nèi)。一般的缺點在確定的驗收時已經(jīng)確定,以后不能再追問責任。嚴重的缺點是指這樣的情況:其一,建筑的缺點在確定的驗收時不明顯,或其后果只在最后才能顯示的缺點;其二,建筑的缺點影響建筑物的堅固性,或者妨礙建筑物的正當利用。
2.承包人責任的性質(zhì)
承包人對建筑缺點所負的責任是一種推定的責任,行政主體或受讓建筑物的其他人,無須證明承包人過錯的存在。即使在缺點發(fā)生的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承包人也要負責。承包人免除責任的條件只限于:其一,不可抗力;其二,缺點的產(chǎn)生由于行政主體的行為,例如.行政主體強制使用某種材料,提供錯誤的資料,不按正確的方法使用和維修等。
3.責任的期間
責任的期間為10年,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延長或縮短。
4.承包人責任和建筑師責任的關系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和建筑師可能是同一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在后面情況下,各人只負擔自己責任部分:建筑師對設計、地址的選擇、建筑管理規(guī)則的遵守負責,對施工監(jiān)督的疏忽也負部分責任。
承包人對建筑的缺點負責,例如使用不符合規(guī)格的材料,建筑物和設計不符合,不按正當?shù)墓に囈?guī)程施工等。但承包人作為工藝專家,對于建筑的設計、選址和不符合建筑管理規(guī)則的錯誤,有向行政主體指出的義務。在建筑師的缺點能影響建筑物的安全時,應拒絕執(zhí)行。承包人不履行這方面的義務也應負責。
承包人在受到行政主體追訴責任時,可以主張建筑師的責任,或?qū)ㄖ熎鹪V。法官應判決各人所應負擔的責任,在不能查明承包人和建筑師各自的責任范圍時,法官可以判決他們負連帶責任。如承包人應負主要責任時,法官可以判決建筑師在承包人無清償力時,負補充的責任。承包合同中可以規(guī)定由承包人代替建筑師負責。
5.10年擔保責任的效果
擔保責任的效果是行政法院可以判決承包人對應當負責的建筑缺點負責修理,法院也可以判決承包人負擔行政主體所支出的修理費用。
1)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權限。行政主體簽訂公共工程合同由有關機關代表進行,有關機關在簽訂合同之前,往往要有其他機關授權。就國家而言,簽訂合同的權力隨合同金額的大小而不同,一般的合同由部長授權簽訂,金額較大的合同由政府咨詢最高行政法院意見后授權簽訂。地方團體簽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由大區(qū)議會主席、省議會主席和市長在各自議會的授權下簽訂。除必須具備正當?shù)氖跈嗤猓姓C關簽訂合同有時還必須咨詢其他機關的意見,對國家來說,合同金額在一定數(shù)額以上時,必須咨詢政府合同咨詢委員會的意見,這種委員會存在于中央各部內(nèi)部。
2)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方式。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方式和一般行政合同相同,有招標、邀請發(fā)價和直接磋商三種方式。在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時,行政機關可以自由決定采取哪種方式,但是,當采取招標方式時,如果合同金額達到一定數(shù)目以上時,必須在歐盟的指定報刊或其他媒體上發(fā)表,以便歐盟其他國家的企業(yè)家參加競爭。
3)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原則上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金額較低的合同,具備承包企業(yè)所開出的清單或發(fā)票已經(jīng)足夠。對于一般承包合同而言,除必須具備行政合同所共有的文件以外,還必須具備公共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文件。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所特有的文件主要有兩項:
第一,價格清單。指明每項工程的價格,計算價格的方法。通常有整體價格、按單價計算價格、按定價表計算價格等。對于企業(yè)家而言,這是取得報酬最重要的文件。
第二,工資清單。應指明施工地點的一般工資標準,而且根據(jù)工資變動的情況修改。承包企業(yè)支付職工的工資水平,不能低于清單中所定標準。工資清單是必須有的文件,因為在承包合同中往往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報酬隨工資清單的修改而變動。
上面兩個文件是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的文件,行政主體和承包人必須在合同中訂明雙方遵守以上文件中的規(guī)定。除了這些主要文件外,有的可能還有某些次要的文件,不具備合同性質(zhì),只有參考價值。例如工程概算說明書、工程數(shù)量估計書等,供行政機關參考。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合同,受公法支配,不適用民法上關于工程承包的規(guī)定。但由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內(nèi)容相同,行政法院有時援用民法上的規(guī)定。民法上的規(guī)定不是作為民法規(guī)則直接適用,而是作為法的一般原則適用,行政法官是否采用有自由裁量權。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既然不適用民法上關于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它適用什么法律"para" label-module="para">
(一)關于公共工程合同的法律和法規(guī)
這些法律和法規(guī)1964年時已經(jīng)匯集成為公合同法典,以后部分條款有補充和修訂。法典除規(guī)定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外,還規(guī)定勞務供應合同和物資供應合同。法典中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在法國內(nèi)部執(zhí)行的合同,而且適用于法國政府簽訂在國外執(zhí)行的同類合同。在后面這種情況,合同中有其他不同的規(guī)定時例外。法典沒有規(guī)定合同的全部情況,主要規(guī)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方面,包括締結(jié)合同的權限、方法,合同的形式,監(jiān)督合同的機關等。
(二)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條款
法國政府主管部門對于每類行政合同制定有一般性的行政條款,和一般性的技術條款。行政機關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把這類一般性條款包括在合同中。除一般性條款外,每個合同還有特殊性的行政條款和技術條款,只適用于本合同。特殊性條款可以對一般性條款作出變更規(guī)定。
(三)行政法院的判例
上面已經(jīng)提到,公共工程的訴訟從行政法院成立時起就已屬于行政法院管轄,行政法院在這方面的判例很多。公共工程執(zhí)行方面的重要原則,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幾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chǎn)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