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九條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程序予以辦理。

申請增加許可證類別或者提高許可證等級的,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未出現下列情形的,應予受理:

(一)發(fā)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fā)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三)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轉讓許可證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本單位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轉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并提交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有效期延續(xù)的,還應分別提供在其許可范圍內的 330(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相關業(yè)績材料。

派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xù)并補辦相應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損毀或遺失的,應當及時向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許可證補辦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補發(fā)許可證。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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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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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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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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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 最新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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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yè)績材料。

第十一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關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可承繼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yè)績;其他新設單位同時申請該類別許可證的,按首次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guī)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

第七條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30 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10 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5 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0 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

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 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 15%。

(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1.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 5 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

2. 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 3 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職稱。

(三)專業(yè)技術及技能人員

1.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 50 人、30 人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 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10 人;

2. 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 10 人和 5 人;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 15 人和 5 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 8 人和 3 人。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各類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可由本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應專人專崗。

第九條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相應條件外,還應具有下列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yè)績:

(一)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最近 3 年內應分別具有從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安裝活動業(yè)績,且質量合格;在此期間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yè)務的最高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分別不少于 2 億元、1 億元和 3000 萬元;

(二)申請一級至三級承修類或承試類許可證的,最近 2 年均應分別具有從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維修或試驗活動業(yè)績。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xù)常見問題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怎么辦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去辦理   1、《電力承裝(修、試)單位資質年度審核表》;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電力承裝(修、試)單位手冊》原...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應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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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都有哪些???

    具備下列條件: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guī)范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促進電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jiān)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fā)、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qū)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fā)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證。除國家能源局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對派出機構實施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依法對轄區(qū)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下列事項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一)依法取得許可證的情況;

(二)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情況;

(三)依法使用許可證的情況;

(四)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情況;

(五)遵守國家有關轉包或者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規(guī)定的情況;(六)遵守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派出機構報送信息:

(一)人員、資產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自發(fā)生重大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報告;

(二)解散、破產、倒閉、歇業(yè)、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之日起十日內向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報告;

(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事故發(fā)生地派出機構報告;

(四)發(fā)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應當自有關主管機關作出事故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事故發(fā)生地派出機構報告。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事項,事故發(fā)生地不屬于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管轄的,事故發(fā)生地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

第二十六條 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yè)遵守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制度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電網企業(yè)對用戶受電工程依法實施檢查及竣工檢驗,應當查驗施工企業(yè)是否具有許可證;對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應當立即向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派出機構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業(yè)務組織技術鑒定;

(五)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按照國家關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承裝

(修、試)電力設施單位信用監(jiān)管,并與“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相結合,采取差異化監(jiān)管措施,不斷提升信用監(jiān)管效能。

第二十九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人員、資產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已不符合相應許可證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許可證條件的,派出機構應根據其實際具有的條件,重新核定許可證的類別和等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撤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

(一)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撤銷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許可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基于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注銷手續(xù):

(一)許可有效期屆滿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延續(xù)或者延續(xù)申請未批準的;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因解散、破產、倒閉、歇業(yè)、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第三十三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派出機構撤銷許可,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未作規(guī)定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未作規(guī)定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fā)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由派出機構依法降低許可證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手續(xù)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電力企業(yè)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發(fā)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電網企業(yè)發(fā)現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及時報告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向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派出機構及其從事監(jiān)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依照《電力監(jiān)管條例》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中所稱“ 以上”、“ 以下”、“ 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 許可證由國家能源局統(tǒng)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令第 28 號)同時廢止。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xù)文獻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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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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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8號令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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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6頁

評分: 4.4

第 28號令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12 月 9 日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現將修訂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布,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主 席 王旭東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令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管理,規(guī) 范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行為,維護承裝、承修、承試 電力設施市場秩序,保障電力安全,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 條例》、《電力監(jiān)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 (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 證 )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fā)、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負責 指導、監(jiān)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fā)和管理。 電監(jiān)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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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一條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二條取得一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5座;

2.330千伏以上架空線路300公里或者220千伏架空線路500公里;

3.220千伏以上電纜線路80公里或者跨越塔標高100米以上的跨越工程1項。

(四)最近3年內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yè)務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7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5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yè)一級注冊建造師15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1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70人以上,特種電工20人以上且各專業(yè)人數不少于5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3人以上,安裝工長20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5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取得二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22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4座或者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6座;

2.220千伏架空線路400公里或者110千伏架空線路500公里;

3.220千伏電纜線路40公里或者110千伏電纜線路80公里。

(四)最近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yè)注冊建造師6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9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且各專業(yè)人數不少于3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2人以上,安裝工長12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4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條取得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最近3年內承擔過下列第1子項所列工程以及第2、第3子項所列工程任意一項,且工程質量合格:

1.1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站2座或者10千伏電壓等級變電工程4項;

2.110千伏線路200公里或者10千伏線路400公里;

3.110千伏電纜線路40公里或者10千伏電纜線路100公里;

(四)最近3年內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五)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六)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10人以上;

(七)電力相關專業(yè)注冊建造師2人以上;

(八)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8人以上且各專業(yè)人數不少于2人;

(九)專職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6人以上;

(十)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3人以上;

(十一)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十二)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3人以上,特種電工5人以上且各專業(yè)人數不少于1人;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3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2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預算、質檢人員各1人以上,安裝工長2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1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七條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八條取得一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3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8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5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5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取得二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6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5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4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條取得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維修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1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4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5人以上,特種電工7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3人以上;

(八)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取得四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2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2人以上,特種電工4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取得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5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維修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8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4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維修機具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第十四條取得一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48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2年以上從事33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或者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220千伏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3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3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10人以上,特種電工15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5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yè)試驗室和試驗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場所及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24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1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20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25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8人以上,特種電工10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4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yè)試驗室和試驗2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場所及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取得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三)連續(xù)3年以上從事10千伏以上線路及變電設施試驗活動的經歷;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五)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15人以上;

(六)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10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3人以上,特種電工6人以上;

(七)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專職安全監(jiān)督人員3人以上;

(八)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6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yè)試驗室和試驗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九)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取得四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10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6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3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yè)試驗室和試驗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凈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yè)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yè)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yè)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設備;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根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jiān)管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發(fā)電企業(yè)、輸電企業(yè)和供電企業(yè)等遵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制度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負責指導、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電監(jiān)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qū)內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依法嚴肅查處違規(guī)行為,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電監(jiān)會。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

派出機構通過核查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年度自查材料、信息報送及分析等非現場監(jiān)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現場監(jiān)管方式,履行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

派出機構對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是否持續(xù)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取得許可證單位的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從業(yè)人員等發(fā)生變化,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予以復查。逾期不改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其實際條件重新核定許可證的類別和等級;不符合許可證最低等級法定條件的,應當撤銷許可,按照規(guī)定辦理許可注銷手續(xù)。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按照規(guī)定申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xù)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派出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一)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書面決定,許可證有效期起始日為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日次日;

(二)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延續(xù)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單位,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延續(xù)的理由。

未獲得許可證有效期延續(xù)的單位,可以重新申請許可證。重新申請取得的許可證,應當重新編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延續(xù)或者延續(xù)申請未被批準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許可注銷手續(xù)。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

派出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是否存在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派出機構發(fā)現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是否存在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一)未將其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依法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二)施工現場實際施工人與中標單位或者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之間不存在資產產權關系或者統(tǒng)一的財務核算關系的;

(三)其他涉嫌非法轉讓許可證的。

本條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關系的人員。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

派出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是否存在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個人或者分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當對其是否存在違反許可證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一)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二)以勞務分包等名義將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交由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

(三)其他涉嫌違反許可證制度的。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

派出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分支機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子公司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獨立申請許可證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的分公司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備案。經備案的分公司可以以總公司名義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并由總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設立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分公司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向本單位所在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許可證復印件,分公司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二)分公司章程或者設立分公司的文件;

(三)本辦法實施后新設立的分公司,提供本單位設立分公司開辦資金的證明;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但未備案的分公司,提供能夠反映分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本單位合并年度會計報表;

(四)對分公司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授權書;

(五)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分公司負責人、技術和安全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分公司有關人員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派出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轄區(qū)以外設立的分公司備案后,分公司在備案的派出機構轄區(qū)內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視同已經向備案的派出機構報告。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但未備案的分公司,其備案的時間由派出機構具體規(guī)定。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變更、撤銷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分公司的,應當按照前條規(guī)定的程序分別向本單位所在地以及變更、撤銷的分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分公司的,提交變更后分公司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二)撤銷分公司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派出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遵守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制度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應當按照頒發(fā)許可證派出機構的規(guī)定,對本單位遵守許可證制度等的情況進行自查,每年以電子信息或者紙質材料等形式報送下列材料:

(一)自查報告;

(二)許可證副本;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設立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分公司的,提供本單位與分公司的合并年度會計報表,以及各分公司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五)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單位的財務狀況,注冊資本、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從業(yè)人員等的變化情況;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情況,以及業(yè)務分包、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設立、跨區(qū)作業(yè)等情況;

(三)遵守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制度情況;

(四)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以及相關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等情況;

(五)其他相關情況。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分公司的有關情況。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報送自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抽查。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未按照派出機構規(guī)定報送年度自查材料的,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派出機構向社會公告,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施工現場下列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一)施工現場實際施工人與中標單位或者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是否一致,是否取得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從業(yè);

(二)是否存在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情形;

(三)是否將承包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個人,或者分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

(四)跨區(qū)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是否按照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

(五)分公司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是否按照規(guī)定備案;

(六)在用戶受電、送電裝置上作業(yè)的人員是否全部取得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注冊;

(七)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

(八)需要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派出機構應當將有下列情形的單位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一)發(fā)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他人向電力監(jiān)管機構投訴、舉報的;

(三)技術、安全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變動頻繁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年度自查材料的;

(五)派出機構認為應當抽查的其他情形。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派出機構根據年度自查材料的審查情況以及其他日常監(jiān)督管理情況,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遵守許可證制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年度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等次記錄在許可證副本上。

年度綜合評價等次為良好或者一般的,在許可證副本上加蓋監(jiān)督檢查戳記以及評價等次,發(fā)還許可證副本;年度綜合評價等次為差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許可證副本上加蓋監(jiān)督檢查戳記以及評價等次,發(fā)還許可證副本。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派出機構應當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年度綜合評價等次記錄在其許可證信用檔案中。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fā)電企業(yè)、輸電企業(yè)和供電企業(yè)應當健全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生產管理制度,將許可證作為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必要條件;在業(yè)務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發(fā)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yè)應當健全用戶工程報裝制度,應當在受理電力用戶用電申請環(huán)節(jié)告知用戶需委托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受電設施施工;應當嚴格履行查驗義務,在用戶受電工程中間檢查、竣工檢驗環(huán)節(jié)查驗施工單位是否取得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從業(yè)。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發(fā)現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發(fā)電企業(yè)、輸電企業(yè)和供電企業(yè)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可以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依法需要做出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被責令整改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派出機構;派出機構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對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派出機構可以約談其負責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派出機構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法進行處理。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個人或者分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的,由施工地派出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分公司進行備案的,由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所在地的派出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發(fā)電企業(yè)、輸電企業(yè)、供電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一)本單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yè)務由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承擔的;

(二)未履行查驗義務,存在用戶受電工程由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的單位、個人承擔的。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轄區(qū)外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行為發(fā)生地的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將其違法違規(guī)事實、處理結果抄告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

需要作出降低許可證等級、變更許可證類別處理,以及需要辦理許可注銷手續(xù)的,由頒發(fā)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作出決定并實施。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

派出機構查處偽造、涂改以及倒賣許可證等違法行為,發(fā)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等規(guī)定及時移送案件。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對于應當注銷的許可,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手續(xù),派出機構可以通過公告注銷。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三十日,視為許可被注銷。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電力監(jiān)管機構實施許可證監(jiān)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電力監(jiān)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一共有五個等級,辦理時只能從五級或四級開始申請辦理。申請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或五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許可證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6)電工作業(yè)人員登記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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