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市政府十五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孫珅
2015年8月1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需要,提高能效,促進減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在城市主次干道、巷道、廣場、橋梁、隧道、公共停車場等處,用于功能照明及景觀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jiān)控、節(jié)能等系統(tǒng)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管理。
財政、規(guī)劃、城管、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應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專項規(guī)劃進行。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使用節(jié)能環(huán)保的新技術、新光源。照明裝燈率應達100%。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中心城區(qū)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護,南四區(qū)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轄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護,非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權屬單位負責管護。
管護單位應確保道路照明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亮燈率不低于95%,推廣采取分時、分段節(jié)能控制方式,節(jié)約能耗。
第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種植樹木、挖坑取土、打樁或頂進等作業(y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堆放渣土、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涂污、刻劃,張貼、懸掛物品,設置宣傳品、廣告,架設線纜和安置其他設施。
(五)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六)損壞、損毀、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需拆除、遷移、改動、占(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報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繳納相關費用后,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施工。
第九條 發(fā)生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任人應采取保護措施,通知相關單位立即組織搶修并恢復照明功能,相關單位、個人應給予配合,協(xié)助調查處理。
第十條 影響道路照明的樹木,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通知有關單位及時處理,嚴重危及安全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可采取緊急措施后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guī)劃和技術規(guī)范。
(二)提供必要的竣工驗收資料。
(三)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四)經(jīng)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個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
根據(jù)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
大概情況如下: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二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 1200 萬元的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三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 600 萬元的城市與道路照明工...
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結合城市人文精神,突出節(jié)能環(huán)保優(yōu)勢,展示藝術風采,享受城市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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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 行,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橋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qū)、工業(yè)區(qū)、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 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 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 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政府投資, 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 并實行統(tǒng)一規(guī) 劃、統(tǒng)一標準、同步建設、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 與廣州電力工業(yè)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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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檢查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 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 照明設施功能,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規(guī) 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除公路以 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設施,包括道路照明的專用變壓器(箱) 、 配電房(室)、配電箱(柜)、燈桿、燈具、管線及照明附屬 設施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政府主管、社 會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檢查考核范圍和內容 第四條 本辦法適應范圍為深圳市。 第五條 檢查考核內容包括道路照明設施亮燈率、設備 完好率、裝燈率、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社會監(jiān)督評價、技術 人員配備、 設備配置、 維護基地、 經(jīng)費投入、 安全生產(chǎn)工作、 職工培訓、新技術應用與節(jié)能工作等。 2 第三章 檢查考核主體和對象 第
概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63號)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市長 王榮軒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
建設、規(guī)劃、公安、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chǎn),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造計劃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編制,并報市建委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新建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和城市舊城改造,開發(fā)建設單位必須把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納入建設計劃,其建設方案經(jīng)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審查批準后,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
第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和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術、新設施。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yè)隊伍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竣工后,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請,經(jīng)市建委、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納入正常管理。
第十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來源:
(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財政部門按城市建設計劃項目安排建設資金;
(二)新建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和城市舊城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建設資金;
(三)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通過其他渠道籌集建設資金。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護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定期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養(yǎng)護、維修,保障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應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負責對養(yǎng)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亮燈率。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屬的市路燈管理處負責養(yǎng)護、維修。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新建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 單位負責養(yǎng)護、維修。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計劃,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數(shù)量及養(yǎng)護、維修的定額進行編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應按計劃安排資金。
第十四條單位因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進行可能觸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應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批準,由市路燈管理處負責遷移或拆除,有關遷移、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的,應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辦理設施占用手續(xù),繳納設施占用費。其中,在府南河區(qū)域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的,必須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綜合整治開發(fā)管理規(guī)定》,經(jīng)市府南河管委會審查同意后,再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辦理設施占用手續(xù),所收費用全部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與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路燈管理處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并在三日內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補辦手續(xù)。
第十七條因過失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護事故現(xiàn)場,防止事故擴大,及時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組織搶修,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破壞、偷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拆除、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或安裝其他設施;
(六)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電源;
(七)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有功人員,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損壞、破壞、偷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追賠損失;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資格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技術規(guī)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由市或區(qū)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依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或安裝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圈圍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擅自拆除、移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取土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拒絕、阻礙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辦法,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或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單位的責任,造成單位、個人的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zhí)法,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枉法裁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單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已經(jīng)1998年6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橋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qū)、工業(yè)區(qū)、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政府投資,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并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標準、同步建設、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與廣州電力工業(yè)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jiān)督實施。
廣州電力工業(yè)局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路燈管理所)依據(jù)本辦法的授權,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
第六條城市規(guī)劃、市政園林、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xié)同實施本 辦法。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有責任協(xié)助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應納入城市道路建設規(guī)劃,按年度建設計劃分步實施。市建委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發(fā)展規(guī)劃與年度建設計劃,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路燈管理所負責編制年度更新改造計劃,報市建委批準后,由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承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jīng)路燈管理所審核,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以及電力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施工應執(zhí)行國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標準,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應與城市景觀及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道路照明設計方案須經(jīng)路燈管理所審核后,方可施工。
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向供電部門報裝前,須經(jīng)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兩側無法另立專用路燈桿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裝要求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由市建委組織或委托路燈管理所組織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市建委和廣州電力工業(yè)局應加強對路燈管理所的監(jiān)督管理。路燈管理所應建立檢查和考核制度,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保持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保證95%以上的亮燈率。
(二)道路照明設施發(fā)生故障,24小時接受報修,一般故障及時處理,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于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三)推廣和采用高效節(jié)能器具,提高道路照明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關道路照明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行運行管理、資料管理的現(xiàn)代化、科學化與自動化。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托的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維護和管理,并接受市建委和路燈管理所的監(jiān)督、檢查與指導。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給路燈管理所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如圖紙資料齊全,道路通暢等。
(三)一次性交納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jīng)市建委審核同意,由路燈管理所組織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八條市政建設、住宅小區(qū)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或改造,因而妨礙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5日內向路燈管理所提出申報,并委托路燈管理所采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路燈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動工,工程完成時,應同時恢復道路照明設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事后搶險救災單位應及時通知路燈管理所處理。
第十九條凡影響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道路照明效果的樹木,由路燈管理所提出意見交園林綠化部門及時組織修剪;因臺風、暴雨、突發(fā)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危及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園林綠化部門應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改動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操作道路照明開關設施;
(三)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管線或安裝其它設施;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張貼或懸掛廣告、招牌、標語;
(五)在道路照明設施上堆放物料、懸掛物品;
(六)向道路照明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七)擅自接駁道路照明電源;
(八)破壞、竊取道路照明設施;
(九)其他危害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經(jīng)市政府批準,可在指定地段的路燈桿上設置宣傳標語或燈飾燈景。活動結束后,有關單位應及時拆除、清理,恢復路燈桿原狀。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所需的經(jīng)費,列入城市設施維護費計劃,??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或由其委托的路燈管理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五)項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六)、(七)、(八)、(九)項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道路照明設計方案未經(jīng)路燈管理所審核、道路照明用電報裝未經(jīng)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或無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資質,擅自進行道路照明設計、施工或道路照明工程竣工后未經(jīng)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未能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權屬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涉及其它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分別由其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道路照明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級市的城鎮(zhèn)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jù)《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來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qū)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噸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市容、公安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計算機自動監(jiān)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