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獎懲辦法。
(一)市政府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把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維修養(yǎng)護經費納入市政府年度預算,并按照年度綜合考核分值比例撥付管護獎補經費,按項目獎補預算值(工程實際管護協(xié)議年承包額小于項目獎補預算值的,取實際管護協(xié)議年承包額作為計算值)×考核分的百分比計算,作為實際獎補金額,每半年撥付一次。綜合考核不合格的,不給予補助且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對于管護較好、較到位的各用水戶協(xié)會,市級給予傾斜追加獎補。
(三)市政府對在工程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分級給予獎勵,同時對舉報、揭發(fā)破壞項目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也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追究制度。
(一)建立管護工作退出機制,對年度考評不合格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進行通報批評,不予經費補助;連續(xù)兩年管護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行政村,取消其管護獎補資格,并對該村的水利項目建設不予扶持。
(二)因管護人員個人行為或管護工作不到位,年終綜合考評不及格者或造成管護區(qū)的工程嚴重損毀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對公共安全工程造成嚴重事故者,除追查管護責任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jié),還要追究鄉(xiāng)鎮(zhèn)掛鉤責任人責任。
(三)對有意損壞項目管理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考核,促進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立長效管護機制,實現(xiàn)運行管理科學規(guī)范,充分發(fā)揮工程久安長效。
第十七條考核范圍。為各鄉(xiāng)(鎮(zhèn))場管轄區(qū)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涵)閘、水庫(山塘)、排灌渠、排澇設施及田間渠系工程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等十類。
第十八條考核責任主體。為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農林場。
第十九條考核辦法。每月由行政村自檢、自評,每季度由各鄉(xiāng)(鎮(zhèn))場組織考評,每半年由市政府組織考核。市政府成立考核工作組,由市政府辦、水利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lián)合考評工作組,通過半年量化考評和年終綜合考評,對各鄉(xiāng)(鎮(zhèn))場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納入年度市政府對各鄉(xiāng)(鎮(zhèn))場績效考核內容,優(yōu)秀的將給予表揚,不合格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到位;因運行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考評工作實行量化考評(100分)和綜合考評(100分)雙百分制。方法上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xiàn)場、社會評價調查四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考核;每個鄉(xiāng)(鎮(zhèn))場隨機抽查50%的完成水管體制改革的行政村數和50%的鎮(zhèn)管工程作為考核對象,平均分值視為該鄉(xiāng)(鎮(zhèn))場半年度的量化考核分。
量化考評:分別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份進行量化考評(詳見附件1~9);各鄉(xiāng)(鎮(zhèn))場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提交每季度各村的考評情況、工作總結及相關的材料。市考核組將考評情況進行通報,各責任單位要針對考評中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綜合考評與年終考評同時進行。在每年兩次量化考評基礎上,另加考評村級用水戶協(xié)會的運作情況和結合社會評議調查,對各受檢點進行綜合考評,取之均值為鄉(xiāng)(鎮(zhèn))場的總考核分值。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予以公示,并抄送市五套班子成員。
第二十條考核內容、評分標準
(一)用水戶協(xié)會運作情況考評(20分):協(xié)會建設辦公面積到位規(guī)定的得3分;運作記錄存檔規(guī)范占4分;管護責任制落實,有監(jiān)督、檢查記錄材料得10分;環(huán)境整潔、賬目清楚、考勤完善得3分。
(二)社會評議考評(20分):市考核組進村入戶調查,協(xié)會會員填表反饋,綜合評價,優(yōu)秀得20分,合格得12分,不合格不給分。
(三)工程管護情況考評(60分):按年度兩次量化考評均值×60%計算,其半年的量化考評具體見量化考評表,量化考評總分各100分。
綜合考評分=用水戶協(xié)會運作20分 社會評價20分 工程量化考評60分之和,總分100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等級劃分為三檔,按綜合考評分進行劃分,綜合考評分達90分(含)以上的為優(yōu)秀,80~89分為合格,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市政府對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單位和項目給予管護經費補助,建立健全穩(wěn)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市財政每年從土地出讓收益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安排300萬元管護經費,并視年度財力及工程管護需要逐年增長,并積極向上多爭取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專項經費,??钣糜谌行⌒退こ掏瓿伤荏w制改革的單位和項目的管護;實行考核獎補政策,其補助標準及撥付程序按《龍海市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龍財農〔2014〕915號)執(zhí)行。
各鄉(xiāng)(鎮(zhèn))場要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本著“誰受益,誰負責”、“以工程養(yǎng)工程”的原則,走自我積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用水戶協(xié)會自己收取一定的工程運行管理費、設備運行維護費、群眾集資或項目工程承包租賃和鄉(xiāng)(鎮(zhèn))場財政適當補助等多種形式籌集,引導農民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確保管護機制的健康持續(xù)運轉。
第十五條農民用水戶協(xié)會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內部獨立的成本核算,成本包括末級渠系水費、電費、灌溉工程維修養(yǎng)護費用、協(xié)會配水人員工資及辦公費等。用水戶協(xié)會向農戶收取費用原則上不作營利,征收標準由各用水戶協(xié)會內部民主商定后報物價部門批準并送市水利局備案。
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的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轉讓經營權,或經批準允許拍賣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設備所得盈利及工程運行收益等,均要歸口納入管護主體的收入帳戶,以工程養(yǎng)工程,滾動發(fā)展。
第十六條項目鄉(xiāng)(鎮(zhèn))、村、用水戶協(xié)(分)會要建立工程管護資金專帳,切實加強對工程管護資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資金合理用在工程設施的管護上,充分發(fā)揮管護資金的效益,不得巧立名目,擠占或挪用,做到??顚S谩J兴帧⒇斦謱椖苦l(xiāng)(鎮(zhèn))、村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每年檢查一次。
“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边@是相關的法院判決,不過各地法院的規(guī)定不知是否相同。
是的,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水利監(jiān)理提供的稽查資料清單,由建筑評職論文發(fā)表九品論文網查找:1、監(jiān)理單位資質證(原件或復印件)2、監(jiān)理機構組建、現(xiàn)場監(jiān)理人員職責分工等文件;3、現(xiàn)場監(jiān)理人員資格證、崗位證,總監(jiān)資格證和崗位證(原件或...
第十條管護模式。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實行分類分級管護,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以鄉(xiāng)(鎮(zhèn))場為主,建立市、鎮(zhèn)、村三級管護網絡和機制。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要按照專業(yè)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的思路,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tài)保護的基礎上,采用依托當地水管單位、成立用水戶協(xié)會,以及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將水利工程管理維護與市場接軌,實行政府采購、花錢買服務的“以錢養(yǎng)事”和探索以水養(yǎng)工程的模式,構建可持續(xù)的長效管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各鄉(xiāng)(鎮(zhèn))場要充分運用當地水管單位的作用,加強對村級用水戶協(xié)會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強化考核制度,使協(xié)會正常健康運作,服務于農戶。
第十二條工程管護。各鄉(xiāng)(鎮(zhèn))場要以村為單位加強對轄區(qū)內的水利工程管護,建立健全管護機制,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明確管護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受益戶的權利與義務。
(一)工程管護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負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確保蓄水工程安全和引、排、灌渠暢通,實現(xiàn)灌溉效益;負責日常工程的檢查、觀測,組織受益戶做好春灌前、汛前、汛中、汛末檢查,并對工程觀測、檢查、用水、日常維護管理作好記錄,有權調動受益戶參與工程日常維護和歲修建設;負責組織召開受益戶代表會議,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受益戶的權利與義務:受益戶按權屬份額享受用水量,有權參加工程管護各項制度制定,并參與工程日常檢查,參與工程日常維護和歲修建設,須按工程權屬份額和日常維護整治建設的需要出資投勞,負擔一定的水利工程管護費用。
第十三條管護標準
(一)河流及堤防工程:河流為水面保潔,排泄通暢,無垃圾入河,制止違章,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堤防為巡堤、護堤,制止違章,堤身植被高度不超過30厘米,運行記錄完整等,確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水庫及塘壩工程:壩容壩貌整潔、大壩植被高度不超過30厘米、三大建筑物及配套設施完好,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違章行為,運行記錄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水閘工程:確保建筑物及機電設備完好,水閘啟閉靈活,適時啟閉,衛(wèi)生整潔,科學調水,制止違章,運行記錄完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四)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渠道:斗渠及以上為水面及岸線保潔,禁止垃圾入渠,制止違章,確保河暢水清岸潔;田間渠道為確保工程完好整潔,灌排暢通;高效節(jié)水工程及機井、泵站等設備完好,運行可靠;攔水壩、蓄水池等配套工程設施整潔、安全。
(五)農村飲水:保持管道及設施完好,保證飲水安全。
(六)水電站:保持工程及設備完好,安全生產。
第八條工程劃界。按照《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一)防洪堤管理范圍為堤腳外延5米內的護堤地。海堤管理范圍為迎水坡腳外延20米和背水坡腳外延10米內。
(二)水庫庫區(qū)管理范圍為水庫校核水位線以下。
(三)攔河壩、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圍為其周邊外延50米內。
(四)水閘、船閘、機電排灌站、水輪泵站、輸水道、電站廠房、變電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圍為其周邊外延20米內。
(五)渠道管理范圍:干渠城區(qū)為渠腳外延13米、農村為5米內,支渠、斗渠為岸線兩側外延5米范圍內,田間渠道為岸線兩側外沿范圍內。
(六)農村飲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外延1米范圍內。
第九條權屬界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權。市政府授權市水利局負責工程管理使用權界定工作,依法依規(guī)向明晰權屬的工程管護主體頒發(fā)工程管理使用權證,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管理使用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一)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個人所有;
(二)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管理使用權歸屬;
(三)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四)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五)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市水利局會同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理使用權歸屬;
權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xiàn)有權屬關系。工程權屬明確后,在轄區(qū)及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統(tǒng)一公示和公告,建立公示期爭議協(xié)調機制,及時消除因跨界、插花地等引起的工程管護主體爭議。
第三條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實行分類分級管護的市、鎮(zhèn)、村三級管護體系,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即:現(xiàn)有市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保持權屬不變,由市水利局依托現(xiàn)有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管理站負責管護;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域內涉及公共安全包括跨多個行政村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屬地鄉(xiāng)(鎮(zhèn))場負責管護;行政村區(qū)域內的水利工程由村委會或農民用水戶協(xié)會負責管護;社會資本投資或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由投資者負責管護。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也是安全責任主體。
第四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農林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利管護工作的領導,落實管護責任。
(一)各鄉(xiāng)(鎮(zhèn))場負責本轄區(qū)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領導組織工作,須落實相關領導責任,強化管護工作的領導、監(jiān)督和考核機制,使工程長效持久發(fā)揮效益。
(二)市水利局是負責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管護管理業(yè)務指導和水事案件查處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作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應成立工程管護領導監(jiān)督小組,建立健全用水戶協(xié)會組織,落實管護責任人,簽訂管護協(xié)議,制定相應管護制度,實施對工程管護的監(jiān)管。
第六條管護責任人選聘與管理
(一)管護責任人須具備的條件:身體健康,政治素質好,熱心公益事業(yè),熱愛管護工作,責任心強,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二)管護責任人應熟悉管護區(qū)域各類工程設施的結構、操作規(guī)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方案,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承包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七條管護責任人由本人申請或群眾推薦,經民主選舉或競標產生,及時簽訂管護承包協(xié)議,并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管護協(xié)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管護人員一律實行聘任合同制,市管工程由市水利局負責考核,鄉(xiāng)鎮(zhèn)管的工程由鄉(xiāng)(鎮(zhèn))場、村委會或用水戶協(xié)會逐處與管護人員簽訂承包合同并給予管護人員合理的報酬。凡不能履行管護合同,未盡管護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參加培訓的管護責任人,管護主體應及時予以調整充實,確保每處水利工程有人管護,管護到位,使工程發(fā)揮正常效益。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建立權責明晰、制度健全、經費保障、科學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及《福建省水利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水〔2013〕56號)和《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辦〔2014〕34號)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型水利工程系指龍海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包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不含)的?。ǘ┬退畮欤涣饔蛎娣e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潮)標準小于50年一遇以下的江海堤防及沿堤水(涵)閘;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型水閘;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qū)末級渠系及配套建筑物;高效節(jié)水工程;塘壩、堰閘、機井、水池(窖、柜)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日供水規(guī)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規(guī)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龍海市水利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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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確保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fā)揮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內容。本文主要闡述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問題,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組織管理、經營管理等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進行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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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建設,山區(qū)農村的小型水利工程也成為重點問題,水利工程對農業(yè)的發(fā)展也顯得極其重要。水利工程在農村地區(qū)的優(yōu)勢是需要重視的,在農村水利工程實施的順利將關系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但是在農村地區(qū)很多都是由于水利工程落實的不到位,農業(yè)上的根本問題得不到落實。由于水利工程是關系到農業(yè)生產的大事,需要由上級批準進行建設,主要是從農村水利工程自身的美觀、經濟、適用以及安全等等方面進行的。文章主要針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進行闡述,同時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
記者從市水利部門獲悉,近日,市政府正式印發(fā)了《淮南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民生工程實施以來,淮南市針對該項民生工程在全省率先出臺的管護辦法。
據介紹,《辦法》的出臺,對提升我市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管理水平,發(fā)揮小型水利工程效益,解決水利“最后一公里”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辦法》明確了管護責任,跨鄉(xiāng)鎮(zhèn)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跨行政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行政村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體負責管理。
《辦法》建立了穩(wěn)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明確縣、區(qū)財政按照每個鄉(xiāng)鎮(zhèn)(包括有小型水利工程的街道)10萬元、土地出讓金提取的農田水利專項資金20%、統(tǒng)籌從下達的農水項目和有關支農涉水項目工程經費中提取的1%、上級下達的農田水利維修養(yǎng)護經費、村級水管員的補助經費列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yǎng)護專項經費。
《辦法》鼓勵創(chuàng)新管護模式,鼓勵因地制宜探索專業(yè)化管護公司、水利專業(yè)合作社、農民用水者合作組織、政府購買服務、新型農業(yè)生產主體等形式,強化對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
文件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維護,建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長效機制,充分發(fā)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澇、灌溉等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北省小型農田水利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湖北省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是指全縣各鄉(xiāng)鎮(zhèn)、村(居委會、社區(qū))、村民小組管理的小水庫、塘堰、小泵站、小涵閘、河堤、港道、渠道,以及我縣農辦、水利、農業(yè)、國土、農發(fā)、扶貧等部門組織實施完成后并將產權移交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村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括號內容下同)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水利部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水利、財政、農業(yè)、國土、發(fā)改、審計、農發(fā)、電力、農機、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單位有關人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第四條縣水利部門承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職責,負責監(jiān)督檢查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長效管理、維修養(yǎng)護和安全運行;對各鄉(xiāng)鎮(zhèn)、村級管護機構進行技術培訓、業(yè)務指導、日常監(jiān)督管理和年終考核。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專項資金籌集、管護經費的審核、撥付與使用監(jiān)督;電力、農機部門負責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中的電力設施和機械設備進行保養(yǎng)維修;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體,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qū)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工作,負責轄區(qū)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的建檔、資料匯總與考核工作。鼓勵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務重的鄉(xiāng)鎮(zhèn)、村成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五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經營。承包、租賃經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買斷和投資新建工程者對工程設施享有所有權,允許繼承和轉讓。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業(yè)主或經營者必須服從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從統(tǒng)一調度,統(tǒng)一指揮。同時,負責工程設施的攔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開機、停機等所有操作能正常運行。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泵站管護
第六條農村泵站實行分級管理,各類泵站管理的責任主體分別為:金鑼港、羅家溝二個泵站由縣水利局主管,其他跨鄉(xiāng)鎮(zhèn)、跨流域的泵站經水利局核定后由站址所在鄉(xiāng)鎮(zhèn)主管,跨村泵站由鄉(xiāng)鎮(zhèn)主管,村內泵站由村委會主管。
第七條農村泵站由各責任主管單位委托或者聘請專人負責管護,管護人即泵站管理責任人。泵站管理責任人負責對閘門啟閉機械、機泵動力設備、電氣設備及附屬工程定期進行檢查、維修、養(yǎng)護,保證設備完好、運轉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被盜或損壞,由管理責任人負擔必要的設備維修費和購置費,具體負擔費用比例由泵站責任主管單位和泵站管理責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塘堰及小型水庫管護
第八條塘堰工程管護應遵循“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管護模式,創(chuàng)新管護機制。
對個人受益型的,實行業(yè)主負責制,修建塘堰的農戶自己承擔防洪排澇、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屬建筑物管護。
對村民小組農戶受益型的,實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權屬村民小組,實行以灌溉為主,養(yǎng)殖為輔,由村民小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護制度,簽訂管護合同。
對村集體受益型的,實行承包或租賃制。所有權屬村委會集體所有。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同意后,集體可對塘堰經營權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協(xié)會管理等,經營權轉讓實行村和發(fā)會集體與經營方簽訂合同,確立責、權、利。
第九條堅持塘堰所占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承包者和塘堰灌溉區(qū)域內的農戶均享有塘堰的農田灌溉和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的使用權。塘堰的排澇抗旱實行村、組長負責制,服從上級排澇抗旱的統(tǒng)一調度,確保防洪排澇安全,保證農戶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責任人必須保持塘堰壩頂平整、壩坡整齊、無缺損、無喬灌木和高桿雜草;保持塘壩灌溉涵洞、溢洪道無損壞,安全運行;每年對塘堰進行一次清淤,保證塘堰原有蓄水量。承擔居民洗嗽和牲畜飲水任務的當家塘、門口塘確實需要進行水產養(yǎng)殖的,只能進行天然養(yǎng)殖,嚴禁投放化學肥料和人畜糞便等有機肥,確保塘堰水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十條小型 水庫管理堅持“集體所有,公開招標,專人管護,自主經營”的原則,在確保防洪排澇安全,保證農戶灌溉用水,只證壩坡整齊,無缺損,無喬灌木和高桿雜草;灌溉涵洞、溢洪道無損壞,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鄉(xiāng)鎮(zhèn)委托村委會與承包方簽訂管護合同,確定管護責任。
第四章干渠、港道及湖區(qū)圩堤管護
第十一條農業(yè)灌區(qū)干渠、港道及湖區(qū)圩堤等工程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采取受益鄉(xiāng)鎮(zhèn)負擔、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管理、部門監(jiān)督的管理辦法,日常管理必須有專班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對干渠和港道等工程鼓勵實行林、水、路結合一體化管理,以工程養(yǎng)工程;管護必須保持過水斷面無塌坡、無淤積、無欄柵,無網拼、無雜草,保證水道暢通,保持涵、閘、渡槽斗門等配套建筑物和閘門啟閉工程完整無損,運行正常。湖區(qū)圩堤必須保持堤壩無塌坡、無農作物種植,保持堤坡護坡和穿堤建筑物完好無損。
第五章管護經費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三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由縣級財政以獎代補資金、鄉(xiāng)鎮(zhèn)及村組自籌資金組成,三級管護資金分帳專戶管理,??顚S?,滾動使用。
第十四條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作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以獎代補資金,激勵鄉(xiāng)鎮(zhèn)、村組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產權已明確歸屬個人、合作組織、企業(yè)負責管護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其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村組集體積累資金,管護業(yè)主向上爭取的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資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賃、拍賣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會各界捐助資金等均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級管護組織和受益農戶的監(jiān)督。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采取分級考核的方式,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鄉(xiāng)鎮(zhèn)、跨鄉(xiāng)鎮(zhèn)工程管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進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檢查;鄉(xiāng)鎮(zhèn)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工程管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進行定期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制訂。
第十八條縣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由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年末考核結果進行獎補,主要用于獎勵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先進鄉(xiāng)鎮(zhèn)、先進村以及達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庫、泵站、塘堰、干渠、港道管護業(yè)主;補助承擔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飲水等公益事業(yè)又無法流轉產權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第十九條各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業(yè)主、經營管理者及工程專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的;
2、發(fā)現(xiàn)破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不予及時制止的,發(fā)現(xiàn)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而帶來嚴重損失或后果的;
3、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各級管護資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級管護資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水利、財政部門負責解釋。2100433B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
小型農田水利的分區(qū)治理
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小型水庫管理常識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和重點縣建設
地下水資源管理
小型水源工程管理
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管理
田間排水系統(tǒng)管理
農田水源與取水管理
附錄一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附錄二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guī)劃工作大綱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