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和非國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fā)電、變電、輸電、配電、調度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電力設施保護應當堅持綜合治理、專業(yè)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及時制止,并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電力設施成績突出或者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qū)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電力企業(yè)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重點用電戶,應當制定本單位的電力設施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協(xié)調機制,及時協(xié)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八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公告電力設施保護區(qū),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查處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協(xié)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與有關部門建立電力設施群眾防護組織。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哄搶、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非法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和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案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編制、調整相關規(guī)劃和實施有關行政審批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征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意見。有意見分歧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的登記注冊,依法查處無照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在林業(y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綠化樹木進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綠化樹木進行修剪。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進行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yè)前,應當與電力設施產權人協(xié)商,共同做好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的電力設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設立電力設施保護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電力設施群眾防護組織。
第三章 保護范圍和保護區(qū)
第十五條 發(fā)電、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防雷設施、消防設施及附屬設施;
(三)水力發(fā)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訊設施及附屬設施;
(四)風力發(fā)電廠、太陽能發(fā)電廠的風機、鐵塔、塔下電子箱、聯(lián)網設施、升壓站、太陽能電池板、配電房、控制裝置及通訊設施。
第十六條 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電氣化鐵路高壓接觸網、標志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開關站、配電站、電纜分支箱、箱式變電站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八條 輸電、配電線路保護區(qū)包括: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邊導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邊導線在居民區(qū)、非居民區(qū)、地面、建筑物、樹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
(二)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qū):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所形成的區(qū)域。各級電壓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距離為:220—380 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5 米;10—35 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0 米;66—220 千伏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15 米;500 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20 米。
(三)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0.75 米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qū)域;二級及以上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10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三級及以下航道的,為線路兩側各5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十九條 其他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包括: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保護區(qū):
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兩側各1.5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
(二)風力發(fā)電設備區(qū)外延伸50 米的區(qū)域;
(三)電廠大壩周圍50 米,輸水渠道山坡段兩側各10 米、壩區(qū)段兩側各3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
第四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條 下列地點和位置應當設置安全保護標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區(qū)域、車輛或者自走式機械頻繁通行地段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二)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
(三)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配電站、電纜終端站圍墻(欄);
(四)電力電纜溝、電纜井蓋板;
(五)其他依法應當設置安全保護標志的地點和位置。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距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 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y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爆破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電力調度等場所;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生產設施、標志物;
(三)破壞、侵入電力生產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四)危害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發(fā)電廠水庫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架空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垂釣及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 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或者其他空中飄動物體;
(四)擅自拆除沿墻線或者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閉路電視線,安裝廣播喇叭、懸掛廣告牌及其他物體,張貼、噴涂廣告標語;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標志或者標志牌;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該桿塔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移動、損害輸電、配電線路上的電氣設備;
(十一)擅自占用、毀壞地下電纜管道敷設其他管線;
(十二)其他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保護范圍或者保護區(qū)內從事下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傾倒、排放腐蝕性化學物品和其他廢棄物;
(二)燒窯、燒荒、焚燒谷物、草料、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五)開挖、填埋、取土、采沙、采石、打樁、鉆探等作業(yè);
(六)危害水下電力設施安全的拋錨、拖錨、炸魚、挖沙等作業(yè);
(七)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通道和走廊;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志;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電源;
(四)沖擊、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工地的生產秩序;
(五)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妨礙電力設施產權人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下列作業(yè)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書面告知電力設施產權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進行施工;
(三)超過4 米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五)其他可能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作業(yè)或者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以外,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作業(y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預留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以適應電力設施的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wěn)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wěn)定的,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害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迅速搶修受損電力設施,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二)加強對停電地區(qū)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wèi);
(三)及時排除因停電發(fā)生的各種險情;
(四)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五)保障公路、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暢通;
(六)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
(七)依法統(tǒng)一、準確、及時發(fā)布事件有關信息;
(八)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緊急措施消除危險源,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一)中止供電;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溝渠等開挖地面行為;
(四)清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障礙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
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證件。
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稱、來源、數(shù)量、規(guī)格和新舊程度,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發(fā)現(xiàn)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五章 相互妨礙處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qū)進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公告后,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電力設施建設在前,其他設施建設在后,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設施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拆除或者改建電力設施,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應當補償電力設施產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電力設施建設在后,其他設施建設在前,其他設施因電力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新建電力設施與林區(qū)、城市綠化、公路行道樹以及個人所有樹木之間發(fā)生妨礙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新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使用林地、綠地的相關手續(xù)。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新建電力設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樹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與林木、公路行道樹、個人所有樹木產權人簽訂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xié)議,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砍伐手續(xù);
(三)新建電力設施需砍伐綠化樹的,由電力建設項目單位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樹木砍伐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已建電力設施與林區(qū)、城市綠化、公路行道樹以及個人所有樹木之間發(fā)生妨礙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樹木產權人協(xié)商修剪,協(xié)商不成的,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作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害輸電、配電線路設施行為的,處以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保護范圍或者保護區(qū)內從事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保護區(qū)以外,從事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作業(yè)的,處以5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從事危害發(fā)電、變電、電力調度設施行為的,處以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的,處以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項、二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障礙。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未如實進行登記或者登記內容不完整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登記記錄保存少于兩年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電力設施損失的計算范圍包括電量損失金額、設備材料購置費以及更換、修復產生的費用等。
電量損失金額計算公式為:電量損失金額=停電前抄見電力負荷×停電時間×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 年1 月1日起施行。
第71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已經2011 年11 月3 日自治區(qū)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自治區(qū)主席 馬 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掇k法》對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作業(yè)審批、電力設施進入廢舊店等均有詳細嚴格的辦法。日前,記者就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問題采訪了柳州供電局相關負責人。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作業(yè)須獲批
案例:2011年3月26日,柳州供電局一條途經柳州市濱江東路某施工工地地下的110千伏輸電電纜被在該工地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挖掘機鉤斷。該電纜負責向市區(qū)3座重要的110千伏變電站供電,事故直接損失高達50萬元左右,間接損失及影響巨大。據(jù)統(tǒng)計,2011年柳州電網僅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就發(fā)生外力破壞事件6起,嚴重影響了電力安全可靠供應,并增加了搶修成本。
《辦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打樁、鉆探,起重機械進入保護區(qū)內施工,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等作業(yè)或活動時,應當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書面告知電力設施產權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距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yè)。
賣廢舊電力設施要出示身份證
案例:2011年,柳州主電網共發(fā)生電力設施盜竊破壞案件50起,同比去年下降42%;但直接經濟損失同比上升35%,達36.74萬元;被盜線路導線同比上升93%,達10.3千米;被盜電力塔材同比上升1404%,達346件;被盜電纜同比上升270%,達0.666千米;被盜變壓器同比增加3臺。
《辦法》規(guī)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出售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單位證明或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經營者應當查驗出售人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出售人身份證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和新舊程度,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發(fā)現(xiàn)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未如實登記或登記內容不完整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登記記錄保存少于兩年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告后搶栽植物不予補償
案例:作為國家“西電東送”的支撐電網和南方電網的重要子電網,柳州電網目前共有35千伏至500千伏輸電線路100多條,總長度達2000多千米。一些群眾為追求經濟效益,在線路保護區(qū)內大量種植樹木,對輸電線路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威脅。據(jù)統(tǒng)計,目前柳州電網從10千伏至500千伏輸電線路,均不同程度受到“線樹矛盾”的困擾,線路保護區(qū)內的林木以速生桉為主,加之其他竹木,總數(shù)估計在10萬棵左右。
《辦法》規(guī)定,建設電力設施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保護區(qū)進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公告后,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好像沒有單獨規(guī)定的文件,但是這個在信息價里面都有說到這個價格是含采保費的了。不用單獨計算了。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簡稱建安勞保費)。1、建安勞保費:是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所列工程造價中的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服務和保障建筑業(yè)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的取費標準:一、定額人工工資單價調整(一)200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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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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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自治區(qū)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米 35-110千伏3.5米4米 220千伏4米4.5米 500千伏7米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220千伏8米8.5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四)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五)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65號
現(xiàn)發(fā)布《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萬學遠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鎮(zhèn)鄉(xiāng)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變電所內的設施;
(二)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所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5-110千伏3.5米-4米;220千伏4-4.5米;500千伏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 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11.5米 220千伏8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三)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四)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