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地????區(qū) 鐵嶺市
類????型 辦法 關????于 招標投標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鐵嶺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鐵嶺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暫行辦法》(鐵嶺市人民政府第38號令)同時廢止。

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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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jīng)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

市、縣(市)區(qū)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財政、國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六條 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確定招標投標的范圍。積極推行和規(guī)范政府采購、科研課題、特許經(jīng)營權、土地使用權出讓、藥品采購、物業(yè)管理等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有土地、礦產資源的項目。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范圍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范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土地、礦產資源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游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含經(jīng)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范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裝飾工程(含室內裝飾)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縣級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區(qū)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項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五)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符合上述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委報市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專利權保護,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者技術規(guī)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下進行。

第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jīng)核準;

(三)按國家或省規(guī)定需履行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及建設規(guī)劃用地審批等手續(xù)的,有關審批手續(xù)已辦理完畢;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文件應當如實載明上述條件并應包括招標投標及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容。

推行無標底招標、合理低價中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jīng)驗或者經(jīng)歷;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招標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guī)烨闆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程序和條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決定不進行招標,但應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投標總價的2%以內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形式。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提交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招標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未經(jīng)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泄漏標底。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過程中,不得泄漏保密資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采取公開的方式,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評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二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開標前確定,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評標專家從省專家?guī)祀S機抽取。特殊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并向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jīng)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家、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jīng)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有資格審查文件和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省發(fā)展改革委計劃實施的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執(zhí)法,并對由國家出資融資、經(jīng)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執(zhí)法。建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行為。

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批準的邀請招標、已備案的自行招標,進行行政監(jiān)管。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jù)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標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后書面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jīng)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名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遼寧省招標投標監(jiān)管網(wǎng)設在我市的終端),可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公告,但必須與指定媒體上所發(fā)布的公告一致。

市屬項目招標公告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審查后方可發(fā)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jīng)批準擅自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jù)《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而不發(fā)布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2個以上媒介發(fā)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標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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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文獻

昆明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6.2) 昆明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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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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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鐵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委托相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建筑裝飾裝修及市政工程項目。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要嚴格依照本辦法進行運作。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誠實信用、擇優(yōu)定標的原則,不受地區(qū)、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不能將應招標的工程指定發(fā)包,也不能干擾按規(guī)定確定的中標結果。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具備《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所規(guī)定的條件,不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必須委托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招標。

第七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依法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卡;

(二)已辦理項目報建手續(xù);

(三)建設用地已經(jīng)征用,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建設資金已經(jīng)落實;

(五)依法領取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 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八條 中、省直在本市的建設單位,投資總額人民幣在 3000萬元以上(含 3000萬元)的工程項目的招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鐵嶺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投資總額人民幣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投資總額人民幣在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由工程所在地縣(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相關管理機構審批。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到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

(一)總投資額人民幣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發(fā)包;

(二)總投資額人民幣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根據(jù)工程的具體情況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形式發(fā)包;

(三)總投資額人民幣在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 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項目,或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可以直接發(fā)包,但必須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工程項目直接發(fā)包,應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采取公開、邀請方式招標,必須按照《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編制招標文件,其程序、格式按《范本》編制。

第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現(xiàn)行定額、取費標準、工程類別及有關市場價格資料為依據(jù)。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及風險系數(shù)組成。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標活動。如中止招標活動,除返還投標保證金外,應賠償投標人造成的損失。其賠償額為投標人自參加投標到中止招標期間

的投標成本。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凡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資質等級證書、投標證書的單位,均可按規(guī)定參加與其資質和經(jīng)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投標,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凡聯(lián)合投標的單位其資質和經(jīng)營范圍均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嚴格禁止掛靠投標。

第十四條 參加投標的二級資質以上(含二級)企業(yè)中的具有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經(jīng)理證書的項目經(jīng)理,在承擔當年竣工項目的同時,可承擔一個跨年度工程項目;在具有投標資質的企業(yè)中三級以下(含三級)項目經(jīng)理每年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項目經(jīng)理冒名頂替參加投標者,取消該項目經(jīng)理投標資格兩年。

第十五條 市外單位來我市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應當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核準后進行。

第十六條 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申請書和全部資質信用證明文件,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加蓋投標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印鑒,密封后在有效時間內送達招標人。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報送投標書同時,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數(shù)額,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主持開標、評標、定標活動。開標必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jiān)督下,當眾啟封投標書,并宣讀投標書中的標價及施工工期等主要內容,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且未注明何者有效;

(五)投標報價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價浮動幅度;

(六)投標書逾期送達;

(七)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對投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yè)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確定中標人的時限:從開標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項目不得超過 15 日,其他工程項目不得超過 10 日。

第二十一條 定標由招標人依據(jù)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在中標候選人中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定標后,招標人應持評標、定標報告向管理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申請核發(fā)中標通知書,并在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有權否決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的定標結果,由此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招標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五章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二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30日內,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與中標人應依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guī)定,使用國家或省統(tǒng)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簽訂承發(fā)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q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中標人在簽訂承發(fā)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同時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后退回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定標后,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由中標人負責賠償。

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除向中標人返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當賠償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

嚴格禁止中標人將中標工程項目轉包或非法分包。

第二十六條 加強中標合同管理,合同價、工程最終結算價,原則上應當與中標價一致。但由于設計變更和合同內容調整而引起工程量的變化,可按原中標單價進行調整,其他均應含在風險系數(shù)之中,不做調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招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百,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評定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所有招標投標活動,都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xié)調,對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對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工業(yè)、商貿流通業(yè)、信息產業(yè)、水務、交通等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經(jīng)信、水務、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外經(jīng)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jù)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六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tài)環(huán)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jīng)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影響較大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jīng)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jīng)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jīng)營性開發(fā)項目。

(十)外商、私營企業(yè)和私人投資、捐資,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

(十一)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guī)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采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

上,單項貨物價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fā)項目政府資助費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yè)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四)特許經(jīng)營:

1、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jīng)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jīng)營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jīng)營場所的經(jīng)營權的;

3、出讓年經(jīng)營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jīng)營權的。

第八條 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特許經(jīng)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及規(guī)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jīng)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五)為與現(xiàn)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

(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

經(jīng)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列入省和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jiān)理、管理等服務項目。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批準,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yè)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jīng)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條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

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縣(市、區(qū))管項目經(jīng)市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市管項目經(jīng)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jīng)市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取得了批準:

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

2、貨物及設備采購清單已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認可;

3、勘察、設計、咨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特許經(jīng)營權出讓已經(jīng)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

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

2、貨物采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依法核準項目:

(一)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特許經(jīng)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

(二)經(jīng)濟和信息化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項目進行核準;

(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核準;

(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核準部門要將上述核準情況抄送發(fā)展和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包括:

(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jīng)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準。

招標人對經(jīng)核準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shù)巾椖吭藴什块T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jīng)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jīng)驗的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xù)僅適用于1個項目。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托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平、公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shù)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設有標底的,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qū)和行業(yè)歧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

(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主要技術規(guī)格;

(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

(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評標依據(jù)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

(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

(十)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

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范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

法律法規(guī)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管理、服務者;

(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

(三)與已核準的招標方式、范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

(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系復雜的。

第二十二條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下列方式發(fā)布:

(一)國家和省審批的本市項目,除按規(guī)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外,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二)市、縣(市、區(qū))審批的項目,除在省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fā)布外,還可在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同時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報紙和一家指定網(wǎng)站發(fā)布。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根據(jù)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同時在其他媒體刊登招標公告,其內容應與指定媒體刊登的招標公告完全相同。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的內容包括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對投標人的要求等事項。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發(fā)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招標公告文本、招標方式核準文件和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書等證明材料;公告文本同時報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備案。

擬發(fā)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公告文本及有關證明材料必須在招標文件或招標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的15日前送達指定媒體和項目招標方式核準部門。

第二十六條 指定媒體必須在自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

除國際招標公告外,就同一標段或事項在指定報紙上首次發(fā)布所占版面不超過整版的1/40(字體不小于六號字)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所占版面大于整版的1/40或需多次發(fā)布的,指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報紙可按照商業(yè)廣告有關標準向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超額部分的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土建施工、設備購置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技術較簡單的項目不得少于30日,其他項目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申請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招標人提供相關材料:

(一)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專業(yè)人員和機械設備、管理服務水平等能力;

(二)資信證明;

(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業(yè)績材料;

(四)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接受招標人資格預審合格后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投標被確定為廢標后查詢原因,并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必須全面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各條款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和監(jiān)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文件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組建按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確定。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guī)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shù)據(jù)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六)服務、特許經(jīng)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wǎng)絡工程等,采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七)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采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八)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jīng)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并立即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經(jīng)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人;

(二)經(jīng)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3人;

(三)經(jīng)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xù)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jīng)審查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無異議,招標人應在公示期滿后7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xiàn)場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zhí)行。禁止擴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經(jīng)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

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jīng)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

第四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一般程序: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其一般程序為:

1、項目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招標人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依法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代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編制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3、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規(guī)定發(fā)出招標公告;

4、招標人組織并接受投標人報名;

5、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資格審查,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向招標人購買標書,領取圖紙。須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

6、需組織現(xiàn)場勘察的,組織現(xiàn)場勘察,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圖紙和招標文件進行答疑,以書面形式發(fā)出招標文件補充說明或修正書;

7、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規(guī)定的地點送達投標書及有關資料;

8、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開標會議,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評標定標;

9、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10、招標人和中標人按招標文件內容簽訂合同。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耍ú簧儆?家)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除不用在指定的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外,其招標程序與公開招標程序相同)。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下列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依法進行招標的;

(二)招標投標活動不按法定程序和規(guī)則進行的:

1、招標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

2、招標人不按照核準方式和原則開展招標工作;

3、招標文件內容不合法;

4、招標、評標過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標人的確定不合法。

(三)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

1、合同簽訂與招標結果不一致的;

2、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

3、實施過程中概算控制情況與合同確定不一致的;

4、履行質量、進度等情況與招標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通過檢查、現(xiàn)場監(jiān)督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招標投標各方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檢查。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進行核實、查處。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審批權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2004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揭府〔2004〕62號)、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關于修改〈揭陽市招標投標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揭府〔2008〕24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

(二)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

(三)指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審核招標公告;

(四)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鳌?

第五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第六條 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按國家及省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資源和環(huán)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比例過大的。

有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屬于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省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guī)定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不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fā)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四)招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

(五)招標代理機構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未經(jīng)招標人同意,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六)招標代理機構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省、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fā)布。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的發(fā)布地點和發(fā)布范圍。

第十八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發(fā)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性質和數(shù)量;

(三)招標項目實施時間和地點;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方式;

(五)對投標人資質等級、信用等級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使用政府資金項目的投標人應當提供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未達到信用等級要求的,不得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投標有形市場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或者已經(jīng)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jīng)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jīng)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費用、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的保密方式確定。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袧M足條件的專家不足時,經(jīng)遼寧省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優(yōu)先抽取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性u標專家的同時,可聘請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標專家,抽取過程應當在相關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否則網(wǎng)絡終端操作人員不得抽取評標專家。

第三十二條 抽取評標專家應當在開標前2個小時內進行。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須經(jīng)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意,但提前抽取時間最多不能超過開標前的48小時。

第三十三條 網(wǎng)絡終端操作人員應當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如實填寫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斐槿』乇軉挝徊⒋鏅n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網(wǎng)絡終端操作人員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現(xiàn)場告知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網(wǎng)絡終端操作人員完成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后,應打印《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斐槿〗Y果》,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網(wǎng)絡終端操作人員簽字確認,密封并加蓋騎縫章后,現(xiàn)場交由負責本次評標專家抽取的監(jiān)督部門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接受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開標時,經(jīng)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向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 在投訴調查過程中,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可以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招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八條 負責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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