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市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維護政府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肇慶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現(xiàn)實意義
依法規(guī)范政府合同,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方面臨的法律風險,避免因政府方違約產生糾紛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切實維護政府合法權益,為此,有必要制定我市的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在前期準備、擬定、審查、備案、履行、爭議解決和檔案及保密管理共7個方面對法律風險進行全過程全方位把控。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范圍。第二條規(guī)定,市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等磋商、起草、訂立、履行政府合同,解決政府合同爭議,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資料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民事、經濟協(xié)議。市政府及其辦公室與其工作人員所簽訂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協(xié)議除外。
(二)管理原則。第三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三)職責分工。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承辦單位負責政府合同的前期準備、擬定、審查、履行、爭議解決等事宜,承擔確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規(guī)及其法律風險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責任。合同承辦單位是指合同項目的主管部門、合同涉及不同單位多項職責的牽頭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門。第五條規(guī)定,市府辦負責對合同承辦單位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按照規(guī)定進行形式審查,對政府合同登記編號和實行目錄管理。市司法局負責指導合同承辦單位擬訂、審查政府合同工作,對提交市政府的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加強政府合同備案管理,對市直單位辦理合同有關事項選聘法律顧問、案件代理人、仲裁員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參與政府合同磋商、談判和爭議解決工作。
(四)合同的擬訂。第七條規(guī)定,合同承辦單位負責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擬定、修改合同文本。第八條規(guī)定,擬訂政府合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四個方面對合同文稿進行調查、研究和審核。第九條規(guī)定,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時,合同承辦單位應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組織成立工作小組,并就磋商權限范圍做出明確授權。
(五)合同的審查。第十五條規(guī)定,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簽約主體是否具有資格和權限、內容是否具有公平合理性、政府方權利義務是否合法合規(guī)、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公共利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是否明確等十方面內容。第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中不得列明或者隱含有超越政府機構職權范圍的承諾、以政府機構作為保證人、適用域外法律解析條款和解決爭議、減損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六種約定。
(六)合同的備案管理。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合同加蓋“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章時,應當即時登記編號,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頁的右上角標注“市政府合同〔年份〕號”,實行年度目錄管理。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實行備案制度,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當年組織起草或者牽頭實施的政府合同和經市政府批準后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制作目錄送市司法局備案。
(七)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不可抗力、對方預期違約等6種情形,對合同履行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主張權利,擬訂對策方案或者處理建議向市政府報告、請示。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合同履行主體、標的、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協(xié)議。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先就解除合同行為進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后,仍決定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當事人發(fā)出書面解除通知,并會同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合同解除有關事宜。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負責查明情況及原因,收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糾紛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情形、損害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免責事由等。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評估合同糾紛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制定應對方案。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重大糾紛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商時間超過6個月、一般糾紛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商時間超過3個月仍不能妥善解決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即時采取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請示,并優(yōu)先考慮通過訴訟、仲裁解決糾紛,減少不利后果。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辦法文稿發(fā)送各地和市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已采納合法合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2月4日至17日辦法文稿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2100433B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qū)管委會,肇慶新區(qū)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qū)(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2月12日十三屆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等磋商、起草、訂立、履行政府合同,解決政府合同爭議,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資料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民事協(xié)議。市政府及其辦公室與其工作人員所簽訂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協(xié)議除外。
第三條 政府合同管理應當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內容合法、處理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政府合同的前期準備、擬定、審查、履行、爭議解決等事宜,承擔確保政府合同合法合規(guī)及其法律風險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責任。
合同承辦單位是指合同項目的主管部門、合同涉及不同單位多項職責的牽頭部門或者市政府指定部門。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合同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定的政府合同按照規(guī)定進行形式審查,對政府合同登記編號和實行目錄管理。
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法律顧問機構,負責指導合同承辦單位擬訂、審查政府合同工作,加強政府合同備案管理,對市直單位辦理合同有關事項選聘法律顧問、案件代理人、仲裁員的工作實施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參與政府合同磋商、談判和爭議解決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對政府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應給予保障。
第二章 合同的擬訂
第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負責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擬定、修改合同文本。合同承辦單位在擬訂合同文本過程中應當主動履行牽頭責任,積極發(fā)揮主導作用,初始合同原則上由我方提供。
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名稱包括項目合同、協(xié)議、承諾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第八條 擬訂政府合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查、研究和審核,內容包括:
(一)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以及資信等情況,包括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二)審核合同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退出機制、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以及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等主要條款,風險或者潛在風險的防范措施,是否與已生效的其他合同約定不一致;
(三)負責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討論等程序;
(四)意向引進項目是否違反國家或者地方出臺的禁止性、限制性規(guī)定;
(五)政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時,合同承辦單位應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組織成立工作小組,并就磋商權限范圍做出明確授權。成立工作小組的,應當安排本單位負責法律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派員參加。
第十條 磋商人員或者工作小組應在授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并記錄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合同條款的情況,形成備忘錄。必要時,合同雙方應在備忘錄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文本應為中文文本。確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則上應以中文文本為準或者優(yōu)先。
政府合同涉及保密事項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xié)定。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應當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單位將政府合同報請市政府審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送交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
(一)提請審查的合同文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及相關部門、機構的意見;
(三)合同前期準備工作中的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等;
(四)談判備忘錄等政府合同磋商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
(五)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有關材料的,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合同承辦單位限期補充,未及時補充提供的,一律作退回處理。
第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將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政府合同報經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審核后,轉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方面的實質審查。
第十五條 合法性方面的實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約主體資格,包括是否具備完全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簽約是否獲得了充分的授權等;
(二)合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備簽約主體資格,包括對約定事項是否享有法定職權(事權)或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違反公平競爭有關規(guī)定;
(四)合同中所涉事項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五)合同中是否約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維護法定權益需要可單方變更、終止合同的權利;
(六)合同條款表述是否存在歧義;
(七)合同約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八)合同約定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九)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退出機制條款及保密條款;
(十)合同約定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條款:
(一)超越政府機構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約定;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政府機構作為保證人;
(三)將合同效力、合同條款解釋、合同履行和合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爭議解決的適用法律約定為境外國家、地區(qū)法律;
(四)未經市政府批準,將合同爭議的管轄機構約定為外市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五)約定合同的內容、表述以外國語文本為準或者優(yōu)先;
(六)其他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單位擬訂、修改合同文本需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才能簽訂。對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合同承辦單位應當采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采納或者無法完全采納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與市司法局及時溝通;溝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承辦單位沒有根據市司法局意見建議作出妥當處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供市政府參考。合同承辦單位的處理方式是否妥當由市政府辦公室初步審核并綜合采納形成擬辦意見呈市政府審定。
第十八條 政府合同涉及《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或者《肇慶市人民政府議事決策規(guī)則》議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和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書面授權。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文稿經市政府審定后,合同承辦單位制作政府合同的正式文本送市政府辦公室加蓋“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章時,應當一并提交兩份正式文本作存檔備查。
合同承辦單位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交政府合同備查文本,市政府辦公室可以督促責令合同承辦單位限期補充提交;逾期不補充提交,市政府辦公室可以直接向合同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反映情況并限期補充提交。因逾期不補充提交導致不利后果的,合同承辦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合同加蓋“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章時,應當即時登記編號,在政府合同正式文本首頁的右上角標注“市政府合同〔年份〕X號”,實行年度目錄管理。
市政府辦公室在政府合同加蓋“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章3個工作日內將一份登記編號的正式文本送市司法局備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合同實行備案制度。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當年組織起草或者牽頭實施的政府合同和經市政府批準后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制作目錄送市司法局備案。
市司法局可以隨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或者合同承辦單位查閱、調取其保存的政府合同和經市政府批準后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檔案及相關資料,加強對政府合同管理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單位牽頭負責合同的履行,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研究處理。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門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協(xié)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對合同履行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主張權利,擬訂對策方案或者處理建議向市政府報告、請示。具體包括: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廢止,或者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三)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喪失商業(yè)信譽或者喪失、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預期違約,或者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五)需要對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對方當事人未能履行約定義務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立即著手處理,按照法定和約定落實退出機制和啟動責任追究,不能久拖不決導致政府工作被動或者合法權益受損。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合同履行主體、標的、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協(xié)議,并按本辦法進行合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因政府一方原因需解除政府合同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先就解除合同行為進行風險評估。經風險評估后,仍有必要解除合同的,應當經市政府同意后向對方當事人發(fā)出書面解除通知,并會同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合同解除有關事宜。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負責查明情況及原因,收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糾紛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況、違約情形、損害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免責事由等。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評估合同糾紛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制定應對方案。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承辦單位應當積極主動與爭議另一方協(xié)商、溝通,尋求和解方式解決爭議。經協(xié)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
在通過和解、調解方式解決政府合同糾紛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放棄屬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但是為維護市政府正當權益,避免市政府面臨更大法律風險,確需通過和解、調解方式放棄屬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以解決合同爭議的,應當報請市政府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政府合同爭議經充分溝通協(xié)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該糾紛可能嚴重損害政府權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辦單位應及時采取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請示。
第三十一條 重大糾紛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商時間超過6個月、一般糾紛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商時間超過3個月仍不能妥善解決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即時采取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請示,并優(yōu)先考慮通過訴訟、仲裁解決糾紛,減少不利后果。
第三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糾紛:
(一)涉案標的金額或者資產評估價值達到300萬元以上;
(二)涉及外國、港澳臺地區(qū);
(三)涉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人數眾多;
(四)歷史遺留問題難以查明事實,多年久拖不決;
(五)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較大影響;
(六)造成社會輿論對我市產生負面評價和不良印象,損害地方和政府形象的;
(七)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糾紛。
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屬于一般糾紛。
第三十三條 政府合同糾紛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承辦單位需代市政府提起訴訟、提出仲裁申請的,或者利害關系人已起訴、提請仲裁申請的,應當及時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指定其業(yè)務承辦機構會同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全過程跟進合同糾紛的處置工作;
(二)積極應對案件、調查核實案情,核查的案情清晰、信息準確,全面收集有關對方違約、對方違約給政府一方造成的損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況等方面的證據材料;
(三)協(xié)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提供涉案證據、證明,形成佐證我方當事人訴求的有效證據鏈;
(四)以公平、競爭、擇優(yōu)方式聘請符合資格條件和能力要求的人員擔任的涉訴案件的法律顧問、案件代理人,進入仲裁程序后盡早選定熟悉我市情況、綜合能力強、符合專業(yè)要求的仲裁員;
(五)研究部署我方處置案件有關方式方法、應對策略、利益底線等;
(六)及時將合同糾紛案件有關情況和選聘法律顧問、案件代理人、仲裁員情況向市司法局通報。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接受市司法局對于其處理合同糾紛案件和選聘法律顧問、案件代理人、仲裁員的有關事項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于沒有合法合理原因不采納市司法局提出的指導或者監(jiān)督意見的,市司法局可以向合同承辦單位發(fā)出督促改正通知書,同時抄報市政府領導。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資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包括往來函電、談判工作計劃、談判備忘錄及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會議紀要、視聽資料、電子郵件等;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憑證、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
(三)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xié)議、變更協(xié)議;
(五)簽約審批材料;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七)履行情況記載;
(八)合同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九)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 政府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將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擅自處理、銷毀。
第三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知情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磋商、履行、爭議處理等相關信息或資料。
第三十七條 我市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磋商、起草、訂立、履行政府合同和制作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檔案資料以及處理政府合同糾紛等工作存在失職失責情形的,依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肇慶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肇慶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處置涉訴案件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級政府(管委會)以及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磋商、起草、訂立、履行經市政府批準后以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和解決合同爭議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各地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分工調整不再承擔本辦法規(guī)定的有關工作,有關工作由承接其職能的單位負責。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zhí)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
過程中的管理 簽證 變更 是否與合同一致 不管是什么 都要依據合同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總則 2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3 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4 合同及附件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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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7頁
評分: 4.4
【法規(guī)標題】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發(fā)文字號】令 2013年第 96號 【頒布時間】 2013-8-6 【失效時間】 【 法 規(guī) 來 源 】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79.shtml 【全文】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 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 年 8月6日珠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96號公布 自2013年9月 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政府合同的談判、草擬、審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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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pan id="tg4u2ki" class="single-tag-height">72KB
頁數: 5頁
評分: 4.7
—1—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貴港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貴政辦〔 2012〕 26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 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 7 月 30日 貴港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 防范合同法律風險, 有效維 護政府機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合同的談判、草擬、簽訂、履行及爭議解決,適用本 辦法。 政府或政府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統(tǒng)一文本、格式文本,適 用本辦法。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等程序后簽訂的政府合同,適 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 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直屬機 構在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合同、協(xié)議、 意向書、備忘錄、紀要、責任書、承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強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合同糾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承諾書、備忘錄等具有契約屬性的法律文件。
應對突發(fā)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政府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轉讓、承包、托管、出借、擔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補償合同;
(五)科研、咨詢、會展等委托服務合同;
(六)招商引資合同;
(七)政府間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條 政府合同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和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統(tǒng)一扎口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
以部門名義訂立的合同,按照“誰簽訂、誰管理”的原則由部門全面負責。
監(jiān)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政府合同簽訂、履行的相應監(jiān)督職責。
第二章 合同訂立
第六條 合同擬約定事項涉及全市整體性工作,對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可以市政府名義訂立合同,但應當事先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啟動。
合同擬約定事項屬于區(qū)、部門、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原則上應當由其自行簽訂。
第七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明確合同承辦單位,具體負責合同的起草、磋商、履行、跟蹤等工作。以部門名義訂立的合同,由部門指定其內設機構作為合同承辦單位。
第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等法律程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調查核實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條 涉及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風險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磋商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發(fā)揮單位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作用,根據需要邀請其參與。
參與磋商、起草的人員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關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文本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標的;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合同生效、變更、終止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約定管轄條款;
(七)合同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八)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國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政府合同應當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協(xié)商。
政府合同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則上應當明確約定以中文文本為準或者優(yōu)先。
第十四條 政府合同不得出現(xiàn)下列內容: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議事協(xié)調機構等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二)約定內容超越職權或者授權范圍;
(三)違反規(guī)定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提供擔保;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五條 政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當約定保密條款,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約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管轄。涉外政府合同應當明確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般不得約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機構管轄。法律、法規(guī)等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合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等法律程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文書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前參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招標、拍賣、掛牌、政府采購后訂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以部門名義訂立的合同由部門內設法制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職責的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涉及財政、審計、稅收、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業(yè)務主管部門職權的,合同承辦單位在報請合法性審查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業(yè)務主管部門意見,并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合同承辦單位內設法制機構應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以及規(guī)范性進行初審把關,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經初審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審查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廳,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合同承辦單位報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送審查的請示及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背景情況,包括起草過程、風險評估、資信調查情況和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三)合同訂立依據、相關批準文件;
(四)與合同內容相關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五)合同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審查部門(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同事項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審查部門(機構)的要求予以補齊;未能補齊的,審查部門(機構)不予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訂立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起草和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三)合同內容是否超越職權或者授權;
(四)合同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相抵觸,是否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五)合同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
(六)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表述是否嚴謹;
(七)合同是否存在無效、可撤銷情形;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審查部門(機構)應當自收齊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同內容復雜、爭議較大的,經審查部門(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確因情況緊急,審查期限適當縮短,但一般不應少于3個工作日。
因材料不齊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審查部門(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顧問或者專業(yè)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意見。
合同內容涉及保密事項,不宜聘請法律顧問介入審查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在提交的有關材料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部門(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程序終結但未正式訂立,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實質性內容或者訂立補充合同的,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以市政府名義訂立的合同,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由合同承辦單位報請市政府集體審議后方可訂立。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合同正式文本應當由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授權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提供書面授權。
第三十條 政府合同訂立后,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全面跟蹤合同履行情況,定期向市政府或者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進度的,還應當及時分析原因,上報處理意見。
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適時對合同效益進行階段性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合同繼續(xù)履行、變更或者終止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或者部門報告,并積極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出現(xiàn)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
(三)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喪失商業(yè)信譽等情形,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書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政府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通過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
未能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屬于行政協(xié)議范疇的,爭議解決按照行政協(xié)議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他政府合同應當及時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解決。
第三十三條 政府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向對方當事人發(fā)出中止、變更、轉讓、解除合同及聲明對方違約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并保留憑證。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及法定審批程序,不得放棄政府、部門的合法權益或者增設己方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重大合同履行完畢后一年內,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對合同目標完成、成本收益、社會效果等情況開展后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市政府或者部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政府合同的訂立、合法性審查、風險防范等管理情況,納入本市法治建設監(jiān)測評價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jié)較輕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訂立、變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三)與他人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
(四)未按規(guī)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合同資料的;
(六)擅自放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合法性審查、訂立、履行、糾紛處理以及合同評估產生的資料原件,合同承辦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歸檔。歸檔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各區(qū)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市屬事業(yè)單位訂立政府合同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國有企業(yè)建立合同審查管理制度,對制度履行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寧政規(guī)字〔2014〕1號)同時廢止。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政府合同發(fā)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采取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xié)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
政府合同糾紛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依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合同相對方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承辦部門應當全面收集證據,及時做好答辯、反訴、舉證等應訴工作,防止因證據失權、應訴期限過期等應訴不當行為而導致的敗訴風險。
在政府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簽訂合同的。
(二)未經審查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無正當事由未采納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意見的。
(四)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六)在應訴過程中,因證據失權、應訴期限過期等應訴不當而導致敗訴的。
(七)在糾紛處理中,擅自放棄屬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權益。
(八)擅自泄露內部的審查意見及批準文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為規(guī)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政府合同的談判、草擬、審查、簽訂、履行及爭議解決中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合同、協(xié)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買賣、物業(yè)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灘涂、礦藏、沙石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經過工程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程序后簽訂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業(yè)的特許經營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資助、補貼等合同。
(七)招商引資合同。
(八)涉及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一)標的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項列入或擬列入國家、省、市政府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會影響較大、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制度。
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遵循誠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性資金的安全,促進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