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文物建筑開放導則 | 印發(fā)單位 | 國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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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則》積極鼓勵地方政府、文物部門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單位進一步加大文物建筑開放力度,科學合理開展開放使用活動,明確開放使用的基本原則和底線,在充分保護的前提下更好地發(fā)揮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屬性及社會價值。
《導則》分為總則、開放條件、功能類型、開放方式和要求、日常管理與維護以及附件等6個部分,提出了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工作要求,突出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強調適用對象為所有文物建筑,鼓勵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并提出現(xiàn)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也應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對公眾開放。二是強調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社會性和公益性。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應以服務社會、服務公眾為出發(fā)點,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進行開放工作。三是強調文物建筑開放工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導則》明確提出了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一般條件和要求。考慮各地各類型的文物建筑情況差異較大,既明確了開放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提倡和鼓勵開放基礎工作較好的文物建筑單位進一步開展自評價、制定計劃、提高服務水平等工作,尊重文物建筑的區(qū)域性和獨特性。四是強調文物建筑開放指導文件的指導性和實用性。在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功能方面,以服務公眾為出發(fā)點,提出社區(qū)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游覽、經營服務、公益辦公等五大主要功能。同時,圍繞文物建筑的闡釋與展示方式,提出以文物價值發(fā)掘研究為基礎的四條主線,以及對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技術措施的控制要求。在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日常管理與維護方面,明確了制度建立、責任落實、信息公開、巡檢、安消防等工作內容,以便于地方文物部門和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參考使用。五是強調與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相協(xié)調。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是較為復雜的系統(tǒng)性工作,涉及到文物保護、地物權屬、旅游管理、安消防、景觀環(huán)境等相關領域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范要求,《導則》對文物建筑的開放條件、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等提出引導措施和要求,其他環(huán)節(jié)工作還需嚴格按照專業(yè)技術標準和相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操作。
文物建筑自身的重要性、豐富性、復雜性,決定了開放使用工作的多手段和多途徑。國家文物局將繼續(xù)完善文物開放使用相關制度建設,適時組織開展文物建筑開放情況專項評估,制定文物建筑開放案例指南,加強對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工作的正確引導,并在《導則》兩年試行期間,及時總結各地實踐經驗,不斷評估試行效果,繼續(xù)完善文本內容,推動我國文物建筑的開放使用工作,讓文物建筑活在當下,為社會提供更加多樣化的公共文化服務。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創(chuàng)造性轉化、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進一步促進文物建筑對社會的開放使用,2017年11月,國家文物局印發(fā)了《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文物建筑不一定是古代建筑。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第一章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
其實帶新機遇水環(huán)評導則環(huán)評面針水評價進行些調整計算模式舊相比沒變化單純水環(huán)評導則環(huán)境修復沒任何作用永遠要指望靠文件規(guī)定標準導則能夠解決所問題用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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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 前言 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 指導和規(guī)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 技術措施,根據(jù)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 城名鎮(zhèn)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安部《古城鎮(zhèn)古村寨火災 防控技術指導意見》 和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 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 《文物建筑防火設 計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本《導則》在編制過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災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廣泛調查 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筑防火技術措施設計和實施的經驗, 借鑒國際 先進理念,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 并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最后經 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現(xiàn)場勘察與風險分析、消防總體布局、消 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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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型復合膨脹聚苯乙烯保溫板 應用技術導則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7年 1 月 I 前 言 為統(tǒng)一四川省內生產的不燃型復合膨脹聚苯乙烯保溫板的產品性能和應用 技術要求,保證產品性能和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和四川省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經 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提出申請,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批復, 由四川省建筑 科學研究院負責組織有關單位組成編制組, 通過廣泛調查、 試驗研究,總結生產 和應用實踐經驗, 參考國內其他省市相關技術管理規(guī)定, 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 礎上,編制完成《不燃型復合膨脹聚苯乙烯保溫板應用技術導則》 (以下簡稱《導 則》)。 本《導則》共分 5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guī)定,性能要 求,設計、施工和驗收。 II 目 次 1 總則 ................................................................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guī)范文物建筑開放工作,滿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確保文物和人員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規(guī)定的開放條件、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適用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現(xiàn)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點引導一般性文物建筑開放使用。
第三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有利于闡釋文物價值、發(fā)揮文物社會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響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進行參觀游覽、科研展陳、社區(qū)服務、經營服務等活動。
文物建筑應采取不同形式對公眾開放,現(xiàn)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文物建筑應創(chuàng)造條件對公眾開放,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對公眾開放。開放可采取全面開放或在有限的時段、有限的空間開放。
文物建筑開放應遵循正面導向、注重公益、促進保護、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具體使用文物建筑并負責開放工作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集體和個人等文物建筑的開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開放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應落實日常養(yǎng)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筑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jiān)管責任。
第五條 鼓勵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出臺促進文物建筑開放的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二、開放條件
第六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文物本體無安全隱患,具備基本的開放服務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夠保障人員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責任清晰,能夠承擔開放的各項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養(yǎng)職責。
(三)文物價值載體認定清晰。
第七條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應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根據(jù)文物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開放策略和計劃,并以恰當?shù)姆绞较蛏鐣肌?
開放策略和計劃需明確開放區(qū)域、開放內容、開放時間、日承載量、配套服務、保養(yǎng)維護、安全防范等內容。
第八條 文物建筑出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停止開放并公告,進行整改:
(一)開放過程中出現(xiàn)重大文物險情,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開放過程中出現(xiàn)安全事故等突發(fā)事件,威脅人員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應重新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確定文物建筑符合開放條件后,方可對外開放。重新開放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
三、功能類型
第九條 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應綜合考慮文物價值、保存狀況、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以及使用現(xiàn)狀等確定。
第十條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調整或改變,應進行可行性評估,客觀分析影響,提升開放使用的社會效益。調整或改變功能應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文物建筑開展宗教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條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參照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社區(qū)服務:祠堂、會館、書院和圖書館、學校等近現(xiàn)代建筑,可作為社區(qū)書屋、公益講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開展文化活動,發(fā)揮服務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價值、建筑特征、空間規(guī)模等方面具備條件的古建筑和行政、會堂、工業(yè)等功能的近現(xiàn)代建筑,可作為博物館、展示館、美術館或科研展陳場所等,進行文物建筑現(xiàn)狀展示或進行陳列布展,發(fā)揮文化傳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參觀游覽:宮殿、廟宇、園林、牌樓、塔幢、樓閣、古城墻、門闕、橋梁和文化紀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現(xiàn)代建筑,可作為參觀游覽對象,發(fā)揮游憩、紀念和教育功能。
(四)經營服務: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業(yè)等功能的近現(xiàn)代建筑,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小型賓館、客棧、民宿、店鋪、茶室、傳統(tǒng)工藝作坊等經營服務場所,發(fā)揮服務功能。
(五)公益辦公:文廟、書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現(xiàn)代建筑,可作為公益性機構、院校等辦公場所,劃定開放區(qū)域,明確開放時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體、建筑實物展示等方式開放。
第十三條 鼓勵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加強文物建筑價值的發(fā)掘和綜合研究,向社會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識、宣傳文物價值,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
四、開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 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開放方式:
(一)景區(qū)景點中的文物建筑,應盡最大限度向公眾全面開放,可根據(jù)文物建筑特點和開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間游覽等分時段開放方式,提升游客觀光體驗。
(二)具備開放條件的辦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間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開放方式,明確開放區(qū)域和時間。
(三)保存狀況脆弱、敏感度較高的文物建筑,應根據(jù)日承載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參觀游覽預約制。
第十五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重點闡釋和展示其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信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平。
第十六條 文物建筑闡釋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實物陳列展示、建筑圖文信息展覽、設計建筑游線、導覽和講解、應用多媒體和建設網站等方式,說明文物建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及相關的社會、文化、事件、人物關系及其背景,為增進公眾對文物建筑的認知。文物建筑的闡釋和展示應在研究基礎上,采用多種方式真實、準確、生動地展現(xiàn)文物建筑的價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體展示、陳列展示、標識展示、數(shù)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闡釋可采用建立圖文展示系統(tǒng)、解說導覽系統(tǒng),舉辦文化教育活動、文化藝術活動、公眾考古活動等方式。
(三)鼓勵采用新技術、新理念科學闡釋和展示文物建筑的價值。
(四)鼓勵開展公眾參與、體驗、互動式活動。
第十七條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建設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不得影響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風貌,不得改變結構體系,不得損毀文物建筑、影響文物價值。開放使用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序。
(一)應合理控制開放使用范圍、內容和強度,修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開放使用,避免二次裝修、空間改造、設施設備裝配影響文物安全。
(二)裝修應確保建筑結構安全,優(yōu)先使用傳統(tǒng)材料和工藝做法,并符合節(jié)能環(huán)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現(xiàn)狀適用的空間結構和設施設備應優(yōu)先利用。新增設施設備應首先評估對文物建筑結構安全的影響,有利于文物建筑裝飾陳設和結構保護,與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并利于日常巡查、監(jiān)測和維修。
(四)新建設施應充分尊重現(xiàn)有建筑,形式、體量、高度和外觀色彩應與文物建筑相協(xié)調。
(五)加強對捐贈行為的管理,不得以捐贈為名隨意添建建筑、設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條 文物建筑開放應體現(xiàn)公益性和社會性導向,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開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隊伍,提供義務講解和免費服務。
各利益相關方應可通過簽訂合同、協(xié)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用于經營性的開放使用活動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養(yǎng)維護。
五、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十九條 開放使用方應熟知文物保護的基本要求,加強日常開放管理和保養(yǎng)維護。
(一)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實具體負責人和職責分工。
(二)文物建筑產權人、開放使用人應簽訂協(xié)議,明確文物安全、保養(yǎng)維護、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文物建筑的日常開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時向社會公布開放信息。
(二)應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規(guī)則》等相關安消防法律法規(guī),落實安消防責任和措施,配備安消防設施設備,規(guī)范用火用電行為,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檢查、記錄和相關培訓工作。
(三)定期評估開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開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邊社區(qū)滿意度等,并根據(jù)評估結果作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文物建筑的日常保養(yǎng)維護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點巡查游客量大、開放時間長、使用頻率較高的區(qū)域,了解、記錄文物建筑內電力、電信、燃氣、供暖、給排水等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養(yǎng)維護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構架、樓地面、月臺、臺明、欄桿等脆弱、易損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駁岸、游步道、護坡等安全隱患部位,按技術規(guī)程開展保養(yǎng)維護工作。發(fā)現(xiàn)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文物建筑開放使用方開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術動態(tài)監(jiān)測文物安全、環(huán)境狀況、參觀人流和活動情況等,監(jiān)測數(shù)據(jù)建檔保管。
(二)建立公眾信息平臺,利用網絡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信息,促進本地居民、游客、專家學者、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等參與文物保護交流與合作,優(yōu)化開放使用,推動文化建設。
1. 文物建筑開放參考流程
2.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 文物建筑闡釋與展示參考要點
4. 文物建筑開放使用建設與設施布置參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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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
為進一步促進文物合理利用,推動文物建筑開放工作,明確開放使用的條件、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提高開放的主動性、公益性,結合2017年試行以來的情況,我局對《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文物保發(fā)〔2017〕23號)進行了局部調整,現(xiàn)將調整后的《文物建筑開放導則》正式印發(fā),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請各有關單位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zhí)行。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4日
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導和規(guī)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根據(jù)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安部《古城鎮(zhèn)古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和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本《導則》在編制過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災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筑防火技術措施設計和實施的經驗,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后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現(xiàn)場勘察與風險分析、消防總體布局、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備用電源、配電設計。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編制。 前言 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導和規(guī)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根據(jù)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公安部《古城鎮(zhèn)古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和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國家文物局組織編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 本《導則》在編制過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災風險評估為基礎,通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文物建筑防火技術措施設計和實施的經驗,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廣泛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最后經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現(xiàn)場勘察與風險分析、消防總體布局、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滅火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備用電源、配電設計。 本《導則》由國家文物局、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編制。 1 總則 1.0.1 為加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導和規(guī)范文物建筑防火設計,預防文物建筑火災的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導則。本導則的編制依據(jù)詳見附錄。 1.0.2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宜以文物保護規(guī)劃、消防安全專項規(guī)劃等為基礎。內容包括:(1)文物建筑本體防火設施設備的配置與完善;(2)為保護文物建筑所涉及周邊區(qū)域的消防基礎設施的配置與完善;(3)文物建筑本體及周邊消防安全總體布局。 1.0.3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時,應優(yōu)先利用或者改造現(xiàn)有的消防基礎設施,并避免對文物本體及其環(huán)境風貌造成影響或者破壞。 1.0.4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前,應對防護對象進行現(xiàn)場勘查和火災風險分析。 1.0.5 文物建筑防火設計選擇的電器設備和線纜應適應當?shù)刈匀画h(huán)境條件。 1.0.6 本導則適用于不可移動文物中木結構、磚木結構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建筑。 1.0.7 本導則中未提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 2 名詞 2.0.1 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 依法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防護對象包括文物建筑本體及保護范圍內與文物建筑毗鄰的、不能進行防火分隔的其它建(構)筑物。 2.0.2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區(qū) 依法劃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防護對象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以外、建設控制地帶內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構)筑物。 2.0.3 消防道路 根據(jù)文物建筑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的,供一般消防車、小型消防車、消防摩托車以及手抬機動消防泵通行和人員疏散的道路。 2.0.4 消防分區(qū) 為避免火災蔓延,對集中連片文物建筑群,采用適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獨立防火區(qū)域。 3 現(xiàn)場勘察與風險分析 3.0.1 現(xiàn)場勘察應全面詳細地調查了解建筑防火、消防救援條件、消防設施現(xiàn)狀及火災危險源等有關情況,至少應包括表3.0.1的內容。 表3.0.1 現(xiàn)場勘察內容 類別分項勘察內容 建筑防火火災荷載建筑本體,可燃家具、裝飾,商業(yè)經營產品,倉儲物品等 建筑參數(shù)單體建筑高度、層數(shù)、面積,區(qū)域建筑面積或占地面積 耐火等級單體建筑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材質 防火間距單體建筑之間、院落之間、建筑群間 消防分區(qū)防火隔離帶、消防道路、防火墻等防火分隔措施 疏散條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數(shù)量及寬度,最遠疏散距離 消防救援條件消防站、點設備完善情況;能否滿足5分鐘到達火點要求 消防控制室位置、面積、設備配置能否滿足使用要求 救援場地消防撲救面,消防撲救場地,消防裝備到達條件 消防道路道路凈尺寸、通行狀況 消防設施現(xiàn)狀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水源,已有管網供水壓力、流量、管道埋深等,管材,室內外消火栓數(shù)量、栓口壓力、使用完好度;水帶、水槍、輕便消防水龍等完整情況,必要時調研極端條件下管網壓力、流量等 消防滅火設施自動噴淋系統(tǒng),移動水噴霧滅火裝置,消防水炮,氣體滅火系統(tǒng),建筑滅火器 自動報警系統(tǒng)是否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已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消防廣播、火災聲光報警器等設備選型及設置是否合理,自動報警系統(tǒng)能否可靠工作 配電系統(tǒng)消防電源可靠性,備用電源設置;消防配電線路選型及敷設、消防設備的控制或保護電器等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消防聯(lián)動控制的設置是否可靠;整體消防配電系統(tǒng)能否滿足文物消防安全的需要 應急照明備用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燈具或標識的設置情況;應急照明燈具自帶電源的完好情況 火災危險源可燃物易燃易爆場所和設施;炊事明火;煙囪設置;可燃物堆放;可燃液體的種類和儲量 燃氣燃氣使用和存放場所;燃氣鋼瓶的容量,與灶具安全距離;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氣管道;沼氣使用情況 電氣火災隱患配電箱材質及安裝方式、配電線纜的敷設、配電系統(tǒng)絕緣、配電保護措施,終端用電設備是否滿足電氣火災防范要求 雷擊有無防直擊雷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是否完整有效 注:現(xiàn)場勘察情況應附有相應現(xiàn)場照片及說明?,F(xiàn)場勘察時,沒有消防設施或者缺少某類消防設施的,應在勘察報告中予以說明。 3.0.2 資料收集宜包括表3.0.2的內容。 表3.0.2 資料收集內容 類別 內容 圖紙及說明書 文物消防安全專項規(guī)劃圖 文物保護規(guī)劃圖及說明書 已有的消防設施施工圖 文物建筑測繪圖 自然地理 位置、地形、水文、氣象 社會經濟 區(qū)域定位、區(qū)域內人口、企業(yè)數(shù)量、經濟發(fā)展水平 區(qū)域易燃易爆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場所的數(shù)量、分布 火災歷史數(shù)據(jù) 文物建筑所在行政區(qū)域近五年的火災數(shù)量 致火原因及其分析 消防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情況 文物建筑管理單位和使用人的專業(yè)與業(yè)余消防組織的基本情況 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3.0.3 根據(jù)現(xiàn)場勘察及資料收集情況,客觀科學地分析火災風險,明確需防護的對象和范圍,提出有針對性的火災危險源控制措施和防火技術措施。 4 消防總體布局 4.1 消防分區(qū) 4.1.1 設置消防分區(qū),應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環(huán)境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單個消防分區(qū)的占地面積宜為3000m2~5000 m2。 4.1.2 消防分區(qū)宜根據(jù)地形特點,采用既有的防火墻、道路、水系、廣場、綠地等措施劃分。確有困難時,可采取其它增強措施。在不影響文物建筑環(huán)境風貌的基礎上,可拆除個別阻礙消防分區(qū)設置的非文物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區(qū)的劃分。 4.1.3 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與控制區(qū)之間,宜采取道路、水系、廣場、綠地等防火隔離帶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進行分隔。 4.2 消防道路與其消防裝備 4.2.1 消防道路應滿足消防裝備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設置環(huán)狀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車通行的盡端路應設置回車場地。 4.2.2 對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宜按表4.2.3配置消防車輛或手抬機動消防泵。 表4.2.3 消防道路與消防裝備對應表 消防道路凈寬度(m) 消防裝備 ≥4 一般消防車 3~4 小型消防車 2~3 消防摩托車 <2 手抬機動消防泵 4.3 安全疏散 4.3.1 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內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兩個;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述要求時,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時在內的人數(shù)。 4.3.2 安全疏散通道均應在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標識。 4.4 消防點和消防控制室 4.4.1 距離最近的消防站接到出動指令后5分鐘內不能到達的文物建筑所在區(qū)域,應合理設定消防點。消防點的設定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結合消防道路現(xiàn)狀、消防救援裝備配置情況,以 5分鐘內到達火點為標準選址、布置。 2 優(yōu)先利用原有建筑及場地設置,建筑面積不宜小于15 m2;嚴寒、寒冷地區(qū)應采取保溫措施。 3 設有明顯標識。 4 消防點消防裝備配置應滿足表4.4.1的要求。 表4.4.1 消防點消防裝備配置 消防車配備數(shù)量 手抬機動消防泵 移動式水帶卷盤或水帶槽 水帶 水槍 滅火器 人員配備數(shù)量 消防員配套裝備 1輛(小型消防車、灑水車、消防摩托車) 2臺 2個 50~300m 2套 ≥2個 ≥2人 手持移動式對講機、呼吸器、頭盔、面罩等 4.4.2 消防控制室宜設于消防點內。 5 消防給水系統(tǒng)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設置應根據(jù)文物建筑的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huán)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5.1.2 寒冷和嚴寒地區(qū)及其它有結凍可能的地區(qū),消防給水系統(tǒng)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5.2 消防水源 5.2.1 消防水源可由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 5.2.2 具備給水管網條件的,應充分利用給水管網條件設置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給水系統(tǒng)可與生產、生活給水系統(tǒng)合用,并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生產、生活用水污染,且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或給水管網條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應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 5.2.3 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水井、水窖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保證枯水期的消防用水量,其保證率應為90%-97%。 2 防止被可燃液體污染。 3 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懸浮物等物質堵塞消防水泵的技術措施,并應采取確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應有取水碼頭及通向取水碼頭的消防車道;當天然水源在最低水位時,消防車吸水高度不應超過6m。 5.2.4 當設置消防水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按火災延續(xù)時間內,將其作為消防水源的滅火系統(tǒng)用水量之和確定。不同滅火系統(tǒng)的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表5.2.4的規(guī)定: 表5.2.4 不同滅火系統(tǒng)的火災延續(xù)時間 滅火系統(tǒng) 火災延續(xù)時間(h) 室內、外消火栓滅火系統(tǒng)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3 其它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建筑 2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 1 消防水炮滅火系統(tǒng) 2 2 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3 供消防車或手抬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吸水口,且不宜少于2處,并宜設在建筑物外墻倒塌范圍以外;當消防水池在最低水位時,消防車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m。 4 寒冷和嚴寒地區(qū)及其它有結凍可能的地區(qū),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5.2.5 有條件的地區(qū),宜結合地勢設置高位水池作為消防水池。 5.3 消防泵房 5.3.1 消防泵房的設置應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泵組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 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滿足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5.3.2 消防泵房應有不少于2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 5.4 室外消火栓系統(tǒng) 5.4.1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應布置成環(huán)狀。其埋深應根據(jù)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5.4.2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鑄鐵管、鋼絲網骨架塑料復合管或加強防腐的鋼管等管材,室內、外架空管道應采用熱浸鋅鍍鋅鋼管等金屬管材,并應按下列因素對管道的綜合影響選擇管材和設計管道: 1 系統(tǒng)工作壓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質; 4 管道的耐腐蝕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礎、機動車和鐵路等其他附加荷載的影響; 6 管道穿越伸縮縫和沉降縫。 5.4.3 向室外消火栓環(huán)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 條,當其中1 條發(fā)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環(huán)狀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內,每段內消火栓數(shù)量不宜超過2 個。 5.4.4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應至少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個,直接用于撲救室外火災而非用于消防車取水的消火栓,可選用兩個DN65 的栓口。 5.4.5 室外消防給水采用低壓給水系統(tǒng)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MPa;室外消防給水采用常高壓和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時,室外消火栓宜配置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室外消火栓在庭院內設置時應采用室內消火栓,并符合GB50974-201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7.4節(jié)的規(guī)定。 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應符合表5.4.6的規(guī)定。 表5.4.6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 類別 消火栓間距(m) 消火栓保護半徑(m) 未設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 20~50 -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區(qū)及設有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 30~60 80 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區(qū)以外區(qū)域 60~120 150 5.4.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有可能結冰的地區(qū)宜采用干式地上式消火栓;嚴寒地區(qū)宜設置消防水鶴。當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時,應設明顯的永久性標志;當?shù)叵率绞彝庀鹚ǖ娜∷谠诒鶅鼍€以上時,應采取可靠的保溫措施。 5.4.8 道路條件許可時,室外消火栓距臨街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邊線距離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應小于5m;文物建筑是重檐結構的,應按頭層檐高計算。道路寬度受限時,在不影響平時通行和火災使用的前提下,可靈活設置。 5.4.9 室外消火栓給水管道宜埋地敷設,且不得擾動破壞相臨文物建筑基礎。 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4.10的規(guī)定,建筑體積按兩座相鄰建筑的體積V(m3)中最大者確定。 表5.4.1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體積(m3)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V>20000 用水量(L/s) 15 20 25 30 40 注:文物建筑集中分布且占地面積大于1公頃時,按2次火災計算用水量。 5.5 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 5.5.1 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內消火栓室外設置。當必須設置在文物建筑內部時,應減少對被保護對象的明顯影響。有傳統(tǒng)彩畫、壁畫、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內部,不得設置室內消火栓。 5.5.2 文物建筑內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應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5.5.3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tǒng)應采用常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5.3的規(guī)定,火災延續(xù)時間不應小于表5.2.4的規(guī)定。 表5.5.3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體積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時使用水槍數(shù)量(支) V≤10000m3 20 4 V>10000m3 25 5 5.5.4 設置室內消火栓時,各層任意部位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充水柱不小于10m,消火栓間距不應大于30m、并置于便于使用的地方。 5.5.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道應布置成環(huán)狀,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相連接的進水管不應少于2 條。 6 消防滅火設施 6.1 消防滅火設施的適用場所 6.1.1 適用于不同場所的消防滅火設施,可按表6.1.1選用: 表6.1.1 消防滅火設施參考選用表 消防滅火設施 適用場所 限制場所 靜水水源 (如太平池、水缸等儲水設施、容器) 無結凍地區(qū),且未設室內消火栓的文物建筑 - 固定消防水炮 滅火系統(tǒng) 室外,且室外場所具備作用空間,火災危險性較高的文物建筑,且文物建筑能滿足固定消防水炮的適用范圍和使用要求,水炮對保護對象危害小 室內空間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 有較大火災危險的近現(xiàn)代磚石結構的文物建筑和用于住宿、餐飲等經營性活動的民居類文物建筑 有傳統(tǒng)彩畫、壁畫、泥塑、藻井、天花等的文物建筑 氣體滅火系統(tǒng) 空間密閉、用作文物庫房,且?guī)觳匚奈镞m宜使用氣體滅火系統(tǒng)的文物建筑 其它場所 滅火器、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 所有文物建筑 - 6.2 自動滅火設施 6.2.1 文物建筑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對保護對象無損壞的自動滅火系統(tǒng)或自動滅火裝置。 6.2.2 文物建筑采用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優(yōu)先采用無管網式系統(tǒng)。在有人值守的情況下,啟動裝置應為手動控制。 6.2.3 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tǒng)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數(shù)量不應少于兩門,設置位置應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夠完全覆蓋被保護文物建筑,并具備隱蔽性。 2 消防水炮平臺的設計應滿足消防水炮正常使用,結構強度應滿足消防水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并應隱蔽設置,與周邊建筑風貌相協(xié)調。 3 消防水炮應具有霧化功能。 6.2.4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設計應按中危險級I級,噴水強度6L/min/m2,作用面積160m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宜與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給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6.2.5 氣體滅火系統(tǒng)設計參數(shù)應按A類火災場所選取。噴頭的布置應使氣體滅火劑噴放后在防護區(qū)內均勻分布;噴頭出口射流方向離文物、文物建筑表面的距離不宜小于0.5m。 6.3 滅火器 6.3.1 文物建筑應按嚴重危險級配備滅火器。 6.3.2 應選擇對受保護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滅火器。 6.3.3 文物建筑每層配置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 具。 6.3.4 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宜多于5 具。 6.4 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 6.4.1 移動式高壓水霧滅火裝置的配置應按照現(xiàn)行有關標準執(zhí)行。 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存在較大火災危險、且具備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條件的文物建筑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7.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將現(xiàn)場的實時報警信息完整、準確、可靠地傳送到消防控制室。 7.1.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在確認火災后啟動消防分區(qū)的所有聲光報警器和消防廣播。 7.1.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有聯(lián)網功能。 7.2 系統(tǒng)設計 7.2.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形式根據(j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16選擇。 7.2.2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和系統(tǒng)設備的設置應遵循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jù)被保護文物建筑的特點、自然環(huán)境等條件,采用簡單、實用、可靠,且對文物建筑影響最小的形式。 7.2.3 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jù)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 7.2.4 火災探測器的布置宜采用重點保護與區(qū)域監(jiān)測相結合的方式,突出重點。特別重要的文物建筑或場所應采用雙重保護。 7.2.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宜設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位置應明顯和便于操作。 7.2.6 火災聲光警報器宜設置在疏散通道、建筑內部拐角等處的明顯部位,且不宜與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設置在同一墻面上。 7.2.7 消防專用電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消防水泵房,文物建筑的重點部位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分機; 2 有人值班的殿堂宜設置消防電話分機; 3 設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或消火栓按鈕的重要部位宜同時設置消防電話插孔;并選擇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7.2.8 文物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設備與消防控制室報警總線采用有線方式連接有困難時,應設置人工火災警報裝置及獨立式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應通過無線方式與消防控制室聯(lián)網。 7.2.9 在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和控制區(qū),宜在其周邊選擇適當?shù)母呶辉O置能完全覆蓋保護區(qū)、基本覆蓋控制區(qū)的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7.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7.3.1 為便于疏散,正常照明線路應在人員疏散后再切斷。 7.3.2 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應設置完善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7.3.3 文物建筑內無自然照明且有人員活動的場所,對疏散距離超過20m的內走道,應設置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燈具,疏散走道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低于1Lx。 7.3.4 消防控制室、配電室及值班室等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yè)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 消防備用電源 8.0.1 消防設備除正常電源外應設置備用電源。 8.0.2 備用電源采用柴油發(fā)電機組時,柴油發(fā)電機房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機房不應設于文物建筑內,且應與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離; 2 機房應靠近消防泵房設置,且便于機組運輸及安裝; 3 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總存儲量不超過1m3; 4 機組的煙氣排放、噪音污染應達到環(huán)保要求。 9 配電設計 9.1 一般規(guī)定 9.1.1 文物建筑內應嚴格用電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極其重要價值的文物建筑內部,除展示照明和監(jiān)測報警等用電外,不宜進行其他用電行為。 9.1.2 文物建筑內現(xiàn)有的配電設備、線路、保護電器等,當選型和安裝不滿足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和防火要求時,應進行改造設計。 9.1.3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 9.1.4 有電氣火災危險的文物建筑應設置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且應將報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傳入消防控制室。 9.1.5 配電線路的保護導體或保護接地中性導體應在進入文物建筑時接地,進入文物建筑后的配電線路N線與PE線應嚴格分開。 9.1.6 文物建筑的配電箱外殼應為金屬外殼,箱體電氣防護等級室內不應低于IP54,室外不應低于IP65。 9.1.7 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燈具附件無危險高溫。各種開關應采用密閉型。 9.2 設備和管線安裝 9.2.1 設備和管線宜明裝,配電線路應穿金屬導管保護。 9.2.2 室內配電線路埋地敷設時,應穿壁厚不小于2.0mm的熱鍍鋅金屬導管保護。管線應敷設在夯實的基礎土層,并采取固定措施。 9.2.3 室外配電線路宜采用埋地敷設,在進入室內時,應優(yōu)先利用原有金屬管路采用小口徑頂管作業(yè)進入室內。 9.2.4 設備及管線不應在集中儲存的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附近安裝。 9.2.5 設備和管線的安裝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配電線路不宜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敷設。 9.2.6 文物建筑室內、外設置的管線和設備安裝時,應避免在清水墻面或梁、檁、柱、枋等大木構件上釘釘、鉆眼、打洞,安裝位置宜隱蔽、安全。管線和設備安裝不應影響文物建筑的維修、保養(yǎng)和使用。 9.2.7 管線和設備安裝需增加構造柱及框架時,應與建筑內主體結構保持安全距離,安裝固定宜采用箍、戧、卡等形式。對接觸的文物應采取有效、可逆的保護措施,不應對文物本體造成損壞。 9.2.8 有彩畫、壁畫、雕刻、石刻、隔扇、多寶閣、落地罩、室內外各類裝飾以及題名、題記等的建筑構件上,不應設置管線和設備。 9.2.9 配電設備不應安裝在明火和熱源附近,亦不應安裝在木質等可燃構件上。配電設備外殼距可燃構件不應小于0.3m。 9.2.10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9.2.11 配電管線不能利用原有孔洞、間隙安裝時,應選擇可修補的墻體、基礎或構件,穿越后應按原工藝修補并封堵,且不應對洞口周圍產生損傷。 9.2.12 室內明敷設管線安裝時,應橫平豎直、排列整齊。管路與終端、彎頭中點、接線盒或過路盒、電氣器具等的邊緣距離應在375px~1250px 范圍內固定。 9.2.13 明敷于墻體或者構件上金屬導管,應采用箍、卡等配件固定。 9.2.14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牢固可靠。配電線路接頭兩側、箱盒兩側的金屬導管以及金屬導管與箱盒的跨接宜為焊接,明火焊接不應在文物建筑室內進行。 9.2.15 明暗管的過渡連接,可通過暗配接線盒與明配接線盒重疊安裝。 9.2.16 當金屬導管布線的管路較長或轉彎較多時,應加裝室外防水型拉線盒(箱)或增大管徑,便于日后維護。 9.2.17 1kV及以上等級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文物建筑防火保護區(qū)和控制區(qū)。 9.3 接地 9.3.1 用電設備的外露金屬外殼應與線路的PE線做可靠的電氣連接,穿線金屬導管應相互可靠連接,且在用電設備、接線盒及配電箱處與PE線接線端子連接。 9.3.2 建筑物設有防雷擊保護裝置時,配電線路的PE線與防雷裝置應做可靠的等電位連接。 附錄 編制依據(jù) A.0.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A.0.2 行政法規(guī) 《消防監(jiān)督條例》、《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各地制定的消防條例等 A.0.3 行政規(guī)章 《古建筑消防管理規(guī)則》 A.0.4 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 除本導則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下列規(guī)范和標準均可應用于本文件。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室外給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3-200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974-2014 《氣體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370-2005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338-2003 《細水霧滅火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898-2013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50193-93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 50140-2005 《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52-2009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guī)范》GB 50055-2011 《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 50054-2011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 50217-200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GB/T50065-2011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201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116-2013 《電氣火災監(jiān)控系統(tǒng)》GB 14287-2014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GB 17945-2010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16 -2008 A.0.5 國務院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號);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公消[2014]99號);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古城鎮(zhèn)和村寨火災防控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公消[2014]101號); 國家文物局《關于申報"文物消防安全百項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文物督函[2014]177號),《關于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申報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發(fā)[2014]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