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xiàn)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5%)×1.5%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 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 5%)×5%
第九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第十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十三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不動產登記一般是不需要收費的哦,不過需要提交一些稅率而已,最好是去當?shù)氐牡怯洸块T去詢問一下,填寫你個人的相關信息哦,給你說說吧。 ?第一,據(jù)我了解,我們廣東的話這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開發(fā)商付的,按銷售不...
樓主應該搞清楚一個增值稅的概念的,增值稅實際上在購買原材料的時候是沒有收取的,只是在銷售的流程當中收取的一個稅收 根據(jù)現(xiàn)在的一個流程來說,僅僅是條例已經(jīng)出來了的,但是現(xiàn)在還是處于一個政策的一個推動的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同時部分項目實行簡易辦法、或預征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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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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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不動產增值稅稅務處理變得較為復雜,同時,財政部也發(fā)布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6]22號)予以規(guī)范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之前的規(guī)定相比也有較多差異。本文通過案例比較了增加、持有、減少不動產相關業(yè)務的增值稅會計核算,為會計實務操作者提供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現(xiàn)將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yè)稅)]÷(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 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除。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4日
2016年1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是指各類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個人包括個體經(jīng)營者、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公民等。
區(qū)分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與非納稅人的關鍵在于看其是否因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而取得了收益,只要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而取得收益的單位和個人,就是土地增值稅納稅人。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