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名詞》2100433B
2003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fā)布。
您好,理論上,地暖使用年限是50年往上,地暖管道要求水溫60度以下,壓力1mpa以下,如果壓力和水溫過高,會影響管道的壽命的,理論上是高10度,縮短壽命2.5倍。你如果能控制暖氣的水溫應該控制在60度...
現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們最愿意糾結都就是這個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讓很多人都擔心,那我么豈不是一直也沒有一套完全屬于自己的住房,即使買房了還不是等于找了個長...
建設部2000年出臺的關于建筑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068,規(guī)定我國橋梁設計使用年限是100年至120年,重要的和有紀念意義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是100年,一般建筑物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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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不同時,結構設計的幾個問題 2010年 12月 15日 星期三 17:26 1.首先要明確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的概念。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 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設計基準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為確定可變作用等的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一般的建筑結構設計使 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均為 50年。但是特殊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可能不一樣。 2.明確什么樣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不是 50年。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和標志性建筑設計使 用年限為 100年,橋梁也是。臨時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少于 50 年。這個是根據《工程結構 可靠性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153-2008)和《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 (GB 50068-2001 ) 確定的。由此引出一個系數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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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幾個問題討論——本文介紹了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幾個問題
計算結構可靠度所依據的年限稱為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1、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068確定:(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2)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3)普通房屋和構筑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4)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筑規(guī)范》(GB50368-2005)規(guī)定 :
3.1.5 住宅結構在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并需要繼續(xù)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后的住宅需要繼續(xù)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并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作用和環(huán)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guī)定的一個時期,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huán)節(jié)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并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于商品房,開發(fā)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guī)范最低要求確定,統(tǒng)一為50年。
我國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100年,對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橋梁設計時采用了120年的設計使用年限。對于國外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每個國家規(guī)范規(guī)定有所不同:如日本提出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約為100年,英國規(guī)定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20年,美國要求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少于75~100年,歐盟在橋梁的設計規(guī)范中規(guī)定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但實際上大部分橋梁的使用壽命沒有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依據美國20世紀90年代初的統(tǒng)計,近60萬座混凝土橋梁中有45%存在缺陷,需要修復或更換;印度約10%的公路橋梁需要替換,另有10%的橋梁有損傷跡象。20世紀90年代末的統(tǒng)計表明,我國只有40%的橋梁使用壽命在25年以上。
通過對橋梁設計使用年限的簡介以及與橋梁實際使用壽命的比較可知,大部分橋梁的實際使用壽命未能達到設計使用的要求。為更好促進橋梁的發(fā)展,從橋梁的規(guī)范、設計、建設、維護等因素出發(fā),分析和研究我國橋梁使用壽命未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原因和對策。
中國有5000年燦爛的歷史,而中國橋梁的歷史也能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周文王時期。在豐富的橋梁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制定了具有本國特色的橋梁設計規(guī)范,并在此基礎上設計橋梁的建設方案、組織橋梁施工以及對橋梁的維護進行指導。但橋梁設計規(guī)范是在以往的經驗、技術、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要用這個規(guī)范來確定橋梁的設計使用年限,時間上存在著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為:①設計荷載標準偏低、承載能力不足。早期建造的橋梁設計荷載大多偏低,隨著交通量以及荷載等級的增加,許多既有橋梁已基本無法滿足現今的交通需求。②通行能力不足。早期設計的橋面寬度以及橋上、橋下的通行凈空尺寸太低,越來越不能滿足現代化通車、通航的要求,以致巨輪沖撞橋梁的事故時有發(fā)生。③超負荷使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汽車產量以年平均增長率15%的速度增長,而設計時的日通行量是按以往的水平設定的,對后期的發(fā)展考慮不足,所以當橋梁長期在超重荷載下運營時,其使用壽命也將隨之減小,致使橋梁的使用壽命不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表2列舉了3座橋梁來反映我國橋梁設計規(guī)范對橋梁設計使用年限的影響。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筑設計使用年限標準經歷了1966年、1974年、1989年、 2000年4次更改,建設部2000年出臺的標準規(guī)定我國橋梁設計使用年限是100年。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橋梁設計方案、建設材料、建造技術、建筑器械不斷進步,要縮短橋梁使用壽命和設計使用年限的差距,同樣可從橋梁的規(guī)范、設計、建設、維護等方面考慮。
(1)對于橋梁規(guī)范本身來講,要及時修訂、更改。特別是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增長,對以往橋梁設計規(guī)范中不適合的地方要及時地修訂、更改,而按早期橋梁設計規(guī)范建造好的橋梁,維修時應重新評估橋梁的剩余使用壽命。基于上述原因提出了以下2點建議:①用動態(tài)的設計規(guī)范準則規(guī)范橋梁設計;②研究橋梁合理的設計使用年限。
(2)從橋梁設計角度來看,應該多考慮橋梁的正常使用狀態(tài),承載力滿足的同時對橋梁的耐久性、適用性、安全性提出計算和構造設計的要求。具體的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①重視橋梁的耐久性;②防止橋梁疲勞破壞;③注重橋梁抗震設計概念、修訂抗震設防水準,做好橋梁的隔震、減震。
(3)面對橋梁建設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該從以下幾點考慮提高橋梁的使用壽命:①尊重科學規(guī)律,對在建設施工中需要考慮自然災害影響的,需進行地質和氣象災害對橋梁使用壽命影響的可行性研究;②遵守法律法規(guī),增強對橋梁建設中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的教育和監(jiān)督;③加大建設后橋梁質量評審的力度。
(4)就橋梁的自身影響而言,重要的是在建設施工時把好質量關,按設計要求和建筑規(guī)范建造橋梁。而對于橋梁的維護,它既是后期橋梁正常使用的主要保障,也是有效延長橋梁使用壽命的一種方法。橋梁的維護應做到以下幾點:①基于橋梁的使用壽命,在經濟上進行預算從而制定出可行性的修復和維護計劃;②對維護后的橋梁進行檢測,判定其穩(wěn)定性和剩余使用壽命。
除了以上的建議和措施外,對于橋梁在正常使用中也應采取一定的措施,預防橋梁發(fā)生破壞。如:①對負重車輛的過往進行限時、限行;②對即將到來的對橋梁有影響的自然災害應提前做好應急方案;③在橋梁正常使用中出現事故時,要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因橋梁的破壞使事件的影響擴大化等。此外對于具有歷史價值和特殊意義的橋梁,還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對橋梁加以保護。 2100433B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yè)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wèi)生等公益事業(yè)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fā)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yè)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yè)區(qū)):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公益事業(yè)性用地: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xù)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xù)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guī)定了可以自動續(xù)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guī)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動續(xù)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xù)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yè)內人士認為,適當續(xù)費是最有可能的。(江門日報 傅學超)
3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 對于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fā)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fā)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后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針對陳小姐所投訴的市區(qū)某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問題,該房地產開發(fā)商的有關負責人梁經理就曾表示,該地塊于1993年出讓時,他們公司并不是一手買家。2007年,該公司接手此地塊時,地塊的閑置時間已經很長了。同樣,在江海區(qū)一“縮水”16年的某樓盤所在的地塊,在1994年首次出讓后,也閑置十多年才開始大面積開發(fā)。對于閑置時間長的問題,有市民認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取得土地后,為賺取最大的利潤,故意不及時開發(fā),等待升值后再進行開發(fā),而等到可以銷售時,土地使用年限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對此,市國土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來,我市國土部門已經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大處置閑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閑置的現象。
房地產開發(fā)時間周期較長也是造成“縮水”的一個主要原因,房地產開發(fā)商對此有同感。他們認為,從開發(fā)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正常的房產規(guī)劃、開發(fā)和銷售等過程,一般需要兩到三年的時間,有的甚至會拖上三四年。遇到經濟不景氣,或者開發(fā)商資金不到位、相關證件未辦齊等因素,開發(fā)周期可能延遲得更久。
還有的房地產項目是分多期進行開發(fā)的,等到開發(fā)第三期、第四期時,相應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會縮水較多。
此外,有的地塊經過出讓后,往往會在多個買家或者公司之間進行多次轉讓,這也無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