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單位履行房屋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和合理使用期間質量缺陷的治理責任。
房屋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設計、消防設計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圖示)告知購房人。
房屋在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不得向受讓人或者承租人隱瞞房屋安全缺陷信息。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房屋前,有權向售房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轉讓(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設計、消防設計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被查詢人應當配合查詢。
超過保修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責任。
共有的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無行為能力的,對其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法律、法規(guī)對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責任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共用部分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未實行物業(yè)服務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承擔房屋共用部分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所有權為公產、自管產、撥用產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共用部分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已經建成并且交付使用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權責統(tǒng)一、限制拆改、防治結合的原則。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guī)劃、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當?shù)氐某青l(xiāng)規(guī)劃網可以下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1年7月20日審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1年8月12日批準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安全。
改變房屋整體、立面設計或者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后,報房屋安全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規(guī)定應當經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批準的,從其規(guī)定。
在住宅樓和含住宅的綜合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擴大房屋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二)違反原始設計,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安裝外掛保溫陽臺;
(三)違反原始設計用途將房屋改為游泳池、浴池;
(四)降低、挖掘室內地面,違反原始設計增建、擴建地下室;
(五)變動承重墻、梁、柱、樓板、基礎或者剪力墻等主體結構或者結構構件;
(六)其他損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改房屋結構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報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書面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及身份證明;
(三)有利害關系業(yè)主的同意材料;
(四)原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拆改房屋結構施工設計書;
(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同意拆改意見書;
(六)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
申請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拆改的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要件齊全、符合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且書面告知理由。
依法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改建、擴建手續(xù)的房屋拆改、裝飾裝修工程,不再核發(fā)房屋拆改批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屋結構拆改申請不予批準:
(一)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
(二)已經列入征收范圍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
實施房屋結構拆改應當符合批準文件的內容、范圍。
需要變更、新增拆改部位的,應當?shù)皆鷾蕶C關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
房屋拆改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拆改竣工驗收合格的,驗收報告中應當明確房屋可以繼續(xù)正常使用的年限;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驗收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房屋裝飾裝修企業(yè)在從事裝飾裝修施工活動中,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拆改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市、縣(市)、區(qū)房地產產權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在辦理房地產轉移和抵押登記時,需提交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證明文件。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并且向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業(yè)主發(fā)現(xiàn)物業(yè)服務區(qū)域內的房屋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危險房屋或者房屋安全隱患的報告時,應當及時通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及利害關系人。
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未實行物業(yè)服務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對房屋安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繼續(xù)使用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無設計資料或者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超過下列規(guī)定年限繼續(xù)使用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簡易結構房屋建成使用期滿5年的;
(二)磚木結構房屋建成使用期滿25年的;
(三)磚混結構房屋建成使用期滿40年的;
(四)鋼筋混凝土(鋼)結構房屋建成使用期滿50年的。
公共場所房屋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鑒定:
(一)市、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等單位和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二)教育、衛(wèi)生、體育、文化、交通、商貿服務、洗浴、室內公共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房屋經過拆改后,達到房屋拆改竣工驗收報告確定的可以繼續(xù)正常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三)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公共場所房屋,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承重墻、剪力墻、梁、柱、樓板、基礎等結構構件出現(xiàn)危及房屋安全跡象的或者發(fā)生自然災害、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影響房屋安全的,應當立即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因工程施工原因,導致毗連房屋結構出現(xiàn)安全隱患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對毗連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且承擔相應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利害關系人均可提出鑒定申請。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因受理訴訟、仲裁請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持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xiàn)場查勘。查勘完畢后,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房屋鑒定報告書。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資質,不得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按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應當對作出的鑒定結論負責。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另行組織復核鑒定。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對鑒定工作予以配合,提供房屋檔案資料以及必要的現(xiàn)場鑒定條件,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房屋出現(xiàn)下列安全隱患時,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yè)進行治理:
(一)建筑物外墻體開裂、鼓脹、脫落;
(二)房屋結構變形、斷裂、位移;
(三)房屋受力結構件的材料嚴重風化、腐朽;
(四)房屋出現(xiàn)傾斜、連接構件脫離或者失效、受力構件斷裂;
(五)因荷載變化造成房屋結構受到破壞。
隨時可能發(fā)生安全事故、事故征兆明顯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立即排除隱患或者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不能及時進行治理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排除隱患,發(fā)生的治理、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所有權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房屋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排除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向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向危險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出具《危險房屋通知書》。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危險房屋通知書》中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一)《危險房屋通知書》要求觀察使用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短期內繼續(xù)觀察;
(二)《危險房屋通知書》要求處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修繕;
(三)《危險房屋通知書》要求停止使用的,立即停止使用。
存在明顯險情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在建筑物顯著位置設置危險警示標志,需要隔離、封閉的,市、縣(市)、區(qū)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各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安全管理。因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需要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
危險房屋險情解除后,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持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證合格的相關材料,向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按規(guī)定對房屋保修或者治理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理或者治理,逾期未修理、治理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施工單位承擔購房人在保修期間或者正常使用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縣(市)、區(qū)以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有第十條第(一)、(二)項行為,損害房屋結構安全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 有第十條第(三)、(四)項行為,損害房屋結構安全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 有第十條第(五)項行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超出批準內容、范圍拆改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六)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責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鑒定機構依法予以鑒定,鑒定費由安全責任人承擔。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無法定資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其出具的鑒定結論無效,縣(市)、區(qū)以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絕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安全檢查,嚴重干擾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拒不承擔依法應該由其承擔的恢復原狀費用或者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治理房屋安全隱患的,由縣(市)、區(qū)以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對《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隨著齊齊哈爾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房屋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群眾對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私拆亂改房屋結構反映強烈。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10年涉及房屋安全的違章處罰550余件,2011年上半年達240余件,因房屋安全隱患引發(fā)的社會糾紛逐年增多,我市原有的政府規(guī)章已不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加之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領域廣、部門多,關乎民生,社會影響大,因此,我市對該條例的制定采取了積極審慎的態(tài)度,經過充分醞釀和反復修改,形成本文本,提請批準。
二、條例制定的原則及方法在條例的修改中,我們堅持了四條原則:即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為突出人本觀念,條例第一條特別強調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的內容,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突出特色原則。針對我市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私拆亂改房屋結構缺乏有效監(jiān)管手段,人民群眾投訴多、反映強烈的問題,條例第十七條借鑒上海市相關做法,在瑕疵房屋轉移、抵押時予以限制,加強了對私拆亂改房屋結構行為的管理,突出了地方性法規(guī)的針對性。堅持責、權、利一致原則。為了及時有效排除房屋安全隱患,條例在第三十條第三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不能及時進行治理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排除隱患”的同時,為了保證法規(guī)責權利的一致性,規(guī)定“發(fā)生的治理、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強調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主體地位。堅持處罰適度的原則。為了體現(xiàn)裁量適宜、寬嚴適度的原則,在罰則中規(guī)定了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先行予以警告、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處罰,細化了罰則條款的處罰層次,既體現(xiàn)了法規(guī)的強制作用又強調了其教育作用。為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進程,在審議中我們采取了四結合的方法確保立法質量,即群眾諫言與專家論證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法工室提前介入與專委會前期調研相結合,市人大立法與省人大協(xié)調相結合。為擴大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渠道,我們在齊齊哈爾市日報、齊齊哈爾政府網站上公布了條例草案全文,同時采取調查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家學者論證會對各方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反復論證,召開法工室座談會、相關部門座談會和相對人座談會等,充分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使條例內容更加充實和完善。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我們積極與省人大進行溝通協(xié)調,得到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大力支持和科學指導,確保了條例的科學性。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依據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我們重點圍繞合法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和可操作性四個方面進行了審查。在合法性上,刪除和修改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上位法不適應的相關內容;在合理性上,刪除了原條例草案中關于經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拆改行為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法規(guī)的公正性;在規(guī)范性上,我們按照立法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統(tǒng)一了條例的數(shù)字、日期表述,規(guī)范了法言法語,調整了相關條款的順序,刪除了與上位法重復的條款,使條例總體框架更加規(guī)范合理;在可操作性上,我們對條例進行了逐條的研究,刪除了權利人對“整棟危險,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整體拆除”的處置,并對法律責任中處罰額度進行了調整,使條例的規(guī)定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洱R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沒有直接上位法,屬于創(chuàng)制性立法,主要參照了國務院《物業(y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110號令)和《黑龍江省城鎮(zhèn)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等十余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借鑒了上海、吉林、哈爾濱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分別為總則、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使用、安全檢查及鑒定、隱患治理及危險房屋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四、條例的制定過程我市在市人民政府《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06)的基礎上起草本《條例》,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為主要起草單位。2011年4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五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1年5月30日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其進行了初審,7月20日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審通過。
以上說明以及法規(guī)文本,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2011年7月25日召開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法工委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環(huán)保委員會、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在收到的反饋意見中沒有涉及合法性問題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針對目前房屋擅自拆改、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實際情況,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創(chuàng)制性地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必要的。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我省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沒有抵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準的《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齊齊哈爾市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新的有關合法性問題的修改意見。
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準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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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06 年 9 月 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11 月 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 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 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guī)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qū)、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本轄區(qū)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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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公 告 ( 第 21號)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 )》已于 2016年 10月由市十五屆人大常 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一審后,市人大立法機構多次召開論證會、 座 談會,多方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為了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民主立法、 開門立法的要求,現(xiàn)將《條例 (征求意見稿 )》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請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自即日起至 4月 24日前,通過下列方式提交意見和 建議。 電子郵箱: fzwbgs@126.com 郵寄地址:北京東路 4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 (工)委辦公室,郵編 210008。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對《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于2002年頒布實施。隨著2011年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國家對城市建設中的房屋拆遷征收體制的一個轉變,即由開發(fā)商征地變?yōu)檎鞯?。因此,《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從名稱、救濟途徑到實施征收、拆遷的責任主體的規(guī)定都與上位法不一致,特別是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規(guī)定與新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不符。第十九條“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的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抵觸。根據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的提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該條例應予廢止。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齊齊哈爾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guī)劃實施,有利于城市舊城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的拆遷承辦人,是指具有拆遷承辦資質并接受拆遷人委托,承擔具體的拆遷承辦任務的單位。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住宅房屋,是指被拆遷人所持所有權證照上載明為住宅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的非住宅房屋,是指被拆遷人所持所有權證照上載明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七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全市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中涉及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給予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因建設項目需拆遷房屋,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手續(xù);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根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儲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監(jiān)督。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承辦人、估價機構、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宜。
拆遷人、拆遷承辦人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做好拆遷動員和法規(guī)宣傳及有關事項咨詢等工作;估價機構應當做好估價事項的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建、擴建、翻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辦理期限。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辦理期限屆滿前20日內提出。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必須具備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委托拆遷的,拆遷人與拆遷承辦人應當將雙方訂立的《拆遷委托承辦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實行貨幣補償?shù)?,協(xié)議應當明確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積、差價、進戶時間、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簽訂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未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所發(fā)生的費用,應當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承擔。
第十七條 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完成拆遷范圍內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以及注銷登記等項工作,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已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不得將應當拆除的房屋留作他用。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等,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扒。
超過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拆遷人可以申請有關單位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斷水、斷電、斷熱、斷燃氣。
拆遷人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收、代扣各種費用。
第二十條 從事拆遷業(yè)務的人員,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tǒng)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進行拆遷工作,主動出示有關合法手續(xù),協(xié)助做好拆遷調查登記和房屋評估以及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和注銷登記工作,不得無故阻礙拆遷。
交驗房屋前,被拆遷人應當保證原房屋主體結構和門窗等設施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與原房屋主體結構完整性相關聯(lián)的附屬設施。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拆遷調查登記時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相關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第二十二條 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huán)保、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安全、文明施工,保持環(huán)境清潔。
第二十三條 拆遷結束后,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申請,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現(xiàn)場驗收合格,發(fā)放《拆遷范圍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時,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臨時建筑工程造價,結合其剩余期限,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定出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
拆除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發(fā)放的臨時產權證照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shù)慕痤~,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的規(guī)定,依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區(qū)位、房屋所有權證所注明的建筑面積、用途、房屋的結構和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條 估價機構估價時,應當遵守估價規(guī)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估價機構應當在拆遷公告發(fā)布后3日內,將評估結果以及評估依據和程序向被拆遷人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評估結果公示結束前,申請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在5日內將鑒定結果告知拆遷當事人。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
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依據建設規(guī)劃和原房的用途為被拆遷人就地或者易地提供安置用房,償還給被拆遷人的一種補償方式。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貨幣補償金額和經估價機構評定的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前,將準備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的位置、面積,以及進戶時間、搬遷過渡方式等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對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國家、省規(guī)定的建筑設計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先安置后銷售的原則,對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給予安置。
被拆遷人非住宅房屋安置位置,應當根據原房屋的區(qū)位因素予以確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刹疬w人發(fā)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發(fā)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以及辦公性質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從拆遷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進戶止,按月依照原房屋建筑面積計發(fā)。
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依照上年度相關勞務價格水平和相關房屋租賃價格水平,結合過渡期限確定;停產、停業(yè)補助費依照上年度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和實際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確定。個體經營戶的實際職工平均工資,以在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情況為準。
上述三項費用應當根據本市年度經濟發(fā)展情況逐年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保證被拆遷人產權調換房屋的進戶時間,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進戶時間20個月。超過進戶時限,拆遷人應當從超過時限之日起增加1倍付給被拆遷人臨遷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原房屋的附屬設施,由拆遷人給予適當?shù)难a償。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實施。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最低限價,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最低限價的,拆遷人應當按最低限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特困戶和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憑有關部門的證件由拆遷人給予照顧。照顧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拆遷承辦單位實施拆遷承辦的;
(三)委托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的;
(四)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七條 擅自或者變相轉讓拆遷承辦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拆遷承辦業(yè)務,并處以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估價所得額1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建議原發(fā)證機關吊銷估價機構的資質證書,并對負有責任的估價師撤消其注冊。
(一)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業(yè)務或者轉讓房地產估價項目的;
(二)違背房地產價格評估原則、方法、程序,出具虛假估價報告的;
(三)違背估價規(guī)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九條 依據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的罰款,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未按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審批職能或者答復義務的;
(三)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四)對拆遷人、拆遷承辦人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違法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市)、富拉爾基區(qū)、碾子山區(qū)、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昂昂溪區(qū)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對房屋評估價格最低限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制定具體的標準,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細則》同時廢止。