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機關的專項審計調查工作,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經濟運行信息,促進宏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三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條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行業(yè)經濟活動情況;

(三)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本級審計機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單獨確定項目,或者結合項目審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條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列入計劃管理。

第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成立專項審計調查組。

第九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制定專項審計調查方案。專項審計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調查的目標、范圍、內容、程序、時間、人員分工等。

第十條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調查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調查單位名稱;

(二)調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時間;

(三)對被調查單位配合調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調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五)審計機關公章及簽發(fā)日期。審計機關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可以只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專項審計調查事宜。

第十一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進行調查過程中,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取得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材料。審計人員向被調查單位之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副本。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取得客觀、相關、充分和合法的證明材料,以證明所調查事項。審計人員取得的有關重要事項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后,專項審計調查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的范圍、內容和起訖時間;

(二)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發(fā)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結合項目審計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的,應當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有關情況與調查結果一并匯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可以征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被調查單位應當自收到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六條 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自行安排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可以根據調查事項的性質和調查的情況,將調查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告知被調查單位調查結果。

第十七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fā)現被調查單位有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和處理、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定的審計職權和程序進行。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辦理的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建立檔案,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6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審法發(fā)〔1996〕361號)同時廢止。

附件: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格式附件:

********(審計機關全稱)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審*調通 〔****〕*號:

根據******,決定派出專項審計調查組,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情況,進行調查。請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成員:

*******(審計機關全稱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抄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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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成立審計準則體系構建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制定審計準則的日常組織管理等工作。審計署有關司局及有關特派員辦事處、?。ㄗ灾螀^(qū)、直轄市)審計廳(局)分別承擔審計準則的草擬工作,向審計準則體系構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審計準則草稿。審計準則體系構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審計機關的專家成立內部專家組,聘請審計機關以外的專家成立外部專家組,負責對審計準則的草稿進行討論及修改。討論、修改后的審計準則草稿經廣泛征求全國審計機關及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后,由審計準則體系構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修改、審核,報審計署審計長會議審定,由審計署批準發(fā)布施行。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由審計署修訂并解釋。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規(guī)范全國審計機關依法審計的部門規(guī)章,適用于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的審計工作。其他審計組織承辦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事項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國家審計調查準則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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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通用審計準則和專業(yè)審計準則,是審計署依據《審計法》規(guī)定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具有行政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全國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時必須遵照執(zhí)行。

(二)審計指南,是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操作規(guī)程和方法,全國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參照執(zhí)行,不具有行政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體系是中國審計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組成部分,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基本準則)、通用審計準則和專業(yè)審計準則、審計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一)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制定其他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的依據,是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審計準則與專業(yè)審計準則。

通用審計準則是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提交審計報告,評價審計事項,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一般具體規(guī)范。

專業(yè)審計準則是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辦理不同行業(yè)的審計事項時,在遵循通用審計準則的的基礎上,同時應當遵循的特殊具體規(guī)范。

(三)審計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guī)程和方法,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事專門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國家審計環(huán)境因素

1、政治環(huán)境。政治環(huán)境決定了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管理模式,即行政型審計模式。這種模式的不足是獨立性差。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國家審計機關作為執(zhí)行機關的部門監(jiān)督執(zhí)行機關自身,其工作力度肯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特別是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動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動中存在短期行為或存在區(qū)域利益、行政級次利益、部門單位利益沖突時,尤其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審計就不能客觀公允地表達審計意見。有些問題能不能處理還要看當地政府的態(tài)度,當上級或其他部門再次檢查時,審計風險就可能暴露出來。

2、經濟環(huán)境。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國家審計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完善、健全經濟環(huán)境,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上來。這必然增加審計難度和審計風險。尤其在我國市場經濟轉型期間,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在利益驅動下,舞弊現象頻頻發(fā)生。2001年審計署深圳特派辦審計的粵海鐵路私分國有資產案,就是典型的一例。這一國有資產流失案經歷了第十四次審計才被徹底揭露,這其中公司組織結構的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及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不健康給審計帶來的難度和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國家審計法律因素

1、法制觀念淡薄,使審計執(zhí)法行為處于兩難狀態(tài),造成執(zhí)法不嚴和監(jiān)督不利的風險。尤其當法律讓位于權利時,審計風險就更大。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數是由國企改制而來,一些國有企業(yè)根本沒有近三年內連續(xù)盈利的經經營成果,但當地政府為提高政績,以行政手段干預,制造虛假財務成果,包裝了本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yè),使之“合法”上市。這樣審計行為將聽從政府命令,審計的獨立性失去意義,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2、作為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依據不足或不完善,造成審計風險。例如,關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保簿褪钦f審計機關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公布審計結果這一法律規(guī)定,成了具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作為法律義務規(guī)定“應當或必須”公告審計結果。具體什么情況下公布什么情況下不公布,相關準則又沒有規(guī)定,所以審計機關對此操作起來較難,風險也很大。再如,一個問題有多種法律依據,且相互矛盾;有些問題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只能依據地方政策來來處理或評價。這將導致了審計評價、審計結論、審計處理處罰的風險。

3、被審計單位自身環(huán)境。我國的企事業(yè)單位還沒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不健全,有的即使健全了也是責任模糊、流于形式,缺乏執(zhí)行的主體,尤其對管理層的控制更是失效。而審計依據這樣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審計后,得出的審計結果可能與造假、欺騙及違規(guī)經營現象相反。內部控制制度的失效突出表現在管理層舞弊失控,這是審計最大的風險。如上市公司銀廣夏、億安科技、東方鍋爐等造假黑幕,不僅揭示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問題,更給審計界敲響了風險的警鐘。

國家審計自身因素

1、審計規(guī)范體系不完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尚未建立,審計操作過程會產生風險。

(1)實際操作中審計工作底稿體系十分不健全。目前,國家審計只針對問題取證,沒有對所有重要項目都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的記錄。而不象注冊會計師審計那樣,對每一個會計報表項目都有實施審計的程序和記錄。這種情況會在審計風險發(fā)生時,審計人員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因為沒有證據表明對發(fā)生風險的問題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甚至有故意而為的嫌疑。

(2)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無依據。國家審計具體審計準則中,對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只有通用準則,沒有操作指南,實際工作中,只是簡單地摘抄了幾項與財務有關的制度,評價術語基本是“健全、有效”或相反。工作底稿中根本沒有內部控制測評記錄。內部控制制度測試流于形式,重要性和風險的評估也就失去意義,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下,審計風險是可想而知的。

2、審計人員業(yè)務能力、職業(yè)道德、法律意識等綜合素質低是導致審計風險最直接因素。

(1)審計人員業(yè)務能力低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基本業(yè)務能力尚不能達到審計準則的要求,對政策法規(guī)理解不透,運用不當,就會出現取證不充分或不相關,引用法規(guī)不準確,處理處罰不適當的問題;另一方面相關知識貧乏,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差,如,不精通會計業(yè)務,對會計舞弊行為束手無策等。再一方面專業(yè)能力低,不掌握審計專業(yè)技術和方法,如,內部控制制度測試、重要性和風險評估、抽樣方法的運用、計算機審計等。這樣,審計人員即使努力了也難以查出重大舞弊和違紀問題。

(2)缺乏應具備的職業(yè)道德也會產生審計風險。國家審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保持獨立性、客觀性、穩(wěn)健與謹慎的態(tài)度、熟練的專業(yè)技能、廉潔自律、保守秘密。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以權謀私、對查出的問題隱瞞不報,與被審計單位作交易,為審計行為埋下隱患。

(3)執(zhí)法觀念淡薄是造成審計風險的又一人為因素。審計是執(zhí)法行為,執(zhí)法工作不慎重的后果,即帶來審計風險。如,盲目確立審計項目,本不在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卻因某種原因或不慎重列入審計計劃中,結果造成越權審計,可能引起行政復議;實施監(jiān)督盤點現金時,審計人員親自盤點,承擔了本職工作以外的責任;對應告知聽證的沒有告知被審計單位等,這些忽略了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工作,必然招致審計風險。

3、審計管理的不嚴密是導致審計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審計管理不嚴密表現在:一是管理混亂,各職能部門各自為政,權力分散,查出問題層層隱瞞,監(jiān)督、處罰力度弱化;二是隊伍不精、業(yè)務不硬,有問題也查不出來;三是沒有制度保障,如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制度等。這樣的審計工作環(huán)境,審計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4、審計技術和方法落后同樣會產生審計風險?,F代經濟的發(fā)展使企業(yè)經濟業(yè)務紛繁復雜,審計難度加大。落后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會使審計行為效率低、質量差、風險大。如,制度基礎審計模式,在制度不健全或健全但不能被不效執(zhí)行的情況下,審計結果往往不能揭示重大舞弊行為,因為其風險分析是基于被審計對象內部制度的,而忽略了非財務指標、經營風險等與審計風險相關的因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中國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實踐,借鑒國際公認審計準則經驗,制定中國國家審計準則。

制定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目標是:

(一)全面落實《審計法》,推進依法治國,促進依法行政,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二)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按照統一的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規(guī)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

(三)促進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fā)展。

(2000年1月28日審計署令第1號)

本序言旨在說明中國國家審計準則的制定依據、目標、體系、法律效力、適用范圍、制定與發(fā)布程序、修訂和解釋權等問題。

國家審計(Government Audit)

【發(fā)布單位】審計署

【發(fā)布文號】審計署令第1號

【發(fā)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審計獨立性強

一是組織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是單獨設置的,不隸屬于其他任何部門或業(yè)務機構。審計署受國務院總理領導,地方審計機關受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同時,獨立于被審單位,與被審單位在組織上無行政隸屬關系;

二是工作上的獨立性。審計機構與人員不直接參加日常的經濟計劃與管理工作,審計人員是按照《憲法》、《審計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進行工作的,獨立編制審計計劃,獨立取證和審核檢查,作出評價,獨立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種監(jiān)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獨立性。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命。而且下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征求上級審計機關意見,這種人事安排的獨立性,有利于保持穩(wěn)定性;

四是經濟上的獨立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經費及收入有穩(wěn)定的來源,不受被審計單位的制約。經費是獨立的,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政府承擔,保證其執(zhí)法的獨立客觀性。同時,按照《審計法》及審計署制定的審計規(guī)范,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和違紀違法行為,不僅擁有檢查權,而且擁有行政處理權、移送行政處理及提請司法處理權等,具有很強的獨立性。

國家審計強制性大

一是主導地位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是依據憲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內部建立的,代表國家實施審計監(jiān)督,并在業(yè)務上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這種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是強制性的,是不以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意愿為轉移的,構成了國家審計在整個審計組織體系中主導地區(qū);

二是審計立項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可以根據自我編制的年度審計計劃,也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臨時交辦的事項,還可根據國家審計組織本身臨時掌握的線索等,由此可見,國家審計的審計立項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為主要依據的,而不受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三是審查權限上的強制性。國家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既反映了國家審計的獨立性,也表現出國家審計的強制性。因為在這種審計活動中,國家審計機關是行為主體,其審計程序、審計方法方式的運用或選用是以完成審計任務、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為指導原則的,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活動中的配合情況盡管也影響著審計工作效果,但總體上講,被審計單位必須無條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四是審計處理上的強制性。就某一項具體的國家審計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階段應寫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協助執(zhí)行部門或單位,這些單位或部門應主動地、自覺地予以執(zhí)行或協助執(zhí)行,部門或單位沒有或不準備主動、自覺執(zhí)行或協助執(zhí)行審計決定時,審計機關可采取相應措施使審計結果得到強制執(zhí)行。

國家審計權威性高

一是規(guī)范國家審計行為的《審計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較高的地位?!稇椃ā肥菄业母敬蠓?,它把審計監(jiān)督制度確立為國家財經經濟管理中的一項基本制度?!秾徲嫹ā肥蔷唧w規(guī)定國家審計監(jiān)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憲法》關于審計監(jiān)督的規(guī)定為依據,是對《憲法》有關規(guī)定的具體化,在規(guī)范國家審計監(jiān)督制度方面,是僅次于《憲法》的國家法律。同時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審計并對審計中發(fā)現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

二是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根據《憲法》規(guī)定直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腦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并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使國家審計具有代表行使監(jiān)督權力的權威性;

三是根據《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不但可以對各級政府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進行經濟監(jiān)督,還可以對經濟執(zhí)法部門如財政、稅專、金融、工商行政、物價、海關等專業(yè)經濟監(jiān)督部門進行“再監(jiān)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不僅可對微觀層次進行監(jiān)督,而且可對宏觀管理層次加以監(jiān)督。由于審計機關專司審計監(jiān)督,不承擔其它業(yè)務工作,與其監(jiān)督對象無直接利害關系,居于客觀公正的超脫地位,其監(jiān)督工作更具有權威性。

國家審計綜合性廣

國家審計是綜合性的經濟監(jiān)督部門,一方面,具有監(jiān)督面廣的特點,它通過對綜合反映經濟活動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查、鑒證、評價,從不同側面、不同環(huán)節(jié)上監(jiān)視著經濟活動的運行軌跡,在宏觀調控中發(fā)揮著其他經濟監(jiān)督無法替代的綜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監(jiān)督層次廣的特點,不僅可通過大量的微觀審計,直接督導微觀主體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促進宏觀調控措施在微觀層次的落實和微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夠通過對廣泛的微觀審計活動的綜合分析,向決策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促進宏觀調控的改進與完善,間接提高宏觀經濟效益。

此外,一般的專業(yè)經濟監(jiān)督,其監(jiān)督職能只是在特定范圍內的單項監(jiān)督,而國家審計,則可以對這些專業(yè)經濟形式各業(yè)務范圍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與再監(jiān)督,形成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經濟監(jiān)督網絡,加之在審計監(jiān)督的過程中,國家審計監(jiān)督具有獨立性強、強制性大、權威性高的特點,使國家審計監(jiān)督具有一定綜合協調作用。

審計的對象或客體,即哪些部門和單位必須接受審計。依據《憲法》和《審計法》規(guī)定,必須接受審計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è)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國家事業(yè)組織;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有關人員。審計的內容是這些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規(guī)定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各種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財政、財務收支的劃分不是截然對立的,在某些方面它們是重合或交叉的。

國家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最終達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fā)展。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是國家對地區(qū)、部門和單位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基本要求。真實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發(fā)生,有關資料是否如實反映。合法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循國家有關規(guī)定。效益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真實、合法。

國家審計的主要特點就是法定性。國家審計是一種法定審計,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zhí)行。審計決定涉及其他有關單位的,這些單位應當協助執(zhí)行。

在恢復國家審計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認為國家審計是沒有審計風險的。隨著國家建立公共財政、強調財政透明度以及與之相對應的審計公開后,國家審計的風險才日益凸顯。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行為,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公布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第四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公布審計結果:

(一)廣播、電視;

(二)報紙、雜志等出版物;

(三)互聯網;

(四)新聞發(fā)布會;

(五)公報、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第七條 審計機關可以按照審批程序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二)社會公眾關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

第八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第九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

第十條 審計機關舉辦新聞發(fā)布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擅自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6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guī)定》(審法發(fā)〔1996〕362號)同時廢止。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的職業(yè)品德、職業(yè)紀律、職業(yè)勝任能力和職業(yè)責任。

第三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工作,并遵守國家審計準則。

第四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yè)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

第五條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回避。

第七條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忠誠老實,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八條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特別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時,應當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審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yè)謹慎,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和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十條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符合規(guī)定的學歷,通過崗位任職資格考試,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職業(yè)技能和工作經驗,并保持和提高職業(yè)勝任能力。不得從事不能勝任的業(yè)務。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機關的繼續(xù)教育和培訓制度,參加審計機關舉辦或者認可的繼續(xù)教育、崗位培訓活動,學習會計、審計、法律、經濟等方面的新知識,掌握與從事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外語等技能。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參加繼續(xù)教育、崗位培訓,應當達到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對其執(zhí)行職務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在執(zhí)行職務中取得的資料和審計工作記錄,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審計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審計的權威,不得有損害審計機關形象的行為。審計人員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違反職業(yè)道德,由所在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6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審人發(fā)〔1996〕355號)同時廢止。

1、監(jiān)督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

2、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3、維護財經法紀,加強廉政建設;

4、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指導、監(jiān)督。

中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huán)節(jié)。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并按規(guī)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國家審計調查準則文獻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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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3.9

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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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家審計職能,促進國家治理目標實現 強化國家審計職能,促進國家治理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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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國家審計署劉家義審計長指出,\"國家治理就是通過配置和運用國家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務,確保國家安全、捍衛(wèi)國家利益、維護人民利益、保持社會穩(wěn)定、實現科學發(fā)展。\"國家審計是順應完善國家治理而產生的,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其核心是促進國家善治目標的實現。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序推進,只有不斷深化國家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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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規(guī)范的層次

國家審計準則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可分為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和審計規(guī)范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基本準則?;緶蕜t是對國家審計機關和人員應該具備的資格條件及執(zhí)業(yè)行為做出的基本的綜合性規(guī)范。具體包括總則、一般準則、作業(yè)準則、報告準則、處理處罰準則及附則??倓t部分主要闡述制定準則的目的、依據、性質、獨立性以及辦理審計事項的基本要求。一般準則明確了審計機關和人員的資格條件和相應的職業(yè)要求,規(guī)定了獨立性、謹慎性等原則。作業(yè)性準則對審計工作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證明材料和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對內部控制測試等效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報告準則具體規(guī)定了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審計報告的內容和形式,以及審計報告的復核內容與程序等。處理處罰準則具體規(guī)定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審刊-決定、簾計評價的內容等。附則規(guī)定了基本準則與各項具體準則的關系。

第二層次: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具體準則或程序準則是依據基本準則的內容和我國審計程序工作環(huán)節(jié)制定的,如對審計人員的素質要求,現場作業(yè)要求,對審計事項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和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要求等。主要有《審計機關審計方案編制準則》、《審計機關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估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等。

第三層次:審計規(guī)范。國家審計規(guī)范具體可分為國家審計實務規(guī)范和國家審計管理規(guī)范。審計實務規(guī)范是對審計實務的各個方面、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范。對財政、金融機構、工交企業(yè)、商業(yè)企業(yè)、建設項目投資、行政經費、事業(yè)經費、農業(yè)資金以及各項貸款援款社會保障資金等專業(yè)審計工作以及專項審計凋查等做出了具體規(guī)范。審計管理規(guī)范是對審計業(yè)務管理和與審計業(yè)務直接相關的行政管理各個方面的規(guī)范,包括審計人員管理規(guī)蒞、審計項目管理規(guī)范、審計結果管理規(guī)范、審計信息管理規(guī)范和指導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等。

國家審計三個層次審計準則的內容都具有強制性,必須執(zhí)行。 2100433B

我國國家審計的規(guī)范有其自身的特點,既包括《審計法》的規(guī)定,又包括國家審計署制定的對各級國家審計機構、被審計單位有約束力的法規(guī)。按前面所述有關審計規(guī)范的概念,我國國家審計規(guī)范體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構成。

一、《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正的《審計法》是專門規(guī)定國家審計制度的法律,是我國國家審計的基本法律。《審計法》對我國審計監(jiān)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職責、審計機關權限、審計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國家審計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規(guī)定。國家實行審計監(jiān)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二、國家審計準則

到目前為止,國家審計署已制定并修訂了17個國家審計準則,分別為一個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原則》;16個行為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審計機關審計檔案工作準則》、《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審計機關分析程序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等。

(一)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yè)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從具體內容上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由一般準則、作業(yè)準則、報告準則和處理、處罰準則構成。

1.一般準則

(1)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和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yè)務應具備的條件。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項的條件為:要有獨立的審計組織和合格的審計人員,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經費保證;承辦審計業(yè)務的審計人員的條件為:要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yè)知識,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并保持嚴謹、穩(wěn)健、負責的職業(yè)態(tài)度。

(2)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獨立性的要求。即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經營管理活動,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對審計人員保守秘密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zhí)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在執(zhí)行公務中取得的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4)一般準則還對審計人員的繼續(xù)教育和專業(yè)技術資格等進行了規(guī)范。

2.作業(yè)準則

按國家審計作業(yè)準則的要求,國家審計的工作過程應為下述幾個步驟:

(1)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工作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按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的要求委派審計人員。

(2)編制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審計方案經批準后,應提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實施審計應對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資料進行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確定證明材料,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

(4)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派或聘請專門機構及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組的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等。

3.報告準則、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求為以下幾點:

(1)審計組完成審計工作后,應按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在提交審計報告之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2)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3)審計機關要建立對審計報告的復核制度,審計報告經復核后,送交審計機關審定。

4.處理、處罰準則審計機關

審定審計報告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做出審計處理或處罰。

審計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審計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繳納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其他處罰措施。

除上述內容外,審計機關還應每年向政府提出對本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及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重要問題的專題報告。

(二)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

主要內容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2)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法審計;

(4)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yè)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對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7)遵守廉政勤政規(guī)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斗,努力奉獻;

(8)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政府審計規(guī)范指南是依據政府審計基本準則和政府審計具體準則制定的,為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和人員進行政府審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

最新動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8號修訂政府審計準則的全部內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政府審計準則。同時,規(guī)定了對廢止審計準則和規(guī)定目錄(詳細見附件)。

附件:廢止的審計準則和規(guī)定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2.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guī)定(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

3.審計機關審計方案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4.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5.審計機關審計工作底稿準則(試行)(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6.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7.審計機關審計復核準則(2000年審計署第2號令)

8.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9.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0.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1.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2001年審計署第3號令)

12.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3.審計機關分析性復核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4.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5.審計機關審計抽樣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6.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2003年審計署第5號令)

17.國有企業(yè)財務審計準則(試行)(審法發(fā)〔1999〕10號)

1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審計署第6號令)

19.審計署關于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fā)〔1996〕331號)

20.審計署關于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審金發(fā)〔1996〕332號)

21.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fā)〔1996〕350號)

22.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fā)〔1996〕351號)

23.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審外資發(fā)〔1996〕353號)

24.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guī)定(審法發(fā)〔1996〕359號)

25.審計機關指導監(jiān)督內部審計業(yè)務的規(guī)定(審管發(fā)〔1996〕367號)

26.審計署關于派出審計局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審發(fā)〔1998〕314號)

27.中央預算執(zhí)行審計工作程序實施細則(審財發(fā)〔1999〕32號)

28.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審辦發(fā)〔2002〕104號)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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