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說明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對《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2008年制定施行《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距今已經12年,該條例對規(guī)范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來看,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明確和規(guī)范。為保障全市人民用水安全、促進供水用水行業(yè)發(fā)展,重新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guī)十分必要。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F(xiàn)就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規(guī)定了政府對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
(二)明確了供水設施建設要求。規(guī)定了供水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制定和資金籌措方式,鼓勵城市供水企業(yè)對二次供水設施統(tǒng)建統(tǒng)管。規(guī)定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加強智能化建設。
(三)明確了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對公共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用水計量器具和用戶側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進行了合理劃分。
(四)體現(xiàn)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節(jié)約用水,貫徹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我們對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作出規(guī)定。同時,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
(五)規(guī)定了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對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特別是對既有占壓物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作出了相應管理規(guī)定。
(六)依法設定罰則。我們按照相關上位法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設定了相應罰則。例如,為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我們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未按時清洗、消毒、檢測、公示,設定了相應處罰。
三、條例主要依據(jù)和制定過程
條例主要依據(j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參考了《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guī)定》和《黑龍江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借鑒了其他地市的立法經驗。
條例于2018年開始起草,并開展了立法調研。2019年11月,經市政府十六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年初經我市人大常委會一審通過。作為今年市委確定的重點立法項目,我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組織成立了供水用水立法工作專班,專班成員協(xié)同配合,穩(wěn)步推進立法進程。我們先后組織召開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立法咨詢專家等方面參加的六次立法論證會,征求了縣(市)區(qū)人大、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深入縣區(qū)就條例存在的焦點問題開展調研征求意見。同時,我們將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齊齊哈爾日報》和我市人大機關網站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在提請我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前,先后兩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并得到了法工委備案審查室的大力支持。今年11月19日,我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現(xiàn)提請本次會議審查批準。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guī)文本,請予審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節(jié)約用水,維護用戶和城市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供水堅持政府主導、統(tǒng)一規(guī)劃和節(jié)約用水的原則,優(yōu)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并保證供水安全。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水用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市)、區(qū)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衛(wèi)生健康、水務、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組織編制本轄區(qū)城市供水專項規(guī)劃,制定城市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及老舊小區(qū)供水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城市供水用水相關信息,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yōu)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fā)利用淺層地下水,嚴格限制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的原則,對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備用水源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qū),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拆除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方式籌集資金,建設和改造城市供水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工程應當根據(jù)規(guī)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城市供水設施。
鼓勵城市供水企業(yè)對二次供水設施統(tǒng)建統(tǒng)管。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裝置,加強智能化建設。未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者設置不符合要求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征求城市供水企業(yè)意見;工程竣工后,應當通知城市供水企業(yè)參加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組織工程施工,使用的涉水產品應當具有衛(wèi)生許可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用戶用水計量器具,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負責。
(二)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城市供水企業(yè)的,由供水企業(yè)負責;未移交供水企業(yè)的,由二次供水設施出資建設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三)用水計量器具或者分支立管分戶處(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老舊小區(qū)分支立管在用戶室內的,分支立管起端至用戶側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
(四)非居民用戶總閥門后(含總閥門)的專用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新建及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城市供水企業(yè)管理。
第十五條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城市供水價格。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當同步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額基礎上,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業(yè)的,供水企業(yè)應當將運行維護費用支付給實際維護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相關管理部門和專業(yè)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并承擔搶修費用,賠付水費。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城市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輸配水管網干線邊緣3米以內,支線及其附屬設施邊緣1米以內,為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掩埋、穿鑿、損毀、盜竊城市供水設施及其電纜等附屬配套設施;
(二)在城市供水管網垂直地面上種植深根樹木、埋設線桿、安裝各類基樁;
(三)圈占、覆蓋、堵塞供水檢查井和管道進出口;
(四)建設占壓城市供水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采掘、挖窯、墓葬、采砂和取土;
(六)向城市供水設施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質;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既有占壓物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占壓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應當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拆除決定;無法拆除的,應當采取城市供水設施改線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移動城市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電力等配套設施;
(二)啟閉城市供水設施閥門;
(三)穿越城市供水設施敷設工程管線;
(四)改建、改裝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 用水計量器具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檢定,檢定合格方可使用。城市供水單位或者用戶對用水計量器具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當?shù)赜嬃啃姓鞴懿块T申請重新檢定。
因計量造成的差額水費,按照用水計量器具快慢的百分比進行退還或者追收,城市供水單位和用戶按照抄表周期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用水計量器具的安裝應當便于讀數(shù)、維修和更換。禁止在用水計量器具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占壓物。
非居民用戶專用供水設施的用水計量器具,應當安裝在城市供水主干管道與專用供水管道的連接處。
第二十四條 新裝、改裝、遷移用水計量器具以及改變用戶信息和用水性質的,應當?shù)匠鞘泄┧髽I(yè)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檢測,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并按照規(guī)定向當?shù)爻鞘泄┧⑿l(wèi)生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貯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和檢測,并將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監(jiān)測工作,確保供水壓力符合規(guī)定標準。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發(fā)現(xiàn)城市供水安全隱患或者發(fā)生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態(tài)發(fā)展或者擴大,優(yōu)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根據(jù)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fā)事件應急方案。發(fā)生水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fā)性事件,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⑾蛏鐣_。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因發(fā)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突發(fā)性事件,導致大面積停止供水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同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關用戶,在搶修完成后立即恢復正常供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停止他人依法用水。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付。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抄表到戶并且按照計量收費。未安裝用水計量器具的,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同一用戶用水涉及分類繳費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yè)申請多類別用水,供水企業(yè)應當分別安裝用水計量器具計量收費。未事先向供水企業(yè)申請多類別用水的,從高適用水價;因供水企業(yè)原因不能分開計量的,從低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節(jié)水宣傳,鼓勵使用節(jié)水型器具。
第三十二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
(二)跨越用水計量器具設旁通管道;
(三)偽造或擅自拆除、開啟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器具封??;
(四)改裝、損壞、倒裝、拆除、回撥、封閉用水計量器具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
(五)對卡式用水計量器具非法充值;
(六)對智能用水計量器具屏蔽信號、損壞傳輸線路;
(七)非火警擅自啟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八)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盜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補繳水費。損失水量無法認定的,按照用戶入戶管或者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擅自接管管徑的平均流量乘以損失水時間計算;損失水日數(shù)無法認定的,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每日損失水時間,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yè)時間計算;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供熱、工業(yè)生產用水等管道系統(tǒng)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
洗浴、洗車等非居民用戶用水,影響居民生活用水的,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合城市供水單位設置專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五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公開、公正、高效的管理機制,設立用戶服務電話,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用水問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損毀、移動、拆除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標、警示標志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涉水產品無衛(wèi)生許可批準文件的,由衛(wèi)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城市供水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檢修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未定期清洗、消毒、檢測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未將清洗、消毒情況和檢測結果及時公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單位,包括城市供水企業(yè)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yè)。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城市供水單位的供水進行儲存、加壓或者深度處理和消毒的設施,包括增壓泵、貯水池(箱)、供水管道、電控裝置、消毒設備等。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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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號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11月19日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4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關于《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溫 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xiàn)就《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審議意見作如下報告:
2020年12月8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環(huán)保委、教科文衛(wèi)委,省司法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衛(wèi)健委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自2008年制定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城市建設不斷發(fā)展,多數(shù)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市民用水安全,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圍繞城市供水水源和應急水源的規(guī)劃、保護,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等重點環(huán)節(jié),明確了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職責。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我省地方性法規(guī)不相抵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關于《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12月24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溫 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xiàn)就《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審查結果作如下報告:
12月2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3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準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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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2004 年 10 月 27 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 年 11月 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04 年 11月 26 日撫 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3號公布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fā)展城市供水事業(y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yè)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 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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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義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條例》總則具有方向性、原則性、 統(tǒng)領性作用 ,對整個《條例》具有普遍約束力,是《條 例》的核心?!稐l例》中其它章節(jié)的規(guī)定必須與總則 的規(guī)定相符。本章中對立法依據(jù)、立法原則、適用范 圍、規(guī)范對象、管理主體及相關制度做出規(guī)定。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對立法依據(jù)的規(guī)定。 2006年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了《沈陽市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條例》。該《條例》是沈陽市關于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實施為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對規(guī) 范城市供水用水市場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2012年, 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三十八次會 議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沈陽市的城市供 水、用水管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于2007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07年12月2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鑿井取水。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應當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禁止污染水質行為,確保用水安全。
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除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行為之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撈、游泳、放牧、??寇囕v;
(二)排放污水、清洗車輛、洗滌衣物和其他器具;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表水源的行為。
在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除國家規(guī)定禁止的行為之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禽畜飼養(yǎng)場;
(二)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窖等;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活動用水,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jié)約用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供水,下同);所稱城市用水,指用水者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自建取水設施用水;所稱供水企業(yè),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yè)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城市供水工作堅持科學開發(fā)水源和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節(jié)約用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環(huán)保、衛(wèi)生、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節(jié)約用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用水、節(jié)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作為城市供水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企業(yè)應當依據(jù)所在地城市供水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供水、節(jié)約用水科學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jié)約用水的現(xiàn)代化水平。
對在城市供水和節(jié)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