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政府令第318號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長:繆瑞林
2017年2月6日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以下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指定相關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五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其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區(qū)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民政、價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稅務、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征收項目工作經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與房屋征收相關的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房屋征收勞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八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承擔房屋征收工作的相應能力。
第二章 征 收
第九條 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市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擬征收房屋的范圍進行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報送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范圍并公告。
區(qū)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實施的征收項目,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送規(guī)劃許可或者規(guī)劃意見、勘測定界報告等相關文件。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自行組織房屋征收范圍論證工作。
第十條 征收范圍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分割、贈與的;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yè)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第一項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用途、面積等進行前期調查,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房屋征收項目費用進行概算。
第十二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前期調查結果和項目概算等情況,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圍;
(三)房屋基本情況;
(四)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補助獎勵標準和方式;
(五)用于補償的資金和房源;
(六)簽約、獎勵的期限。
第十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修改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qū)人民政府做好征收保障、綜合執(zhí)法等工作,并依法組織實施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以房源折抵補償費用的,應當具備有效的房屋來源證明。
第十七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五日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征收補償方案;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五)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事項。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戶以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后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條 征收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
(二)搬遷、臨時安置費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確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房屋征收部門發(fā)布征收評估信息,接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二)市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審查后,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三)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公示名單征求被征收人、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見,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xié)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xié)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國家、省相關規(guī)定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抽簽三日前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五)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的評估機構,并與之簽訂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評估機構的確定,由區(qū)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聽取意見。
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按照國家房屋征收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選擇貨幣補償后可以按照規(guī)定購買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規(guī)劃控制、節(jié)約集約用地、產業(yè)發(fā)展導向要求的,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補償: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將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給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房屋,并按時結清差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調換房為多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調換房為高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部門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guī)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住宅,獲得的房地產評估價格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市價格、住房保障和房產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
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實施前被征收人將住宅房屋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的,憑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完稅憑證,按照省、市相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征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對執(zhí)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九十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簽訂前通知抵押權人。
簽訂貨幣補償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不同意將該房屋貨幣補償款支付給抵押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無法采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yè)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八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對非住宅房屋中的非營業(yè)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產評估價格百分之五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有租賃關系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五條 搬遷補助費(含設備遷移費)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獲得;合法占有人搬遷后,被征收人仍有財產需要搬遷的,可適當獲得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獲得。
第三十六條 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補償方式,補償補助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臨時安置方式和臨時安置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關事項依法訂立補償協(xié)議。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程序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征收補償決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補償、補助金額;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于十五日的搬遷期限;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事項。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房屋信息進行公告,被征收房屋相關權利人在公告期限內未能明確房屋所有權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方式應當采取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重新購買房屋或者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xù)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在征收范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在原學?;蛘攥F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非本學區(qū)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對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二)建立征收補償資金監(jiān)管制度,審核市級投資項目的征收費用概決算和其他征收項目費用的概算;
(三)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臺,共享房屋征收信息;
(四)建立評估機構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信用名錄;
(五)對全市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和相關公開公示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履行下列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二)及時組織征收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臺報送征收與補償信息;
(三)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guī)劃部門負責出具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規(guī)劃意見函;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三)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負責符合住房保障資格條件的征收住房保障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員;
(五)價格部門負責核定保障性住房價格;
(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筑;
(七)公安機關負責提供相關戶籍信息;
(八)工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工商登記信息;
(九)稅務部門依法提供相關納稅信息;
(十)審計部門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審計;
(十一)監(jiān)察部門依法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職、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和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征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yè)務,或者依照本辦法確定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托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征收補償、補助、獎勵等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發(f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2012年4月28日發(fā)布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同時廢止。
6月21日,南京市政府發(fā)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及獎勵規(guī)定的最新通知。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標準都給出了明確規(guī)定。
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
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318號政府令)規(guī)定,我市玄武區(qū)、秦淮區(qū)、建鄴區(qū)、鼓樓區(qū)、棲霞區(qū)、雨花臺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住宅,征收補償最低標準按本辦法執(zhí)行。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區(qū)的征收補償最低標準。
征收補償款低于45萬的,補足至45萬
1、征收項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購征收安置房且獲得的房地產評估價格不足以購買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并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3、征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戶型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的,超出面積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購價格購買;無能力購買超出面積部分的,可與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單位按份共有該套征收安置房的產權。
4、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且獲得的房地產評估價格低于45萬元的,征收補償款補足至45萬元;符合貨幣安置獎勵費有關規(guī)定的,在45萬元基礎上計算貨幣安置獎勵費。
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
為保障被征收人和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除對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外,本市對房屋征收其他的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和標準規(guī)定如下:
住宅房屋補償搬遷補助費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遷時發(fā)生的搬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費用和設備遷移費用。搬遷費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設備遷移費用根據被征收房屋內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帶網等設備情況,參照市場收費價格計算。
臨時安置補助費
房屋被征收后進行安置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fā)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xié)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fā)放。
其他補助費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內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yī)療救助條件的,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費。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并符合救助條件的,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補助費。
期限內搬遷,給予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除前款貨幣安置獎勵費外,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提前搬遷情況再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20%的獎勵。
45日內完成搬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玄武區(qū)、秦淮區(qū)、建鄴區(qū)、鼓樓區(qū)、棲霞區(qū)、雨花臺區(qū)內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45日內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費。獎勵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結合簽約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自征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遷獎勵,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內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遷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的,以第(1)項確定的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為基數,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遷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次性提前搬遷獎勵標準。通知還規(guī)定,各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他鼓勵搬遷、簽約的獎勵項目和標準。
非住宅房屋補償
1.征收生產用房時,對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設備遷移費。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設備遷移費。特殊設備設施的遷移費,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2.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設備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評估確定。
搬遷獎勵費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xù)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5%的提前搬遷獎勵費。
僅選擇貨幣補償的,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10%的貨幣安置獎勵費。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分配比例的,結合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支付比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非住宅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協(xié)商
對非住宅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進行協(xié)商的,應當按照《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規(guī)定實施。
區(qū)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非住宅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協(xié)商標準。
征收范圍公告后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yōu)榻洜I性用房,但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前款具備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規(guī)定條件并經依法認定后,結合其實際用于營業(yè)、非營業(yè)的合法建筑面積,分別參照營業(yè)用房、非營業(yè)用房進行評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低于的,分別給予不超過住宅房屋評估價8%、5%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二)征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賃關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產評估價格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與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公安部門提供的征收范圍公告之日的戶籍信息,作為征收補償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證明。征收范圍公告后變更戶籍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也不得作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依據。
(四)征收項目在征收決定公告后超過180日仍未實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征收補償費用。
(五)征收代管房產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并辦理征收補償手續(xù)。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購買房屋或者土地的,價款中相當于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七)征收范圍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申請查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的名下不動產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況的,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信息。
本規(guī)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區(qū)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補償補助獎勵項目和標準,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規(guī)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發(fā)布的《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寧政規(guī)字〔2012〕17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已發(fā)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2100433B
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我國現行的條例、條款等都是不定期地進行更新的。所以,同一個條例,不同時間看到的版本不一樣,信息有所差池也是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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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 例》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 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 作。 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市高新區(qū)范圍內的房屋征收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 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區(qū)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門為本級房屋征收部門。 發(fā)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城管、物價、工商、稅務等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xié)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通訊、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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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 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縣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縣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收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 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四)代縣人民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籌集、管理、使用房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橋西區(qū)、新華區(qū)、長安區(qū)、裕華區(qū)、藁城區(qū)、欒城區(qū)、鹿泉區(qū)(以下簡稱市內七區(qū))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市內七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市)、礦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由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各縣(市)、區(qū)房屋征收部門的指導,規(guī)范其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轄區(qū)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與房屋征收相關的測繪、房屋拆除、法律服務、房屋征收勞務等專業(yè)性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資源庫和信用檔案,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業(yè)務等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編制市區(qū)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計劃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擬定房屋征收具體范圍,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自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分割轉讓和分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賃;
(五)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稅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納稅、戶籍、工商登記、房屋和土地以及個人住房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調查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內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筑面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對房屋使用性質或建筑面積有異議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認定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產證建筑面積不符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平均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臨時建筑,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調查、登記、認定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回遷安置的需要組織編制舊城區(qū)改建項目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建設地塊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報市、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審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房屋預評估和產權調換用房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預評估市場平均價格、產權調換房屋位置、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攤補助系數;
(五)過渡方式、期限,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獎勵與補助標準;
(六)停產停業(yè)損失計算標準;
(七)簽約期限;
(八)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市內七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公眾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送達被征收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情況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組織修改。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fā)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公安、財政、信訪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門送達被征收人。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四條 縣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jiān)管,資金監(jiān)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所需的調查登記、預評估、論證、聽證、鑒定、公告、公證、評估及其他與征收工作相關費用納入征收成本,根據工作需要撥付。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yè)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示范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tǒng)一制作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的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新舊程度和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體情況給予公攤補助。
公攤補助系數由市、縣(市)、礦區(qū)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未規(guī)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評估確定。
折舊系數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年限為基數確定;
(二)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市房屋征收部門每年應公布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城市規(guī)劃和法律等方面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 征收執(zhí)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房屋承租人他處房屋已按規(guī)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征收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征收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征收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如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不結算差價,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原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征收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應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可用被征收房屋補償費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yōu)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家庭他處無住房且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對難以支付差價款的家庭,其所調換的住房可以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應當就保障標準內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標準外非自有產權的部分向產權人支付市場價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時,可以按再次購買時的市場價格購買。
第三十九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過渡搬遷的,按一次性搬遷費的2倍計發(fā)。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過渡。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過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被征收人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內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的為18個月,7層至11層的為24個月,12層至24層的為30個月,25層以上的為36個月。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礦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發(fā)展情況制定,并予以公布執(zhí)行。
第四十條 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期限,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zhí)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guī)定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增加75%;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增加100%。
(二)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zhí)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規(guī)定標準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償: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50%計發(fā);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75%計發(fā);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100%計發(fā)。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對前款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燃氣、供熱、空調、熱水器等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前款補償費用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受補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持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房屋拆除安全負責。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每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應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xù),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011年8月5日石家莊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實施的《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
市、縣(區(qū))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fā)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市管理、文物、審計、市場監(jiān)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和其他業(yè)務知識,并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提高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guī)范化管理水平,實現市、縣(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聯動共享,促進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確定。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前款規(guī)定的暫停期限內,被征收人進行房屋析產分割、工商登記、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同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a權調換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七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監(jiān)督舉報電話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交付房屋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的計算方法、對裝潢附屬物、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以及對應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由市、縣(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擔。
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或者重新購買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被征收人免繳房屋契稅。
第二十條 因征收房屋導致被征收人居住地或者戶籍發(fā)生改變的,其子女的義務教育入學可以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區(qū)學籍資格一年,時間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請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房等條件的,應當給予優(yōu)先保障。
被征收人僅有被征收的一處住房(含歷史遺留的房產直管或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潢附屬物補償和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征收歷史遺留的房產直管或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部分補償支付給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用途的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原用途進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四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并適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規(guī)定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fā)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xié)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百分之五十,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被選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拒絕、轉讓、變相轉讓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樓層、層高、朝向等因素。
評估技術操作的具體細則由市、縣(區(qū))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國家《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三十一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h(區(qū))房屋征收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托,代為接收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回執(zhí)。委托代收的,縣(區(qū))房屋征收管理機構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視為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之日。
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組成專家組,按規(guī)定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列入房屋征收成本。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土地使用權收回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中明確房屋的設計變更、面積差異等問題的處理方式。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八條補償協(xié)議履行時,被征收人應當將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證照交房屋征收部門,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fā)證機關申請登記注銷;對非全部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后的證照交被征收人。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痘窗彩袊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暫行辦法》(淮政規(guī)〔201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4第1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以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和協(xié)調。
市城管委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市發(fā)改、經信、規(guī)劃、國土、財政、行政執(zhí)法、稅務、公安、市場監(jiān)管、民政、社區(qū)建設、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及各鎮(zhèn)街應當按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在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時,應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授權委托協(xié)議,明確委托范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情形,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發(fā)改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及規(guī)劃紅線圖;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證明文件;
(四)征收補償初步方案(含產權調換房屋籌集方案);
(五)征收補償資金證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房屋征收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guī)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發(fā)改、經信、規(guī)劃、建設、國土、行政執(zhí)法、稅務、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含)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qū)改建。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原則上依據房屋產權登記檔案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補償。
(一)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造的房屋。
(二)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當事人能夠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權屬證明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2.建設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建造的;
3.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撤擴并”前鄉(xiāng)人民政府)建房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建房批準文件。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后已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按許可范圍建造的房屋。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規(guī)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 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xù)使用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確定。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被征收人的,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未經產權登記、用途不清、改變用途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被征收房屋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對調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調查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被征收人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書面答復被征收人。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認定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總價值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綜合補償標準(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標準);
(六)補助和獎勵標準;
(七)房屋征收補償的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見期限內,被征收人如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
第十八條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相關部門,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guī)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顚S?。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論、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wěn)定風險可控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并于7日內在相關媒體及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超過100戶(含)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評估機構中協(xié)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張貼征收決定公告時一并張貼評估機構名錄,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在征收現場登記被征收人的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xié)商選擇成功。
超過10日不能協(xié)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或抽簽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投票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的,應當由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時間、地點,投票確定或隨機確定的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予以公告,并與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勘察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有關人員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不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評估復核不收取費用。評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房屋征收綜合補償(含搬遷、臨時安置和停產停業(yè)損失等補償)。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積極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的,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補償、補助和獎勵辦法,以及搬遷、臨時安置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可以選擇貨幣化安置憑證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鼓勵選擇貨幣補償和貨幣化安置憑證補償。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全部產權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原持有的比例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所需房源,為政府享有產權的房屋和新社區(qū)集聚建設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guī)定情形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第三十三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被征收人搬家和固定電話、寬帶、水表、空調、電熱水器、管道燃氣等遷移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費標準的2倍支付。
第三十五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涉及特殊設備搬遷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應給予一定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費補償。
第三十七條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評估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但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相加仍未達到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部分且房屋價值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的,應當結算差價;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按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占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與政府共有產權,并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建筑面積的,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被征收房屋補償和補助價值超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應結算差價。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補償,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過渡期限、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xié)議。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xié)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含)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生效;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簽約比例的,補償協(xié)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三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房屋征收當事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協(xié)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xié)議履行補償義務,被征收人應當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同時收回。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xié)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市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補償結束后30日內,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報征收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城管委、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權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人員的管理以及法律知識、專業(yè)知識的培訓。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的產權認定書計戶。
第四十九條 征收工業(yè)用地上房屋的補償,參照《關于進一步完善義烏市重點工程建設拆遷工業(yè)企業(yè)安置方法的通知》(義政辦發(fā)[2013]151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